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公司为持有K公司44.51%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在K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中提名了3名董事候选人(非独董),并于2024年8月23日发布了《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征集其他股东对公司提名的3名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的投票。
然而,仅仅五天后,2024年8月29日,H公司决定变更投票意向将持有的44.51%表决权仅投向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不一致。
河北证监局认为,H公司在发生上述重大变化时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提案权公告》(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格式》)第四部分“征集变化”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对H公司出具警示函。
——2024/11/15
(一)征集投票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披露,交易所规则也成为证监局处罚依据
《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格式》第四部分“征集变化”规定:“发出征集公告后如果出现股东大会议案变更、会议延期、征集人情况重大变化等,征集人应当及时发出进展公告,披露变化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本案中,H公司将征集其他股东对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改为仅投给2人,实际上与前期征集情况存在重大差异。
(二)临时变化或出于控制权争夺背景下“求稳”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为H公司与S公司对K公司控制权进行了激烈的争夺。彼时公司选举董事的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公司董事会结构为4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因此两大股东都希望尽可能在4名非独立董事人数中占据优势。
S公司持有29.86%的表决权,提名了3名董事,但其仅公开征集股东对其提名的2名董事候选人投出赞成票,因此2名董事候选人分别可获得59.72%的选票。
H公司持有表决权44.51%,提名了3名董事。若均分于3名董事,则每名董事至少获得59.35%的投票,低于S公司提名的董事得票率;若均分于2名董事,则每名董事至少获得89.02%的投票,则高于S公司。因此部分市场观点推测,H公司或出于保险的考虑,才变更决定将全部选票投入2名提名董事中,确保至少能拿下董事会中的2席。
(三)临时变卦,是否合规?见证律师意见:授权股东无异议则合规
本案中,有观点质疑律师认为H公司投票行为的效力问题,因为其作为征集人,实际表决意见和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不一致。这也是H公司于8月30日召开了股东大会,但迟至9月2日傍晚才披露决议和相关法律意见书。
相关律师认为,在授权股东未向其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影响青岛海信代表授权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有效性。但相关法律意见书认定的结论在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
作者介绍
王振
海润天睿 合伙人
wangzhen1@myhrtr.com
王振,资深律师,自2015年从业至今,主要从事企业上市、投融资、并购重组等法律服务,并在该等领域主导或参与了多个项目。例如,贵广网络、东方嘉盛、嘉环科技、多瑞医药、中数智汇、赛分科技等已上市或过会IPO项目,宇通重工借壳上市、东风科技重大资产重组、河南信产投收购荣科科技、绿都地产收购汇通能源等多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并购项目,同时也服务了包括冯源资本、国开金融、麦格理、交银国际等多家私募投资机构,并代表该等投资机构对外投资了多个项目。
雷梓霆
海润天睿 律师助理
leiziting@myhrtr.com
雷梓霆,律师助理,主要从事企业上市、投融资、证券合规、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并在该等领域参与了多个项目。例如,中数智汇、赛分科技、天壕新能等已上市或过会IPO、新三板、再融资项目;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项目;欢瑞世纪、斯达半导、智度股份等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多家公司投融资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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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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