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法院判决:(2022)豫0782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撤消行政处罚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分类 | 职权依据 | 办理程序依据及证据 | 认定事故证据及适用法律依据 |
原告 | 认可 | 程序认可,证据异议(见下表) | 部分认可(见下表) |
法院 | 认可 | 部分认可 | 认可 |
序号 | 原告异议 | 具体描述 | 法院 |
1 | 案件来源登记表 | 对案件来源登记表有异议,对刘洁涛、孙堂旗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有异议,没有附两人的执法证 | 认可但未支持 |
2 | 立案审批表 | 立案审批表是被告内部的流程,对该内容无法考证 | / |
3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因对刘洁涛、孙堂旗执法权有异议,故对后续程序方面的证据均持异议 | / |
4 | 集体讨论记录 | 对2022年9月16日的集体讨论记录有异议,听证会前内部已决定,且未提供视频执法资料 | / |
5 | 执法证件与程序 | 初查时未向原告方出示执法证件,不具备执法主体,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听证会前已决定案件,剥夺了原告方的申辩权利 | / |
6 | 适用法律依据 | 对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有异议,请明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提交的处罚依据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 / |
7 | 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 | ||
7.1 | 询问笔录 |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仅提交了1份笔录,但当庭出示多份,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请明确提交的1份笔录是哪一份 | / |
7.2 | 转账截屏 | 不能证明原告与永州市东安县亿缘食品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 | 未认可 |
7.3 | 查扣照片 | 照片模糊不清,不能证明查扣的是400桶冰乙酸,也不能证明是原告的产品 | 未认可 |
7.4 | 商品标签照片、作业指导书、销售清单 | 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与永州市东安县亿缘食品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 | 未认可 |
7.5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卷宗 | 不能证明原告与永州市东安县亿缘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 未认可 |
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世间之事,总有那么一些曲折离奇,令人拍案叫绝。今日,咱们就来聊聊一段关于行政处罚与法院判决的奇闻异事,权当茶余饭后的谈资,各位看官,且听我慢慢道来。
在那辉县市,有一家天恒化工公司,本是兢兢业业做买卖,却不料因应甲方要求,未上产品标签;“生产无标签的冰乙酸”事实违法,一纸辉市监处罚〔202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晴天霹雳,让这家公司瞬间陷入了风口浪尖。
只说那天恒化工公司有若干不服,一纸诉状将市场局告上了法庭。经过一番唇枪舌剑,法院最终以(2022)豫0782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判定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市场局也不甘示弱,重新立案,誓要将这“无标签”之事查个水落石出。
这重新立案之后,市场局那是下足了功夫,又是调查又是取证,最终又出具了一份辉市监处罚〔2021〕58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天恒化工公司还是那句话:“不服!”再次将市场局告上了法庭。
这一次,法院那是更加谨慎,对原告提出的异议一一进行了审查。原告说:“案件来源登记表有问题,那两位执法人员刘洁涛、孙堂旗,你们有执法证吗?”市场局一时语塞,拿不出证据。法院见状,心中暗道:“这市场局,也真是的,连执法证都拿不出来,还怎么执法?”于是,这一异议,法院那是直接采纳了。
再说那集体讨论记录,原告说:“听证会前你们内部就已经决定了,还搞什么听证会?这不是走过场吗?”法院一听,这话说得在理,虽然没有直接表态,但心里已经对市场局有了几分不满。
还有那适用法律的问题,原告说:“你们到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怎么一会儿一变?”市场局那叫一个尴尬,半天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法院那是不偏不倚,公正审理。最终,以(2023)豫0782行初99号行政判决书,再次撤销了市场局的行政处罚。这一下,市场局那是彻底没话了,只能灰溜溜地回去反思。
且说这法院的判决,那是字字珠玑,句句在理。特别是那句“被告未出据的证据全部视为没有证据”,那真是掷地有声,让人不得不服。这一下,市场局那是彻底栽了跟头,连带着那些法律顾问和领导们,那也是脸上无光。
这就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市场局本想严惩违法企业,却不料自己先露了馅儿。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再说那天恒化工公司,虽然两次胜诉,但心里也是五味杂陈。这“生产无标签的冰乙酸”之事,自己确实错了(尽管不太得已)?但是市场局那执法程序,又是否真的存在问题?这些问题,那可真是个“剪不断理还乱”,让人头疼不已。
还有那法律适用的问题,到底该依据哪部法律?这《食品安全法》和《商标法》,那又是怎么回事?这其中的弯弯绕绕,那可真是个“学问大了去了”。
各位看官,您听听这故事,是不是觉得挺有意思?这世间之事,真是无奇不有。咱们且不说那天恒化工公司是否真的违法,单说这市场局的执法程序,那还真是得好好斟酌斟酌。毕竟,法律那可是神圣的,容不得半点马虎。
好了,今日的故事就讲到这里。各位看官,若是觉得有意思,那就点个赞,留个言,咱们下次再见!
(注:以上评书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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