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86.9W,行政败诉后重作处罚再次败诉!会不会第三次再立案?

教育   2024-11-03 08:12   上海  







感谢提供信息的朋友,特别感谢提醒注意有可能封了这个公众号的朋友;但我和原创作者相信:真实是最重要的,这世界还是需要说真话的人!



01
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后执法机关再次做出行政处罚

1.1行政处罚及法院判决相关信息

第一次行政处罚:辉市监处罚〔202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次法院判决:(2022)豫0782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撤消行政处罚

重新立案:2022年8月16日,市场局就你原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涉嫌违法行为重新立案调查

第二次行政处罚:辉市监处罚〔2021〕58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次法院判决:(2023)豫0782行初99号,撤消行政处罚


请大家注意:法院判决书中明确“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1.2处罚决定书中相关信息

违法行为:生产无标签的冰乙酸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9000元;2、处以罚款790000元;3、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罚没合计:869000元;4、吊销天恒化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适用对严重违法行为等次的处罚)


02
法院认定的行政处罚中问题&大白们看到的问题

2.1原告及法院认定情况
分类职权依据办理程序依据及证据认定事故证据及适用法律依据
原告认可程序认可,证据异议(见下表)部分认可(见下表)
法院认可部分认可认可


序号原告异议具体描述法院
1案件来源登记表对案件来源登记表有异议,对刘洁涛、孙堂旗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有异议,没有附两人的执法证认可但未支持
2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是被告内部的流程,对该内容无法考证/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因对刘洁涛、孙堂旗执法权有异议,故对后续程序方面的证据均持异议/
4集体讨论记录对2022年9月16日的集体讨论记录有异议,听证会前内部已决定,且未提供视频执法资料/
5执法证件与程序初查时未向原告方出示执法证件,不具备执法主体,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听证会前已决定案件,剥夺了原告方的申辩权利/
6适用法律依据对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有异议,请明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提交的处罚依据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7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
7.1询问笔录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仅提交了1份笔录,但当庭出示多份,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请明确提交的1份笔录是哪一份/
7.2转账截屏不能证明原告与永州市东安县亿缘食品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未认可
7.3查扣照片照片模糊不清,不能证明查扣的是400桶冰乙酸,也不能证明是原告的产品未认可
7.4商品标签照片、作业指导书、销售清单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与永州市东安县亿缘食品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未认可
7.5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卷宗不能证明原告与永州市东安县亿缘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认可
备注:“/”部分在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中没有明确


2.2大白们的判断

2.2.1原告行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权利,所以“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相关证据均由市场局提供

2.2.2法院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被告未出据的证据全部视为没有证据

行政判决书中明显的例子是:原告异议的2名行政执法人员无执法证,因被告未提交,法院依法没有像深圳教师诉讼交警案中的审判长允许交警后期提供那样做;在行政判决书中“针对原告对证据(二)的异议,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无办案人员刘洁涛、孙堂旗的执法证件;”

大白们判断,似漏了字,法院没有写认定结论,句子不完整,但从结果来看,无疑法院采集了原告的异议,视为2人无证

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其中“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此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已经丧失,无需也无可能再责令停产停业,这就决定了两种行政处罚不可能同时作出,另外“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都属于“资格罚”,不能并列作出,因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结论明显不当。

这个结论在行政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是不是原告提出,只有2种可能:一是原告提出,法院支持;二是非原告提出,法院直接认定

大白们判断:大概率是在质证过程之中原告提出;小概率是法院考虑被告实在是上不了台面,都已经打回去过的重新做出的行政处罚,都第二次上法院审理了,仍然有违法事实异议及执法证不主动提供等等证据问题,所以依法把渐进式的法条表述中的资格罚不能并处做出认定(市场局在若干法律顾问的支撑下,经过若干层法审及若干领导的层层审批,没有发现和理解法条的中文表述的实质)

2.3其它问题

2.3.1法律适用错误。被告处罚决定书及答辩质证中涉及的条例未明确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实际需要加---第一项,第五项,本案也可能涉及第三项,

2.3.2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行为涉嫌不准确。现为“生产无标签的冰乙酸”,但法定违法行为是---生产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冰乙酸)更为精准

