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今日谈丨减持达到5%,虽没报告,但默默自行停止交易,可以从轻处罚吗?

文摘   2024-11-20 17:05   北京  




2021年6月18日,F公司控股股东J公司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但其未按规定向证监会及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随后,2021年6月18日至8月26日,J公司卖出“F公司”股份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8月26日,J公司就前述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针对上述事项,深圳证监局对责任主体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4/11/20




股东喊冤:减持达到5%后已经自行暂停交易达到43天

《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持股比例变动5%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案中,对于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F公司”股票的行为,J公司主张公司在转让达5%后暂停交易43天,客观上达到了限制转让的要求。但监管认为其在报告、公告前继续交易的行为已明确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一方面,自行暂停交易无法代替限制转让期内不得转让的义务;另一方面,J公司客观上在报告和公告之前确实进一步实施了减持行为。


作者介绍

王振

海润天睿 合伙人

wangzhen1@myhrtr.com



王振,资深律师,自2015年从业至今,主要从事企业上市、投融资、并购重组等法律服务,并在该等领域主导或参与了多个项目。例如,贵广网络、东方嘉盛、嘉环科技、多瑞医药、中数智汇、赛分科技等已上市或过会IPO项目,宇通重工借壳上市、东风科技重大资产重组、河南信产投收购荣科科技、绿都地产收购汇通能源等多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并购项目,同时也服务了包括冯源资本、国开金融、麦格理、交银国际等多家私募投资机构,并代表该等投资机构对外投资了多个项目。

雷梓霆

海润天睿 律师助理

leiziting@myhrtr.com



雷梓霆,律师助理,主要从事企业上市、投融资、证券合规、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并在该等领域参与了多个项目。例如,中数智汇、赛分科技、天壕新能等已上市或过会IPO、新三板、再融资项目;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项目;欢瑞世纪、斯达半导、智度股份等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多家公司投融资项目等。

*以上文章仅作为法律信息评述,不能作为对任何客户或者事件的法律意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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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杨玲玲

初审丨徐   聪

复审丨孟   妮

海润天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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