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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确保司法权威与判决执行乃是法治体系之根本。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的拒不履行判决与裁定之现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信用体系及司法权威构成了严峻挑战。特别是在“执行难”问题尤为突出的背景下,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规制已成为司法机关的核心任务。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文件,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标准及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日益显现出其滞后性。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新解释对2015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标准,细化了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表现,扩大了执行依据和主体范围,并强化了与其他罪名的区分和竞合处理规则。该解释旨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在立法上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
本文张振祖律师、陈天浩律师立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理论基础,对2024年新解释的核心内容及其实践意义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并深入探讨了其与2015年解释的主要差异。同时,针对新解释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旨在为法律从业者及实践工作者提供理论支持和操作参考。
文章关键词:刑事,司法解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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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基础概念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涉及的是具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在面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时,尽管具备履行这些判决或裁定的能力,却故意选择拒绝履行的情形。若此行为情节严重,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特指在具备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能力之情形下,却执意不履行,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刑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之处罚。对于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述规定予以惩处。
构成该罪之客观要件包括:法院之判决、裁定必须是依法作出且已生效,被执行人必须明确具备履行能力,却仍以各种方式拒不履行。在行为人之主观要件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拒不履行之故意,即明知自身负有法律义务却故意抗拒执行。在情节方面之要求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例如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执行,或导致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等。
二、2024年新解释出台的立法背景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明确了五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使财产无法执行;(二)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提供担保的财产;(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妨害执行;(五)其他类似情形。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存在第四种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并存在第四种行为,构成其他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2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随后于2020年12月29日对该解释进行了修订。该解释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条件及情形,特别强调了在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具备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情形下,若构成情节严重,则应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解释中详细列举了多种具体行为,作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隐匿、虚假陈述、暴力抗法以及对执行工作造成重大妨害等。此外,该解释还对与案件相关的自诉案件条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从宽或从重处罚情形以及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现行司法解释已显现出与时代脱节的滞后性,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两个主要方面:
首先,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成为难以根除的顽疾。该现象直接妨碍了法院判决的生效与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效力。近年来,经济纠纷和家庭财产争议案件数量激增,使得“执行难”问题愈发凸显。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部分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财产、转移资产、伪造债务、发起虚假诉讼等手段规避执行义务。更有甚者,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抗拒执行,导致大量法院判决无法实际执行。这些问题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凸显了依法规制拒不执行行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其次,法律需与时俱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2015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虽初步为拒不执行犯罪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操作指引,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演变和执行案件实践的深化,该解释在实际应用中逐渐显现出不足。一方面,“情节严重”标准的界定尚不明确,导致实际案件处理中难以准确判断某些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另一方面,执行义务人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未能将实际控制人、隐名股东等复杂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纳入考量。此外,对于涉及行政判决执行等特殊类型案件,缺乏明确的处理指引,难以满足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的需求。这些问题的存在促使司法机关深刻认识到,修订和完善现有司法解释,形成更加具体和细致的操作规则,是应对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的必要举措。
三、新解释与2015年解释的主要差异
新出台的解释对拒不执行犯罪的规制进行了系统性的优化与提升。该解释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细致的划分,扩展了执行义务人的认定范围,并对“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此外,新解释为管辖权的划分、司法协作机制以及案件处理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这将有助于提高执行案件的总体效率。新解释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和判决的效力,同时也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撑。与2015年出台的解释相比,主要的区别体现在:
(一)执行义务主体范围的拓展
新解释第一条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将自然人与单位均纳入规制范畴。此修订响应了执行实践中的具体需求,特别是针对单位作为主体参与的复杂执行案件,增强了法律对单位行为的约束力,使得单位在执行义务履行中的责任更为明确,有效填补了2015年解释中对单位责任界定的空白。同时,新解释亦兼顾了自然人执行义务的特殊性,对个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更为精细化的划分,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二)明确判决、裁定的适用范围
新解释的第二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判决、裁定”的概念进行了扩展,将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纳入执行依据的范畴。相较于2015年的解释,此次调整在细化性和全面性方面有了显著提升,有效地填补了实践中法律文书种类繁多的空白。此举确保了所有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均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加强了执行程序的法律基础。此外,新解释还对这些法律文件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作用和地位进行了明确,为执行机关提供了更为精确的操作指导。
(三)情节严重性的具体化与新增情节
在情节认定方面,新解释的精细化程度显著提升。第三条对“情节严重”进行了更为详尽的列举,新增了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等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在案件定性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标准。此外,新解释第四条首次引入“情节特别严重”的分类,对严重妨害执行秩序的行为(如大规模串通转移财产、实施暴力阻挠执行)予以特别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高恶性案件的规制。这些新增的情节和分类,使得法律对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有了更为严格的界定和处罚。
