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制裁新规!扩展至非欧盟子公司并引入强制风险评估

文摘   2024-07-11 08:03   新加坡  

近年来,国际局势风云变幻,欧盟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制裁也在不断升级。最近,欧盟于2024年6月24日和6月29日分别推出了针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新制裁措施,这不仅扩大了制裁的范围,还引入了强制性的风险评估。对于那些在欧盟境内或运营的跨国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要信号,必须立即调整其制裁合规计划,以避免未来可能的制裁违规和执法风险。

非欧盟子公司也难逃制裁!新规定扩展制裁效力范围

根据调整后的欧盟条例(EU)833/2014的新条款第8a条,欧盟公司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非欧盟公司(“非欧盟子公司”)不参与对欧盟对俄罗斯行业制裁产生显著负面影响的活动

这一新规定彻底改变了非欧盟子公司在欧盟制裁下的地位。之前,非欧盟公司只需在其业务部分或全部在欧盟境内进行时遵守欧盟制裁。如果非欧盟公司的运营与欧盟领土没有联系,即使是欧盟公司的子公司,也无需遵守欧盟制裁。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常见问题解答,欧盟母公司仅需对其自身行为负责,不会因其无法影响的非欧盟子公司的独立行为承担责任。

然而,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尽管第13条的管辖规定保持不变,完全在欧盟境外开展业务的非欧盟公司仍不受欧盟管辖,但第8a条的新规定迫使欧盟母公司为了避免直接责任风险,必须确保其非欧盟子公司实际上遵守欧盟制裁

这项新规定已经引发了广泛讨论,因为“尽最大努力”的要求被认为过于模糊。刑事责任最终将由欧盟成员国刑法和欧盟制裁法规的相互结合来定义,第8a条可能为刑事执法机构提供依据,追究欧盟公司与其非欧盟子公司行为相关的责任。一种可能的责任形式是,如果根据相应成员国的刑法或行政法,非欧盟子公司的破坏制裁活动可以归因于欧盟母公司,则该活动会被视为欧盟母公司的制裁违规行为。或者,欧盟母公司的高管可能因“疏忽”而面临刑事责任,例如在德国或荷兰法律体系中,违反第833/2014号条例第8a条的义务可以被视为制裁违规。

在新规定的适用方面,2024/1745号修正条例的前言第27至30段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澄清:

  • 对非欧盟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定义与金融制裁下的限制相同,即“所有权”指拥有50%或更多的股权,“控制权”指拥有一定的决定性影响。

  • 破坏欧盟制裁的活动,是指促成或从事欧盟制裁行为所禁止的行为,或预期阻止的活动。例如,如果俄罗斯企业获得了受第833/2014号条例禁止的商品、技术、融资或服务,则构成了破坏欧盟制裁的活动。

  • “尽最大努力”一词,包括所有适合和必要的行动,以实现防止破坏第833/2014号条例下的欧盟制裁的结果;这些行动可以包括实施适当的政策、控制和程序,有效管理和减轻风险,考虑到非欧盟公司所在国、业务领域和活动类型等因素

  • 同时,尽最大努力应理解为仅包括欧盟公司根据其性质、规模和相关事实情况可行的行动,特别是对非欧盟公司的有效控制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考虑到由于第三国法律导致欧盟公司无法对非欧盟公司实施控制的情况

这些澄清放在前言中,表明在实际操作中,欧盟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引入明确要求方面达成一致存在现实挑战,因此它们主要作为解释性辅助。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仅适用行业制裁(欧盟833/2014号条例),而不在针对俄罗斯主体的金融制裁(欧盟269/2014号条例)中适用然而,在几天后通过的对白俄罗斯的新制裁中,相同措辞的新规定被添加到白俄罗斯制裁条例(欧盟765/2006号条例的新第8h条)中,涵盖了行业制裁和的金融制裁措施

新规定是否会成为欧盟制裁的一般标准还有待观察。但是,至少对于欧盟对俄罗斯的行业制裁和对白俄罗斯的制裁,企业现在需要采取行动,扩展其欧盟制裁合规计划,涵盖欧盟母公司的非欧盟子公司。

高级重点物项相关经营企业需注意!强制性制裁风险评估来了

从对俄罗斯的第十二轮制裁开始,欧盟已开始引入新义务,来约束经营所谓的“共同高级重点物项”(“Common High-Priority Items”)相关业务的公司,即那些在乌克兰战场上发现的或对俄罗斯军事系统的开发、生产或使用至关重要的物项。特别是,欧盟833/2014号条例第12g条的“无俄罗斯条款”要求欧盟公司在与第三国(除少数伙伴国家外)进行对应的贸易时,在合同中须禁止再出口至俄罗斯或在俄罗斯使用,并在违反此合同义务时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轮制裁为这些公司确立了进一步的义务。特别是,欧盟833/2014号条例的新第12ga条引入了“无俄罗斯知识产权条款”,要求公司在合同中禁止其第三国合作伙伴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用于或再许可给与俄罗斯有关的“共同高级重点物项”的活动,并在违反此合同义务时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此外,欧盟833/2014号条例的新第12gb条要求重点物项行业的公司自2024年12月26日起,对自身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出口至俄罗斯”或“用于俄罗斯”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这些风险评估被记录并保持最新,并实施适当的政策、控制和程序,有效管理和减轻这些风险欧盟人士还必须确保其拥有或控制的非欧盟公司同样实施这些要求。相同的义务在欧盟对白俄罗斯的制裁框架内,由欧盟765/2006号条例的新第8ga条规定。

这并不是欧盟层面首次呼吁企业实施如此严格的尽职调查程序。2023年9月7日,欧盟委员会提供了关于增强尽职调查的指导,以防止规避对俄罗斯的制裁,而较早的2022年4月1日发布的通知2022/C 145 I/01则呼吁采取尽职调查措施。欧盟833/2014号条例第12gb条是第一个将这些呼吁转化为约束性义务的条款,尽管仅适用于特定行业和特定物项的相关活动

同时,2024/1745号修正条例的前言第36段明确表示,如果任何行业的欧盟运营商未能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特别是存在公开或现成的信息,他们可能无法适用欧盟制裁法规下的责任限额保护。因此,尽管重点物项行业的公司由于新规定不得不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机制,其他行业的公司也同样建议这样做,以防止承担重大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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