2.3.3证据链问题。由上一点反馈出,被告证据及证据链之中尚缺冰乙酸是食品添加剂的法定证据

2.3.4未延长行政处罚调查时间,涉嫌程序违法。被法院撤消行政处罚之后2022年8月16日重新立案到2022年12月15日是决定延长6个月,但其中已经长达122天,远超规定的3个月,其中市场局忘了作延长的决定

2.3.5法院很客气。没有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否则就没有第二次重新立案,否则市场局就涉嫌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市场局真想罚,还可以以相同理由相同事实第3次立案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的~~~


就说:相对人已经急眼了,你市场局已经被法院打回重新立案,重新调查,再次处罚,就不能把程序、法条等等这些关系到行政诉讼输赢的好好研究研究,不说提升自己执法人员的水平,你的那些顾问费专家费最起码不能白花吧!


03
评书说判决:心思到了,可执法人员的动作没跟上啊

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世间之事,总有那么一些曲折离奇,令人拍案叫绝。今日,咱们就来聊聊一段关于行政处罚与法院判决的奇闻异事,权当茶余饭后的谈资,各位看官,且听我慢慢道来。


在那辉县市,有一家天恒化工公司,本是兢兢业业做买卖,却不料因应甲方要求,未上产品标签;“生产无标签的冰乙酸”事实违法,一纸辉市监处罚〔202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晴天霹雳,让这家公司瞬间陷入了风口浪尖。


只说那天恒化工公司有若干不服,一纸诉状将市场局告上了法庭。经过一番唇枪舌剑,法院最终以(2022)豫0782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判定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市场局也不甘示弱,重新立案,誓要将这“无标签”之事查个水落石出。


这重新立案之后,市场局那是下足了功夫,又是调查又是取证,最终又出具了一份辉市监处罚〔2021〕58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天恒化工公司还是那句话:“不服!”再次将市场局告上了法庭。


这一次,法院那是更加谨慎,对原告提出的异议一一进行了审查。原告说:“案件来源登记表有问题,那两位执法人员刘洁涛、孙堂旗,你们有执法证吗?”市场局一时语塞,拿不出证据。法院见状,心中暗道:“这市场局,也真是的,连执法证都拿不出来,还怎么执法?”于是,这一异议,法院那是直接采纳了。


再说那集体讨论记录,原告说:“听证会前你们内部就已经决定了,还搞什么听证会?这不是走过场吗?”法院一听,这话说得在理,虽然没有直接表态,但心里已经对市场局有了几分不满。


还有那适用法律的问题,原告说:“你们到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怎么一会儿一变?”市场局那叫一个尴尬,半天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法院那是不偏不倚,公正审理。最终,以(2023)豫0782行初99号行政判决书,再次撤销了市场局的行政处罚。这一下,市场局那是彻底没话了,只能灰溜溜地回去反思。


且说这法院的判决,那是字字珠玑,句句在理。特别是那句“被告未出据的证据全部视为没有证据”,那真是掷地有声,让人不得不服。这一下,市场局那是彻底栽了跟头,连带着那些法律顾问和领导们,那也是脸上无光。


这就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市场局本想严惩违法企业,却不料自己先露了馅儿。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再说那天恒化工公司,虽然两次胜诉,但心里也是五味杂陈。这“生产无标签的冰乙酸”之事,自己确实错了(尽管不太得已)?但是市场局那执法程序,又是否真的存在问题?这些问题,那可真是个“剪不断理还乱”,让人头疼不已。


还有那法律适用的问题,到底该依据哪部法律?这《食品安全法》和《商标法》,那又是怎么回事?这其中的弯弯绕绕,那可真是个“学问大了去了”。


各位看官,您听听这故事,是不是觉得挺有意思?这世间之事,真是无奇不有。咱们且不说那天恒化工公司是否真的违法,单说这市场局的执法程序,那还真是得好好斟酌斟酌。毕竟,法律那可是神圣的,容不得半点马虎。


好了,今日的故事就讲到这里。各位看官,若是觉得有意思,那就点个赞,留个言,咱们下次再见!


(注:以上评书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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