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
为优化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供应商考核流程,全面提升供应商管理的作业效率与工作质量,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构建公平、公正和透明的供应商绩效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明确的分类管理、科学的绩效考核以及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供应商与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之间长期稳定、共赢互利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为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无论其规模大小、行业领域或者合作时间长短,均需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供应商分类
第三条 按照供应商状态分为合格供应商、淘汰供应商、黑名单供应商和临时供应商四种。
第四条 合格供应商是指符合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项采购标准,能够稳定提供高质量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
第五条 对于合格供应商,由集团采购管理中心及各下属子公司采购部按照要求定期审核供应商资质,确保其持续满足采购要求,原则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审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样审核。
第六条 对于连续三年无重大问题的合格供应商,选取前百分之二十供应商授予“长期优秀合作伙伴”称号。
第七条 集团采购管理中心及各下属子公司采购部应与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并支持合格供应商进行技术创新、交付流程优化以及质量水平提升。
第八条 淘汰供应商指未能达到公司基本要求,或者在合作过程中出现重大缺陷的供应商,计划不再进行合作的供应商。
第九条 淘汰供应商应设置预淘汰期限,按照预淘汰供应商进行管理,并立即启动专项供应商评定。
第十条 在进行专项供应商评定期间,应同步进行替代供应商的筛选流程,并启动采购订单份额的移转。
第十一条 对预淘汰供应商应发出书面警告通知,明确指出其问题项以及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于预淘汰供应商应设定合理的整改期限,并持续跟踪整改进展。
第十三条 如果预淘汰供应商整改后仍未见明显改善,则进行正式淘汰,纳入淘汰供应商名录并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黑名单供应商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对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商誉影响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对黑名单供应商应立即停止一切业务往来,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合作伙伴。
第十六条 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禁止与其再次进行合作。
第十七条 对于造成公司损失的黑名单供应商,应保留对其进行追索的权利,必要时需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临时供应商指因特殊原因(如紧急订单、项目需求等)而必须在短期内进行合作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 与临时供应商合作需经过子公司总经理或者其授权人员进行审批,并明确合作条件,确保公司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十条 与临时供应商的合作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合作期间需密切监控其表现,确保其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临时供应商合作结束后应进行详细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合作或者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二条 集团采购管理中心及各下属子公司均应设立专门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与供应商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
第四章 供应商分级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按照采购优先级分为优选供应商,限选供应商和禁选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优选供应商指在质量、成本、交货、服务等方面均表现出色,为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带来显著价值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对优选供应商应增加订单份额或者延长合同期限,以巩固合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 在业务过程中,应强化与优选供应商探讨更加深入的合作模式,包括不限于联合研发、共享资源等。
第二十七条 必要情况下,应与优选供应商提供额外的支持和服务,如技术培训、市场开拓等。
第二十八条 限选供应商指部分绩效指标达成但存在某些风险(包括不限于价格波动、交货延迟等)的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限选供应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方可选用,以确保供应风险可控。
第三十条 对限选供应商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关键指标的达成。
第三十一条 对限选供应商应制定明确的改进计划和改进时间进度表,并持续跟踪改进情况。
第三十二条 禁选供应商指被明确禁止采用的供应商,也包括淘汰供应商和黑名单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禁选供应商不应考虑任何合作机会,以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四条 禁选供应商应从潜在供应商名单中删除,避免在采购活动中发生误选。
第三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禁选供应商的需经过审批,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章 供应商考核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不同采购类别和服务内容,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和业务需求,确定具体的供应商KPI(关键绩效指标)。
第三十七条 KPI指标应包括产品质量、价格竞争力、按时交货率以及客户服务满意度等多个维度,以确保供应商考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考核应按照预设的时间期限(例如每季度,每半年或者每年),组织生产、品质等部门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评定过程中应充分收集数据和信息,确保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十条 集团采购管理中心及各下属子公司应及时将评定结果反馈给供应商,以便其及时了解自身绩效表现并进行持续改进。
第四十一条 每次供应商评定的结果应进行详细的书面报告,包括不限于供应商的优势、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及具体的改进建议。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评定结果报告应清晰明确,聚焦问题解决,便于供应商理解和执行。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考核评定过程中应建立和供应商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评定完成后,应根据评定结果适时调整供应商的状态和优先级。
第四十五条 对于表现优异的供应商,应给予更多的订单和合作机会,并进行适当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六条 奖励和表彰可以包括增加订单份额、公开表彰、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激发供应商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双方合作关系的深入发展。
第四十七条 对于表现不佳的供应商,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或者淘汰。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不断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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