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年前办理过一个盗窃案件,嫌疑人采用的是当时较为先进的十字锡纸开锁方式实施入户盗窃,具体就是使用一个特质的金属十字架再配上锡纸,采用一定的技巧后即可以打开任何门锁。
那个案件审查之后又追加了一个罪名,传授犯罪方法,因为嫌疑人除了盗窃还教别人如何使用上述手段实施盗窃。在讯问时,嫌疑人说的坦诚又委屈,干盗窃也不容易,不是胆大就可以的,还需要有学习的热情,方法不更新,门锁技术一升级就什么都打不开了。
常参与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应该能深刻感受到,就犯罪类型而言,这些年入户盗窃、贴身扒窃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少,能遇到的基本也都是前科判决可以装订成书且没有悔改意愿的“老客户”。其中原因既有司法人员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有社会进步的贡献。
当然除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些人,分流到诈骗领域,因为他们“学习”到了新知识。读书的时候法理学中有一节就是说法与技术的关系,其中说到技术与犯罪是相互作用的,客观进步会为打击犯罪提供帮助,但也可能被掌握用于犯罪。
多年以后发现,张文显诚不欺我。
因为网络技术的进步为侦查取证、打击犯罪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为电信诈骗提供了途径,因此这些年遇到的电信诈骗以及相关联的犯罪数量在增加。
都说强者从不抱怨环境,其实有的些嫌疑人也是。于是,就是这么一些有“学习”热情的人,主动提升自己、自我革新,实现了“跨界与转型”。而且自我“调岗”之后,依然不断更新手段,诈骗手法层出不穷。
曾经遇到一个诈骗案的嫌疑人,在谈及是否构成自首时,嫌疑人显得理直气壮肯定自己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理由是根据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在问及从哪知道这些时,回答曰,骗人的时候大家都有学习,没有白学的东西。
还有与之相关联的犯罪,如帮信罪。办理此类案件发现很有意思的现象。刚开始嫌疑人的辩解很简单,就是主观不明知,理由简单而机械;一段时间后发现辩解逐渐有了多彩的套路和剧情,收到很多案子嫌疑人异口同声都是说“我打算办理贷款,那个人让我去外地,然后把我带到到了一个偏远地区的废弃房子里让我提供银行卡,之后贷款没办成,给了我几百元路费”。不同的案子,相同的理由,一看就是同一届的“校友”。
就诈骗手段而言,最传统的都是利用人的贪财心理或者怕事的恐惧心理构建骗局,再步步设置陷阱将被害人套入其中,这些如刷单、兼职、中奖之类小区大爷都耳熟能详的方法;之后有了利用所谓区块链、量子之类名词的骗局;再到现在利用AI技术的换脸、变声手段的诈骗。
骗子永远没有停下学习的脚步。对于被骗者而言同样需要及时更新防骗知识,多关注些反诈宣传,否则就容易跟不上坏人的脚步。
想想灯下“苦读”的嫌疑人,你睡的着不。
▼林深时见鹿▼
你看,这是一个动漫自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