(四)执行能力认定标准的增加
新解释第五条对“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化和细化,明确提出扣除执行义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后,再判断其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同时,新解释详细列举了隐藏、转移财产的常见手段和表现形式,如通过关联交易掩盖财产流向等,进一步强化了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法律打击力度,为实践提供了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裁量依据。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防止执行义务人通过不当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五)共犯处理与复合犯罪规制
新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首次明确了案外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为共犯,并进一步对共犯的处罚原则作出细化。同时,新解释强化了对复合犯罪的规制,明确了拒不执行罪与其他罪名(如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伪造证据罪等)竞合时的适用规则,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提升刑法体系在执行犯罪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强化检察机关与执行机关协同
新解释第十三条突出检察机关与执行机关在案件处理中的协同作用,明确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就涉案财产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这一规定既增强了执行程序与刑事追责的联动性,又通过明确涉案财产处理程序,减少了执行环节中的争议,为司法效率的提升提供了制度保障。检察机关的参与,有助于确保执行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突出惩罚与修复并重的理念
新解释还体现了惩罚与修复并重的理念。例如,对于执行义务人在进入刑事程序后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新解释规定可酌情从轻或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兼顾了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鼓励执行义务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促进案件的实质性解决。通过这种方式,法律不仅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必要的惩罚,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四、新解释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一) 对“具备执行能力”的评估标准应灵活运用
新解释针对“具备执行能力”的判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范,例如,在扣除生活必需费用后,对个人财产进行评估的标准,这无疑为实践中的执行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灵活掌握这些规范。例如,在评估行为人的财产时,需要综合考虑财产的具体性质、变现的难易程度以及其家庭成员的实际生活需求等因素。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机械地适用判定标准,从而导致案件裁决不公。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的财产形态不断涌现,如数字货币、股权收益等,这些都需要执法机关在执行能力评估时予以关注。因此,执法机关必须加强专业培训,并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以确保在评估这些新兴财产形态时,判定结果既客观又合法。
(二)注意与其他罪名的辨析及竞合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常与其他罪名如妨害公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等出现交叉或竞合现象。例如,在行为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所规定的义务过程中,若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其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又如,在行为人转移财产过程中,若存在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的故意,则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精确识别和区分不同罪名之间的界限,既要避免因重复评价导致的处罚不当加重,也要防止因罪名错用而引发的法律适用混乱。
(三)加强司法机关间的协作与配合
新解释的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全面搜集行为人资产状况、财产转移路径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重视对财产查控的合法性审查,并为法院审判提供充分的财产证据支持;法院则需在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之间做好衔接,对涉案财产作出明确处置,防止遗漏财产或重复执行问题的发生。同时,三机关需就复杂案件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共享与协同作战,提高执行效率和办案质量。
(四)重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在追究拒不执行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注意平衡刑罚打击与民事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应避免因刑事处理延误实际权益的实现,特别是在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中,应优先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快速实现。对于被执行人而言,需确保程序公正,杜绝因调查取证不充分或执行程序瑕疵导致的错判或冤假错案,尤其是在“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时,应注重证据的充分性与合法性,确保量刑结果公平公正。
(五)加强对新型规避行为的防范
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转移财产等非法行为,新解释明确提出了规制和限制措施,以期打击和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可能采取更为隐蔽和复杂的手段,试图规避法律义务。例如,他们可能利用信托制度的复杂性、家族企业的内部结构,或通过跨境交易的复杂网络进行资产转移,以逃避监管机构的监控和法律制裁。针对这些新型规避手段,执行机关必须加强动态研究,持续更新和升级应对策略。同时,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显得尤为关键,以确保不同部门间能够及时交流信息,协同作战,共同打击规避行为。此外,执行机关还需及时掌握行为人的财产动向,尤其是那些隐匿性强、难以追踪的财产形态,如境外资产。为了有效追缴和处置这些资产,执行机关应寻求和开发更为高效、精准的追缴和处置手段,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促进法律普及与行为预防
在新解释的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加强法律普及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拒不执行行为法律后果的意识,特别是对于那些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规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及时的警示并督促其履行义务。此外,通过完善执行公开机制、强化信用惩戒措施等策略,可以构建一个全社会支持执行工作的积极环境,从根本上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率。
(七)结合地方实际完善实施细则
新解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拒不执行犯罪的适用标准,然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案件类型分布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各地司法机关应基于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例如,针对经济发达地区频繁出现的公司规避执行案件,应强化对单位财务公开和股东责任落实的规范;而对于欠发达地区常见的个人生活支出问题,则需重点关注基本生活保障的评估,以确保新解释在不同地区的适用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小结
2024年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领域标志着一次显著的完善与进步。该司法解释通过详尽阐释法律适用范围、明确执行行为的判定标准以及对刑事责任的规范,为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更为有力和具体的法律工具。随着该司法解释的施行,司法机关在未来执行过程中,应特别强调法律的规范适用,强化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确保法律解释能够得到准确和有效的执行,从而充分实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能。
附:新解释与2015年解释的条文对照表
作者介绍
张振祖
海润天睿 律师
zhangzz@myhrtr.com
张振祖律师具有司法机关长期任职经历,执业17年来专注于为各类公司企业服务。能够精准理解客户需求,并协调组织各专业律师为公司企业从设立、改制、股权及治理结构安排、投融资、并购重组、日常运营、风险管理和诉讼仲裁等全方位法律服务。近年来,张振祖律师专注医疗大健康领域,依靠对产业政策动态的深入研究和重点梳理,对发展方向的分析预测,将客户的商业需求与法律业务结合,帮助客户适度超前布局且能够稳步成长。
陈天浩
海润天睿 律师
chentianhao1@myhrtr.com
陈天浩,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交换本科生,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企业刑事合规及风险防控。在处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复杂疑难案件方面尤为出色,其所承办的多起案件均成功实现取保候审、获得不起诉决定、无罪释放、判处缓刑或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积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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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杨玲玲
初审丨徐 聪
复审丨孟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