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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简称AIGC)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关于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法律界和学术界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从判断作品四要素、AIGC生成内容没有著作权的原因以及用户不是作者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详尽、全面和深刻的探讨,同时也探讨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并对用户对AIGC生成内容可以享受的权益提出了个人的建议。
近期,人工智能文生图第二案判决结果出来了,法院首先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作品,然后认为原告使用软件,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因此是作者。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本文,海润天睿合伙人姜向阳律师,潘永寿律师将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进行解读。
文章关键词:AIGC生成内容、著作权、用户、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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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构成作品的四要素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被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判断AIGC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通常需要考察以下四个要素:
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AIGC生成的内容通常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例如AI绘画和AI文本,这一点无争议。
2.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包括“独”和“创”两部分,即独立创作和创造性表达。对于AIGC生成的内容,其核心问题在于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AIGC生成的内容通常以图片、文本等形式表现,满足这一要件。
4.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通过智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成果。这是AIGC生成内容著作权争议的核心。
此外,内容是否用户直接生成也是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AIGC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集中在独创性、智力成果以及是否用户直接生成这三个方面。
二、AIGC生成内容没有著作权的原因
文生图第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AI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作者有著作权,理由是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人工智能是原告创作的工具,原告在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过程中进行了智力投入,涉案图片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果真如此吗,我们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AIGC生成的图片缺乏独创性
法院认为人在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中投入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但是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独立完成,而这里,显然作者借助了AI工具,这种AI工具不同于画笔等(后文将详述),因此涉案图片并非用户独立完成。
独创性是判断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独创性要求作品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然而,AIGC生成的内容往往缺乏这种个性化表达。AI虽然可以根据用户的提示生成内容,但这些内容往往是基于大数据和算法的结果,缺乏独特的创造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不是智力成果
用户虽然输入了提示词,但并未直接参与创作过程,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不构成智力成果,理由如下:
第一,“智力成果”体现了智力活动主体的智力投入,传统著作权法认为“智力”是自然人独有的思想。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中,虽然用户进行了智力投入,如设置参数、输入提示词,但这些操作更多地是基于技术层面的干预,而非创作层面的贡献。
第二,用户输入提示词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分离的。用户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输入的提示词或关键词仅代表其思想层面的意图,而非具体的表达。人工智能根据这些提示词生成内容,但这一过程并不受用户直接控制,用户的创作意图与作品的生成往往是分离的。
第三,AI生成内容的自主性,对用户来说,AI生成的内容是不可控的。人工智能在生成内容时,会依据自身的算法和大数据处理能力,可能受到数据集偏差、算法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这导致生成的内容很有可能与用户最初的意图存在差异,不同于用户直接创作产生的智力成果。
第四,AI接受用户指示,生成的内容也不同于委托。尽管从形式上看,人工智能接受用户提示词生成内容的行为类似于接受委托,但实际上人工智能只是工具,不具备自由意志和法律人格。可以类比于高考作文中考生根据出题人提示撰写的作文,作文显然是考生的作品,不是出题人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能被视为委托创作的结果,不应视为用户的智力成果。
因此,用户通过提示词和参数设置对AI生成过程的干预并不足以使生成的内容具备独创性。这种个性化表达更多地体现在技术层面的干预上,而非对内容的实质性创造。AI生成内容的过程缺乏用户的创作,这使得AI生成的内容不应被视为用户的智力成果。
(三)AIGC生成的内容并非用户直接创作
用户将人工智能作为工具,使用工具后生成了这些内容,那么人工智能和别的工具,比如画笔、照相机、纸张等相同吗?在用户利用后者创作的过程中,用户对自己作品的构思是清晰的,然后通过这些工具表达出来,这个过程中体现的是用户的创造性劳动,用户对利用这些工具产生的作品的结果是确定的,虽然创作过程中包括后期的修改,但是用户对作品的内容始终是确定的,但是使用人工智能时,人工智能运用算法、算力等对用户输入的提示词生成什么样的内容,用户是不可控的,有的甚至和用户的想法大相径庭,尤其如果使用不同的人工智能模型,即使输入相同的提示词,生成的内容不相同,甚至用相同的提示词、相同的人工智能模型,不同的电脑,生成的内容都不相同。用户一次次修改,希望让人工智能生成自己想要的结果,但是每一次输入提示词或者关键词等,始终对这个过程不可控,和画笔、照相机等工具完全不同。
(四)从国际上来看,目前只有我国认为人工智能文生图,用户有著作权
人工智能文生图的判决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国内外用户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这些ai生成的作品。而且事实上最近第二个案件也判决了,判决结果和首例文生图作品一致。而且在这两个案件判决后,笔者收到不少AI用户图片维权的咨询。
三、用户为什么不是作者?
