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微知识 | 船舶供受油作业过程中溢油入海违法案例分析及安全作业提醒

文摘   2024-11-01 08:05   江苏  




溢油入海违法案例分析




违法案例:

2024年3月16日,某海事处接报,停靠于本辖区的“D”轮甲板发生溢油部分入海,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D”轮在加油过程中燃油舱转换不及时导致2#燃油舱(左、右)满溢,溢油从2#燃油舱(左、右)4个透气孔溢出,布满甲板后经左右两舷入海,经现场勘验和第三方检验机构量舱以及各方回收的油量进行测算,约3.3516立方米燃料油排放入海,该轮存在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予以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因分析:


作业中值班人员未能及时测量油舱液位,导致2#燃油舱(左、右)满溢,最终致使燃油入海污染事故发生。





供受油作业注意事项




PART.01
文书方面

1.作业前要将作业种类、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船舶和单位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2.按要求认真填写《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安全检查表》,由供受油双方签字确认。


3.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适用时)。


4.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保存1年。



PART.02
设备方面

1.供受油作业双方之间的缆绳系固必须牢靠,以防止两船相对摇晃幅度较大时拉断输油管线造成污染事故。


2.按照《船舶油污应急计划》中有关要求,准备好防止油污的设备器材,如吸油毡、收油桶等。


3.作业前检查作业有关设备如供油泵、加油管,压力表、温度表等。着重查看输油软管,不得有渗漏、破损的地方。输油软管和燃油接头法兰连接状况良好,接油盘在管路连接处和燃油舱通风口周围安置就位。


4.作业前应将供受油作业双方甲板排水孔堵好,货油泵有关通海阀关好。



PART.03
作业过程中注意事项

1.作业中,值班人员需要熟悉供受油双方商定联系信号,并切实执行;值班人员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了解加油作业进度,防止漏油、跑油。


2.收解输油管时,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3.受油船应在加油过程中悬挂“B”字旗,夜间显示对应的桅杆号灯(红色环照灯)。


END


作者 | 王永松


校对 | 李守超 


审核 | 姜文明 任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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