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尤东:建筑企业安全风险管理

文摘   2024-08-20 20:00   湖南  


建筑企业安全风险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构筑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势头。

安全风险管理成为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体系运行中化解安全风险的第一道关。在建筑企业,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是针对建筑企业在建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和将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一、安全风险评价


通过对单位和组织内部的各种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源的调查,明确具体的风险点,并进行合理评价和分类。评价内容包括安全风险的可能性、危害性和严重程度等。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评价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危险性分析(PH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故障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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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风险控制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  应考虑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

●  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

●  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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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安全风险信息更新


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技术改造项目;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四、现场重大风险隐患治理


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评审意见;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竣工验收报告。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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