在AIGC领域,用户通常被视为输入指令并接收生成物的一方,用户并不应被视为AIGC生成物的作者。理由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这里的直接产生,是指用户决定作品的内容。用户对人工智能下达各种指令,提出修改意见,让人工智能软件生成内容,并不是用户直接产生作品,比如直接用笔勾画线条,涂上色彩等,用户的行为和提供咨询意见类似,但是又有区别,因为这种情况下,用户虽然不能直接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但是能对人工智能软件继续发出各种修改指令,达到自己满意的结果。而提出咨询意见并不同,因为作者不一定采纳,或者在理解上也许会有差异。所以用户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中起到的作用不是直接的,而是类似于提供辅助工作,因此不是作者。
不能因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具有美感,看起来有独创性而认为这些图片有著作权,这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用户的提示词只是思想,类似于操作方法,目前已经有好些将人工智能的提示词整理成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不是用户的表达,而且人工智能也不具备人类的思想,不可能是生成内容的作者。
此外,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件。虽然用户提供的输入数据或指令可能对生成物的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足以构成独创性贡献,因为生成物的最终结果是基于系统自身的算法和模型进行运算得出的,而非用户的主观创作。
四、两份文生图判决书的观点值得商榷
在“春风图”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用户享有著作权。“伴心案”中,法院首先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作品,然后认为原告使用软件,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因此是作者。这些观点值得商榷:
(一)过度强调个性化表达
法院在认定个性化表达时,更多地关注了用户对AI生成过程的干预,而非对内容的实质性创造。这种干预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操作,而非创作。用户通过输入提示词和设置参数来引导AI生成图片,但这些操作并不足以使图片具备独创性。因此,法院在认定个性化表达时存在过度强调的问题。
(二)忽视AI的主导作用
在AI生成图片的过程中,AI的算法和大数据处理能力占据主导地位。虽然用户可以通过提示词和参数设置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但AI的生成过程仍然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认定著作权时,法院应充分考虑AI的主导作用,而非仅仅关注用户的干预程度。
(三)混淆了创作与生成
法院在认定著作权时,未能清晰地区分创作与生成两个概念。创作是指通过智力活动创造出新的作品,而生成则是指通过某种技术手段或方法产生新的内容。在AIGC生成内容的过程中,虽然用户参与了生成过程,但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创作活动。因此,法院在认定著作权时,应明确区分创作与生成两个概念,避免混淆。
五、AIGC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探讨
(一)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原则
在探讨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创造性劳动:著作权法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因此,在认定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尊重并保护那些对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创作的人或组织。
2.鼓励技术创新:AIGC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具有巨大的创新潜力和商业价值。因此,在认定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充分考虑并鼓励技术创新,以促进AIGC技术的健康发展。
3.平衡各方利益:在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涉及多方面的利益主体,如用户、AI开发者、内容提供商等。因此,在认定著作权归属时,应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各方都能从AIGC技术的发展中受益。
(二)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建议
基于以上原则,以下是对AIGC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建议:
1.将AI视为工具或辅助手段:在AIGC生成内容的过程中,AI应被视为一种工具或辅助手段,而非创作者。因此,AI本身不应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应归属于那些对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创作的人或组织,如用户、内容提供商等。然而,由于AIGC技术的特殊性,用户在创作过程中的角色往往更接近于工具使用者或指令提供者,而非创作者。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可能无法被视为AIGC生成内容的作者。
2.考虑AI开发者的贡献:虽然AI本身不应享有著作权,但AI开发者在AIGC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在认定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充分考虑AI开发者的贡献,并为其提供合理的利益保障。例如,可以通过专利制度、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来保护AI开发者的技术成果和商业秘密。而且反过来说,在奥特曼案件中,作为平台的AI公司因为使用AI生成和奥特曼形象近似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改编权,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
3.建立合作与分享机制:在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各方利益主体可以通过建立合作与分享机制来共同受益。例如,用户、AI开发者、内容提供商等可以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推动AIGC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同时,各方还可以通过分享机制来共享AIGC生成内容的收益和成果,实现互利共赢。
4.完善法律法规:随着AIGC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政府应加强对AIGC技术的监管和规范,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AIGC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5.加强行业自律和伦理规范:除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外,AIGC技术的相关行业也应加强自律和伦理规范的建设。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规范AIGC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行为,确保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相关行业还应加强对AIGC技术的伦理审查和监管,避免技术滥用和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发生。
六、对如何保护用户权益的建议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是作品,那么用户在输入提示词/关键词过程中投入的创造性劳动,比如创作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模型的参数,多次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编辑、修改等,用户对此可以享受什么权益呢?由于用户只是类似于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通常不被视为作品的创作者,因此其享有的权益相对有限。但同时,除了署名权以外,用户可以行使相关的著作权权利。在用户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后,在作品上为人工智能“署名”,比如“此画由AI生成”,其他的人身权利,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用户在行使,同时用户也拥有AIGC生成内容的财产权,如可以许可或者转让此内容,获得报酬。
此外,如果用户提供了独特的咨询意见或创意,或者提示词具有独创性,这些内容可能构成作品,用户对此享有著作权。
小结
综上所述,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认定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充分考虑创造性劳动、技术创新和各方利益平衡等因素。同时,政府、相关行业和各方利益主体也应共同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和伦理规范建设,为AIGC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AIGC技术推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发展和创新。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文提出了一些关于AIGC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建议和思路,但这一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讨。随着AIGC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因此,我们期待未来有更多的学者和专家能够关注这一问题,并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解决方案。
此外,本文在探讨AIGC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问题时,主要基于当前的技术和法律环境进行了分析。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未来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可能会呈现出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形态。因此,我们也需要保持开放和包容的心态,积极应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AIGC技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但我们仍然需要保持对技术的敬畏之心和对法律的尊重之态。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AIGC技术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作者介绍
姜向阳
海润天睿 合伙人
jiangxiangyang@myhrtr.com
姜向阳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业务近20年,擅长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特许经营等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在企业知识产权国内外布局、商标授权确权、知识产权合规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擅长处理各种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通过行政、民事、甚至刑事途径,解决各种侵权、假冒、仿冒纠纷,积极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著有《商标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同时发表了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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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杨玲玲
初审丨徐 聪
复审丨孟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