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界丨新出炉侵权责任编,要点解读来了!

学术   2024-09-29 17:00   重庆  

正文字数共计3093字,大约花费10分钟阅读时间。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制裁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施行至今已近四年,民事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特别是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惩治校园欺凌、平衡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和头顶上的安全”等问题上,社会各界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类案比较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最终《解释》历经十余稿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于2024年9月26日发布,并自9月27日起施行。


《解释》共计二十六条,除了第二十六条是关于施行时间及效力的规定外,其余二十五个条文都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规定,现本文拟对《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二、主要内容解读


1、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


《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



审判实践中,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情形,既有拐卖、拐骗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也有亲子错换等民事行为;还有未达到刑事追诉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


《解释》明确了侵权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此行为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可要求赔偿严重精神损害;若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监护人可以同时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因侵害产生的损失赔偿。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点:


(1)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但赔偿范围的确定存在一定争议。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为寻亲往往花费较长时间和相当数量的金钱,由此产生财产损失属于物质损失、直接损失,但我国现行法律针对损失赔偿还是以“填补损害”“禁止获利”为基本原则,而侵权人因涉及刑事犯罪产生的赔偿或追缴财产,是否会与合理费用的支持存在重叠,存在一定争议。


(2)明确了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对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标准作出规定,而审判实践中,避免对此标准作出过于宽泛的解读适用,可综合脱离监护的时间、使近亲属出现精神疾患等因素作出认定。


2、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的责任


《解释》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



《解释》依法认定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教唆、帮助侵权人、教育机构以及校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强化监护职责的履行,坚决制裁教唆、帮助侵权,支持合理诉求;助力家校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


二是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费用可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支付。


三是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担责。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担责后可向监护人追偿。


四是有教唆、帮助的,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在未尽监护职责的范围内与教唆、帮助者共同担责。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点:


(1)未成年人在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情况,在《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建议,依照《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将符合前述条件的行为人认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解释》第6条调整了既往裁判标准,明确仍由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了赔偿费用的支付问题。


(2)关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责任。


在既往的审判实践中,若遇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会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抗辩自己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故《解释》亦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解释》明确了被侵权人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一并起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和教育机构;若诉讼时,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能够确定,一般不单独列教育机构为被告;若诉讼时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可以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4、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


《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



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事案件认定工作人员构成自然人犯罪后,因财产损失较大,存在被害人难以通过刑事追缴、退赔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


为弥补损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以工作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明确了四类主体责任:


一是劳动者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担责。


二是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担责。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在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担责。


三是自然人在工作中犯罪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承揽人在工作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由承揽人担责。定作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担责。


5、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


《解释》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因转让拼装车、报废车造成损害时责任承担的主观要件问题,人民法院贯彻严的基调,强化法定义务的履行和违法制裁,更好地保护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


《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6、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烈性犬伤人事件数量激增,事发后养犬人大都以犬只受到挑逗,受害人有过错为由提出免责抗辩,但结果却给弱势的老人、小孩造成不可挽回的身体损伤。


本次《解释》的出台,将养犬人的注意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亦表示,《解释》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了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维护动物饲养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


《解释》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



《解释》明确了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需先行承担责任;随后,可以向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即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三、结语


《解释》的发布,对于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侵权责任编的细化解释,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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