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这么做,看看问题多不多?!

教育   2024-11-09 07:18   上海  
感谢提供信息的朋友,特别感谢提醒注意有可能封了这个公众号的朋友;但我和原创作者相信:真实是最重要的,这世界还是需要说真话的人!


写在前面:1.本文权利依据如后:1)宪法第四十一条2)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2.本文目的:对X部门涉嫌“违法违规”做法,提出投诉、批评建议,期望在工作纠正,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提请注意:欢迎对号入座,但想通过网信删文了之的做法我们可能会通过信访渠道继续行使权利!

来源:政府官方网站公示,链接https://www.haining.gov.cn/art/2023/8/18/art_1688518_169289.html



01违法现场素描


1.1可能朱某某现场在进行电焊作业


1.2消防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抓到现行

1.3行政执法人员未查见朱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


1.4判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1.5立案调查


1.6询问张某某朱某某确定张指使朱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1.8作出行政处罚:张某某处罚款肆佰玖拾元整


1.9张某某是个人身份,不是公司等法人身份


当然,也有可能不是现场发现朱某某从事焊工作业,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痕迹进行了提请立案并启动调查,但这个概率相对要小得多


02这起行政处罚有什么问题?


2.1涉嫌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可能不止现处罚的一种

序号义务条款处罚条款备注
1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中涉嫌
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中确定

之所以第一行之中的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是因为张某某不可能在明知朱某某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反而把相应的审批手续办全了;从面只构成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行的违法行为;2个违法行为都构成大概率是事实


那么,是不是该立未立?该罚未罚?


2.2可以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现场处罚决定,但消防救援部门的执法人员使用了普通程序


2.2.1此起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低于浙江省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2.2现使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法审等程序更多更为严谨,参与此案的人员更多,因而凸现了相关问题及错误更不该出现


2.3其它问题


2.3.1描述存在岐义

2.3.1.1"2023年1月8日,张某某指使电焊工朱某某在未持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上述违法情况属实。"未体现现场发现的究竟是什么

2.3.1.2"但未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发生,属较轻情节"重大财产损失,意思是有非重大财产损失?还是根本没有财产损失?


即便按处罚裁量的文字来进行描述,也需要写清裁量文件的条款项目


假如即未发现事故,也根本没有任何财产损失,消防救援部门经过普通程序在可以处罚款中选择处罚,是什么原因?是符合裁量文件的么?


2.3.1.3"现决定给予张某某处罚款肆佰玖拾元整的处罚"似应描述为---现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人民币肆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3.1.4"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最为依法依规的写法是且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3.2处罚决定书文号中的"字""第"涉嫌违反国标


2.3.3"身份证号码"涉嫌违法,是且只能是---公民身份号码

2.3.4政府部门名称非全称,消防救援部门名称似乎也不是全称


2.3.5落款排版错误,违反国标


2.3.6未描述处罚告知时当事人有无陈述申辩相关程序性内容


2.3.7未明确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法律依据



03评书---消防风云之电焊篇


各位看官,今儿咱们聊一段发生在现代都市里的“火眼金睛”故事,说的是消防执法与违法作业的那些事儿。话说在繁华都市的一隅,有那么一天,消防的行政执法人员就像是孙悟空下凡,一眼就看穿了那隐藏在平静之下的安全隐患,咱们这就细细道来。


【第一回:电焊火花惹眼红,无证作业露原形】


话说那日,阳光明媚,鸟语花香,可偏偏有人不按规矩出牌。朱某某,这位老兄,可能正忙着手里的电焊活儿,火花四溅,好不热闹。可巧了,消防的行政执法人员就像是那巡天的天神,不偏不倚,正好撞见了这一幕。您想啊,这电焊作业,那可是玩火的活儿,没证儿可不行!这一查,嘿,朱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愣是没见着,这不是明摆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嘛!


【第二回:立案调查深挖根,指使者浮出水面】


执法人员一看这架势,二话不说,立案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原来这朱某某背后还有人指使呢,那就是张某某。张某某啊张某某,你可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愣是指使朱某某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这下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张某某,你得为你的行为买单了!


【第三回:处罚决定藏玄机,简易程序变复杂】


按理说,这事儿吧,罚款数额不高,按浙江省的规定,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就给解决了。可咱们的消防救援部门啊,非得来个普通程序,立案、调查、法审,一套流程走下来,那是相当的严谨。结果呢,这一严谨,问题也就跟着来了。


【第四回:细节之处见真章,处罚决定藏瑕疵】


您瞧这处罚决定书,字里行间,那是漏洞百出啊。先说这描述,含糊其辞,现场发现的究竟是什么,愣是没说清楚。再说这财产损失,到底是“有非重大财产损失”还是“根本没有财产损失”,让人摸不着头脑。还有那罚款数额,明明可以简单明了,非得整得跟猜灯谜似的。更别提那文号、身份证号码、政府部门名称的写法,还有排版错误,简直是让人哭笑不得。


【第五回:程序正义不可缺,细节之处显真功】


咱们常说,细节决定成败,这话放在这儿,那是一点没错。处罚决定书啊,那可是要讲究程序正义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法律依据,这些都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可咱们这处罚决定书,愣是把这些给漏了,这不是让人家心里犯嘀咕嘛!


【尾声:法网恢恢疏不漏,安全警钟长鸣心】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这事儿啊,给咱们敲了个警钟。消防安全,那可是大事儿,容不得半点马虎。无论是谁,都得按规矩办事,别想着能蒙混过关。毕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咱们还是得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让这城市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安宁与和谐。


好了,今儿的故事就说到这儿,咱们下回分解!


备注:评书纯属夸张而来,不代表事实,您就且听且乐呵,切勿对号入座!



04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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