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女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很容易受到男人的欺骗和伤害。
但凡离婚案件大都涉及子女抚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无外乎这两样。
在北京,有一位家庭主妇,为了家庭做牛马了11年,换来的却是丈夫的狠心抛弃,更令人气愤的是,在离婚的时候,丈夫的资产竟然过亿,甚至还赠与前妻及女儿18套商铺。
女子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才是那个小丑。丈夫和前妻才是真爱,自己又算什么呢?
女子2次起诉离婚,终于远离渣男。这法院的判决,更是大快人心啊!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01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遂隐去姓名)
范女士是头婚,老公赵某却是个二婚。两人之所以能够在一起,完全是赵某会点小手段,惯用PUA。
一开始认识时,范女士对赵某是反感的,毕竟赵某是个离异的男人。但凡离异,给人的印象总会减分。
赵某巧言令色,对范女士展开猛烈追求,又是上下班接送,又是糖衣炮弹的诱惑,很快范女士就沦陷。
常言道:女人容易感性。尤其是陷入爱情中的女人,容易飞蛾扑火。范女士沦陷于赵某的世界,无法自拔,心甘情愿做他的小女人。
结婚后,为了迁就赵某,范女士就将工作辞了,一心一意照顾赵某的生活起居,还给赵某生了一个孩子。
男人有征服欲,征服女人的手段层出不穷,而女人也极易被男人迷惑。赵某征服了范女士,没多久就开始冷落她,因为征服欲不再,再加上本该有的浪漫被生活的柴米油盐占领,难免会产生矛盾。
赵某开始有意无意冷落范女士,范女士不是傻子,感情的变淡,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她知道范某变了,但无可奈何,为了孩子,自己也要将就。
这样将就的日子一下子就过了十多年,与范某之间更是没有多余的情感交流,除了争吵还是在争吵。
突然有一天,范女士受不了了,就向赵某提出了离婚,但赵某是离了一次婚的人,再离婚,恐影响名声,于是死活不同意。不同意就算了,还死性不改,对范女士的感情依旧很平淡。
范女士最终还是决定到法院起诉离婚,决定与赵某彻底决裂。
这一次范女士彻底死心,为了离婚,她还请了律师,当律师问及她知道他们夫妻有无共同财产要分割时,范女士竟然一无所知。
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也进行了协助,最终的结果令所有人惊讶不已,这赵某竟然名下资产过亿,尤其是经过深入调查之后,竟然还发现赵某曾在和范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偷偷给前妻以及女儿购买了18套商铺。
范女士惊呆了,心里就更凉了。但第一次离婚官司到了最后的调解阶段,赵某明确表示不想离婚,并表示愿意和范女士和好,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的是不准离婚。
原本以为赵某会改变的,但“男人的嘴,骗人的鬼”,赵某在第一次离婚官司之后的一两个月还能有所改进,但时间长了就原形毕露。
半年后,范女士又进行了第二次起诉,这一次她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面对此种情形,法院将会怎么判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02 法律分析
在前面的文章中,笔者讲过,《民法典》第1062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解释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对待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
就是说本案中不管男子有多少财产,除了有明确证据表明是婚前财产之外,所有的工资或婚后置办的一切财产都将是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相关规定: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很明显二人已经到了这一步,应当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决。
而又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相关规定: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赵某的这种行为,范女士可以多分得一些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最后法院判决范女士分走赵某60%的财产,而赵某赠与前妻的18套商铺的行为是无效的,应当追回。
03 深刻教训
作为夫妻,应该秉承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相信任的原则,不能有欺瞒行为,现实中因为财务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比比皆是。
作为男人,一定要信守诺言,既然开了金口,就不要让对方失望。良好的婚姻关系,应该是我体谅你的不容易,你知道我的辛苦。
关于这个案例,你是怎么看待的?欢迎留言区评论留言。
end
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呀!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记得顺手点个【赞】或【在看】哟,你的点赞永远是我持续码字的动力,谢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