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丨股票回购增持贷款业务合规要点详解

文摘   2024-11-13 15:35   北京  

实务

研究

新法

速览

热点

解读

案例

分析

文章导读

2024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自《通知》发布以来,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响应,至今已有逾百家上市公司公告其已与银行签署股票回购增持贷款协议,海润天睿银行与金融团队亦已经为两家银行提供股票回购增持贷款专项法律服务。本文,张海冬律师、庞阿源律师、黄秦佳茗律师助理将结合承办项目积累的实务经验,根据《通知》内容分析银行应当如何推动股票回购增持贷款业务落地,并提出相关合规建议,谨供有关金融机构及企业参考。


文章关键词:上市公司、银行、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股票

  开始阅读  

一、什么是股票回购增持贷款及再贷款?

笔者根据一张关系图来表示股票回购增持贷款及再贷款的交易模式:

点击查看大图


“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历来是我国设立的金融监管红线,但为了提振股市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央行例外地允许21家全国性银行向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发放专项贷款,用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或主要股东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在向企业放贷后,这21家全国性银行又可向央行申请专项贷款,即为“再贷款”。


二、贷前阶段: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或股东符合放贷条件?

《通知》要求申请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上市公司和股东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点击查看大图


除《通知》提及的基本条件外,上市公司和股东还应当满足《公司法》、证监会及各证券交易所有关回购或增持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查客户的贷款申请时予以关注:


(一)股票回购贷款申请的审查要点

对于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回购贷款的,银行应重点审查其回购方案在回购原因、决策程序、资金来源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回购的合法原因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2条规定,仅在以下四种情形下上市公司可回购股份:减资、股权激励、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又称“护盘式回购”)。


“护盘式回购”则应当满足如下触发条件之一: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连续20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20%,或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的50%,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回购的决策程序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20条规定,因减资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股权激励、发行可转债、护盘而回购股份的,可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回购资金来源

《通知》中规定了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增持资金的一定比例,建议银行关注申请人的回购资金来源,并根据实际情况审慎确定贷款金额与公司自有资金之间的比例。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均要求上市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证券交易所进一步规定可用于回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合法资金(以上交所规定为例)。


除上述三大事项,笔者还建议银行重点关注回购方案中的如下内容: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预计回购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并通过其他途径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实力、信用记录及发展前景进行尽职调查,确保申请人符合国家产业战略导向,具备长期可持续经营能力及还款能力,尽可能降低后续贷款清收的风险。


(二)股票增持贷款申请的审查要点

对于申请股票增持贷款的上市公司股东,除关注其是否符合《通知》所规定的基本条件,银行还应当关注其是否符合《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各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变动管理的自律监管指引规定。前述法律文件详细规定了主要股东增持时的报告、公告、通知义务及不得再行买卖的窗口期。


若该申请人同时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董监高禁止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时期: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季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自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三、贷中阶段:贷款的放款条件、利率及担保措施

(一)贷款的放款条件

《通知》规定专项贷款的特别放款条件为:上市公司已正式披露回购方案或股东增持计划,纳入对其的统一授信,并开立单独专用证券账户,专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


对于专用证券账户,中国结算在行业内下发了《关于使用再贷款回购增持股票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详细阐明了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在申请开设用于回购增持股票的专用证券账户时需注意的事项。但由于该通知为行业内部通知,笔者仅能通过新闻报道了解该通知的大致内容。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应在回购增持公告发布后,通过证券公司或直接向对应的中国结算分公司提交开户申请。


《通知》还要求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部分银行(主要是指政策性银行)没有开通三方存管业务,需要委托代理行发放贷款,此种情形下贷款银行应当与资金支付代理行签订资金支付监督协议,并要求借款人在指定代理行开立贷款专用账户。


在发放贷款前,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开立情况予以审核,并考虑与借款人签订账户监管协议,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清偿前不从贷款专用账户中支取现金或对外转账。


(二)贷款的利率

《通知》规定了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并豁免执行利率自律约定。


(三)担保措施

《通知》并未对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担保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股东通过质押上市公司股票为增持贷款提供担保,则银行还需要关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完善证券质押登记要素的通知》则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登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需关注的是,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上市公司不得以回购的股份作为回购贷款的质押品。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均将股票质押规定为信息披露事项之一,股东质押股票时应当履行相应公告程序。此外,还应当关注该股东是否在质押股票之前作出不得将特定股份(如重组交易中认购的股份)进行质押的承诺,违反承诺的股东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


四、贷后阶段:关注回购/增持行为及还款行为的履行

笔者建议银行在放贷后关注借款人是否按照《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在贷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在每次使用贷款资金回购或增持股份后,应当向银行同步提供信息披露的资料。


对于股票回购贷款,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转让或处置回购的股份:因减资回购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因其他情形回购的,应当在3年内依法转让或注销。


笔者建议银行对借款人后续处置回购股份的行为也予以一定关注。减资型回购后,借款人是否严格依照《公司法》履行减资程序,避免构成违法减资;股权激励型回购、发行可转债型回购是否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监管要求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证监会已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其正式实施后,采取护盘型回购的上市公司应当遵照执行。


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是贷前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在贷后阶段,若股东增持贷款的还款来源是股东未来减持股份,则银行还需要关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限制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指引。若该名股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在减持时还应当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此的特别规定。


作者介绍

张海冬

海润天睿 合伙人

zhanghaidong@myhrtr.com



张海冬律师,海润天睿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商业银行从业20余年,张海冬律师先后就职于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分行法律合规部门、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曾任公司律师、部门负责人、分行高管;持有律师资格、外汇交易员资格及高级理财规划师资格。拥有丰富的商业银行法律、合规工作经验,熟稔商业银行产品与经营管理。擅长领域为商业银行各类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与化解、商业银行合规管理。

庞阿源

海润天睿 合伙人

pangay@myhrtr.com



庞阿源律师,现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业务部秘书长,执业律师。国防科技大学工学学士;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工学硕士。


庞阿源律师擅长银行金融类民商事诉讼业务、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业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执业至今,承办了数十起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别法院审理的案件,累计标的金额近百亿元。业务涵盖了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以及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等程序,涉及公司业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民间投资理财纠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等。庞律师目前负责处理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邮储储蓄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等数家银行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及争议解决业务。

黄秦佳茗 

海润天睿 律师助理

huangqinjiaming@myhrtr.com



黄秦佳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目前为海润天睿周劲龙律师团队实习律师,参与多个银行金融诉讼及非诉项目。


推荐阅读

实务研究丨商业银行数据资产入表法律问题浅析

以上文章仅作为法律信息评述,不能作为对任何客户或者事件的法律意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联系海润天睿市场部,邮箱地址:xucong@myhrtr.com。


编辑丨杨玲玲

初审丨徐   聪

复审丨孟   妮

海润天睿
海润天睿创建于1997年,是国内公认的、最具成长性及创新性的综合律师事务所之一。业务覆盖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破产与重整、公司与并购、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文化娱乐与传媒、国资与合规等诸多领域及行业。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