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青(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
李志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不过,从理论研究和国外的实践看,消费税并不适宜作为地方税种,因为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一般都是对人体有害的产品(如香烟、酒类产品等)或污染环境的产品(如汽油、柴油等),而对这些产品不宜鼓励消费,甚至应该限制消费,因此消费税税源一般而言不会有大的发展前景。例如,202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消费税收入占各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平均为2.3%,占各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6.9%,而2005年这两个比重分别为2.8%和8.7%。所以在多数发达国家,消费税一般都是中央(联邦)税,并在生产制造环节进行课征。我国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是出于对我国实际情况的考虑。国外也有将消费税作为地方税的案例,比较典型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把消费税作为筹资手段,并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分别征收相应的消费税。比如,在纽约市零售一包香烟(20支),美国三级政府对其课征的消费税分别为:联邦政府1.01美元、纽约州政府5.35美元、纽约市政府1.5美元,合计7.86美元。再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成品油(汽油、柴油)也要课征消费税,联邦政府对每加仑汽油征收18.4美分的消费税,州政府消费税的平均税率(2021年)为每加仑31.02美分。当前,我国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改革,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过,美国各级政府课征的消费税多数是在零售环节征收的,而我国现行消费税绝大多数是在生产制造环节征收的,如果原封不动地下划地方,可能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甚至造成产能过剩。因此,《决定》所强调的征收环节后移是消费税稳步下划地方的前提。从实际情况看,消费税收入在我国主要来自“烟、油、车、酒”四大类消费品,这些消费品的消费税收入在消费税总收入中的占比高达80%以上。为了增加地方自主财力而将消费税下划地方,必须重点研究这四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收入的下划问题。从征管角度考虑,消费税的征收放在零售或批发环节远比放在产制环节复杂得多,征管成本也比较高。所以消费税的下划必须做到“稳步”,分品目推进,不能搞“一刀切”,即不适合下划的就暂不下划,不适合下划到零售环节的就先下划到批发环节。就上述四类应税消费品的具体情况看,香烟的消费税收入占消费税总收入的40%以上,其下划地方要更谨慎。可以考虑先将香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收入下划给地方,生产制造环节的消费税收入仍暂归中央;同时调整香烟消费税税率结构,适当降低生产制造环节的税率,调高批发环节的税率。成品油的消费税收入占消费税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如果将其征收环节放到零售环节(如加油站)则可能会存在较大的税收征管风险,因此可以考虑将其放在生产制造环节和批发环节(批发-零售)分别征收,生产制造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收入仍暂归中央,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收入则下划地方。小汽车(包括摩托车和游艇)的使用需要上牌照,其消费税收入可以比照车辆购置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并全部下划地方。白酒等酒类产品的消费税收入在四大类消费品的消费税收入中占比最低,可以考虑在批发环节征收,并下划地方。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9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点击“阅读原文”快速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