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官方网站公示,链接https://www.haining.gov.cn/art/2023/8/18/art_1688518_169289.html |
01违法现场素描
1.1可能朱某某现场在进行电焊作业
1.2消防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抓到现行
1.3行政执法人员未查见朱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
1.4判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1.5立案调查
1.6询问张某某朱某某确定张指使朱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1.8作出行政处罚:张某某处罚款肆佰玖拾元整
1.9张某某是个人身份,不是公司等法人身份
当然,也有可能不是现场发现朱某某从事焊工作业,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痕迹进行了提请立案并启动调查,但这个概率相对要小得多
02这起行政处罚有什么问题?
2.1涉嫌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可能不止现处罚的一种
序号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备注 |
1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处罚中涉嫌 |
2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处罚中确定 |
之所以第一行之中的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是因为张某某不可能在明知朱某某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反而把相应的审批手续办全了;从面只构成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行的违法行为;2个违法行为都构成大概率是事实
那么,是不是该立未立?该罚未罚?
2.2可以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现场处罚决定,但消防救援部门的执法人员使用了普通程序
2.2.1此起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低于浙江省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2.2现使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法审等程序更多更为严谨,参与此案的人员更多,因而凸现了相关问题及错误更不该出现
2.3其它问题
2.3.1描述存在岐义
2.3.1.1"2023年1月8日,张某某指使电焊工朱某某在未持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上述违法情况属实。"未体现现场发现的究竟是什么
2.3.1.2"但未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发生,属较轻情节"重大财产损失,意思是有非重大财产损失?还是根本没有财产损失?
即便按处罚裁量的文字来进行描述,也需要写清裁量文件的条款项目
假如即未发现事故,也根本没有任何财产损失,消防救援部门经过普通程序在可以处罚款中选择处罚,是什么原因?是符合裁量文件的么?
2.3.1.3"现决定给予张某某处罚款肆佰玖拾元整的处罚"似应描述为---现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人民币肆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3.1.4"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最为依法依规的写法是且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3.2处罚决定书文号中的"字""第"涉嫌违反国标
2.3.3"身份证号码"涉嫌违法,是且只能是---公民身份号码
2.3.4政府部门名称非全称,消防救援部门名称似乎也不是全称
2.3.5落款排版错误,违反国标
2.3.6未描述处罚告知时当事人有无陈述申辩相关程序性内容
2.3.7未明确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法律依据
03评书---消防风云之电焊篇
各位看官,今儿咱们聊一段发生在现代都市里的“火眼金睛”故事,说的是消防执法与违法作业的那些事儿。话说在繁华都市的一隅,有那么一天,消防的行政执法人员就像是孙悟空下凡,一眼就看穿了那隐藏在平静之下的安全隐患,咱们这就细细道来。
【第一回:电焊火花惹眼红,无证作业露原形】
话说那日,阳光明媚,鸟语花香,可偏偏有人不按规矩出牌。朱某某,这位老兄,可能正忙着手里的电焊活儿,火花四溅,好不热闹。可巧了,消防的行政执法人员就像是那巡天的天神,不偏不倚,正好撞见了这一幕。您想啊,这电焊作业,那可是玩火的活儿,没证儿可不行!这一查,嘿,朱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愣是没见着,这不是明摆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嘛!
【第二回:立案调查深挖根,指使者浮出水面】
执法人员一看这架势,二话不说,立案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原来这朱某某背后还有人指使呢,那就是张某某。张某某啊张某某,你可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愣是指使朱某某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这下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张某某,你得为你的行为买单了!
【第三回:处罚决定藏玄机,简易程序变复杂】
按理说,这事儿吧,罚款数额不高,按浙江省的规定,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就给解决了。可咱们的消防救援部门啊,非得来个普通程序,立案、调查、法审,一套流程走下来,那是相当的严谨。结果呢,这一严谨,问题也就跟着来了。
【第四回:细节之处见真章,处罚决定藏瑕疵】
您瞧这处罚决定书,字里行间,那是漏洞百出啊。先说这描述,含糊其辞,现场发现的究竟是什么,愣是没说清楚。再说这财产损失,到底是“有非重大财产损失”还是“根本没有财产损失”,让人摸不着头脑。还有那罚款数额,明明可以简单明了,非得整得跟猜灯谜似的。更别提那文号、身份证号码、政府部门名称的写法,还有排版错误,简直是让人哭笑不得。
【第五回:程序正义不可缺,细节之处显真功】
咱们常说,细节决定成败,这话放在这儿,那是一点没错。处罚决定书啊,那可是要讲究程序正义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法律依据,这些都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可咱们这处罚决定书,愣是把这些给漏了,这不是让人家心里犯嘀咕嘛!
【尾声:法网恢恢疏不漏,安全警钟长鸣心】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这事儿啊,给咱们敲了个警钟。消防安全,那可是大事儿,容不得半点马虎。无论是谁,都得按规矩办事,别想着能蒙混过关。毕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咱们还是得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让这城市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安宁与和谐。
好了,今儿的故事就说到这儿,咱们下回分解!
备注:评书纯属夸张而来,不代表事实,您就且听且乐呵,切勿对号入座!
04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感谢大家在aqjubao@126.com里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