1. 买卖瑕疵法与风险负担规则间具有复杂的互动关系。例如,《民法典》第610条第2句在文义上将“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即有效主张瑕疵救济)作为出卖人承担价金风险的前提,这是十分正确的,否则买卖瑕疵法的特别规则将有被架空的危险。
假设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的2年后才提出有瑕疵,嗣后[1]标的物因意外毁损灭失,若允许买受人依据风险负担制度拒绝支付价金或请求已支付价金之返还,这显然会架空检验通知制度的时间限制,纵容了买受人道德风险的现实化。可见,令出卖人承担价金风险应以买受人有效主张了解除权等类似瑕疵救济为前提。
2. 在具体的教义学构造上,令出卖人承担价金风险有两种实现模式:其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第1款[2]为代表的“自始不移转”模式,瑕疵给付时,价金风险始终“停留于出卖人处”(remains on the seller),直到买受人丧失或放弃解除权等瑕疵救济后才移转。
其二,以CISG第82条第2款a项[3]和《德国民法典》第346条第3款第1句第3项[4]为代表的“先移转+嗣后回跳”模式,价金风险随着瑕疵物之交付即发生了移转,嗣后买受人有效主张解除等瑕疵救济后,价金风险又回跳至出卖人处。
在CISG制定中,美国代表曾提议(并得到了英国代表的赞成)将风险回跳模式改为自始不移转模式[5],但未得到多数国家的赞同。瑞典代表指出,“这一提议看上去无关紧要,但实际上会扰乱公约的整个架构”,由于风险负担规则“不仅适用于货物完全毁损灭失的情形,而且还适用于货物质量[意外]恶化的情形”,自始不移转模式会导致,出卖人为瑕疵负责的时间范围从原本的交付之时被扩张到了买受人嗣后丧失瑕疵救济之时,“这是不妥当的,当买受人嗣后丧失或放弃瑕疵救济时,应当回归适用一般性的风险规则[即出卖人仅为至交付时的瑕疵负责]”。[6]
在CISG的规范背景下,瑞典代表的这一意见无疑是十分有洞见的。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而言,重要的不是“在发生毁损灭失时”何方当事人承担风险,而是何方当事人“终局”(即至案件审理时)承担风险,无论标的物何时毁损灭失,自始不移转和嗣后回跳两种模式下,最终都是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买受人无须支付价金,并不存在结果上的差异。
但对于标的物意外出现瑕疵而言,瑕疵出现的时点和风险移转时点的关系是具有关键意义的,在两种模式下,即便“最终”都是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但出卖人承担瑕疵责任的时间范围仍是不同的,自始不移转模式下,出卖人要一直承担瑕疵责任至买受人丧失或放弃瑕疵救济(即风险移转)之时,显然范围更大。
于是,在自始不移转模式下,就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买受人因除斥期间经过丧失了解除权,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担,但其仍享有补正履行请求权,可请求出卖人去除标的物在解除权丧失时刻之前产生的所有瑕疵。这在CISG下确实是不妥的,既然嗣后已经确定买受人应承担价金风险,其就不应比一般的交付规则享有更优的法律地位,风险暂时不移转是为了等待判断买受人会否行使解除权等救济,而不应加重出卖人本来的责任。
3. 不过,上述分析仅在“以价金风险移转时作为瑕疵判断时点”的法律框架下(即CISG第36条第1款、《德国民法典》第434条第1款和我国多数学说理解中)才成立,本文反对以价金风险移转时作为瑕疵判断时点,而是支持以给付风险移转时为准(另文探讨),因此,出卖人的瑕疵责任范围可以和价金风险移转时解绑,不会受到价金风险自始不移转模式的影响,瑞典代表提出的上述担忧即不复存在。
因此,对于价金风险而言,自始不移转模式和嗣后回跳模式的结果实质相同,均是可行的教义学构造。
[1] 标的物于买受人主张存在瑕疵前毁损灭失亦无妨。
[2] 第2款实质上是回跳模式:在买受人撤销接受前,风险已根据第1款移转到了买受人处,买受人撤销接受后,风险“视为”自始停留于出卖人处(treat the risk of loss as having rested on the seller from the beginning),“视为”并不会改变撤销前风险曾经有效地发生过移转的事实,正如法律行为之效力被撤销前也曾是有效的。
[3] See Peter Schlechtriem & Ingeborg Schwenzer (eds.), 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 997 (para. 3)
[4] 参见[德]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7版),沈小军、张金海译,人民大学出版社社2014年版,第305页(“风险的跳回”,Rückspringen)。
[5] Se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Vienna, 10 March – 11 April 1980, Official Records: Documents of the Conference and Summary Records of the Plenary Meetings and of the Meetings of the Main Committees,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A/CONF.97/19, 1991, p. 408 (para. 61-62).
[6]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Vienna, 10 March – 11 April 1980, Official Records: Documents of the Conference and Summary Records of the Plenary Meetings and of the Meetings of the Main Committees,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A/CONF.97/19, 1991, p. 408 (para.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