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很像医院坐诊的医生,会有以“个”为单位系统性工作的到来,然后依据自己的学识经验和掌握的证据,开出不同的坐诊意见。遇到疑难复杂的还要几个人会诊讨论。如果说区别,医生的忙碌患者看的更为直观一些,毕竟医院乌泱泱的全是人干啥都要排队;办案人忙碌的可视性要差一些,因此当事人看到仓库码货一样成堆的案卷和连续几页纸排庭表的机会不多。
两则而言,医生另外一个可以让人十分羡慕的地方是发号限制,一天只有那么多号,再来人可能需要预约明天;但对于办案而言,不存在这种限制,于是就会有一个上不封顶的疑问,一个人办案量的极限会是哪里。
先说结论,这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只有适合自己的结论。因为每个人的效率不同,工作方式模式不同,可以得到的辅助不同,再往大了说还存在案件类型、诉讼阶段的差异。就例如再难的危险驾驶案也不太可能比涉众集资型诈骗复杂、一个协商一致赔偿完毕的案件一般不会难过矛盾很大争议很大的案件。同一个案件,侦查阶段付出的工作一般会高于审查起诉阶段,而审查起诉阶段在很多情况下也会高于审判阶段(此处不绝对,不抬杠)。因此单纯的而对比数量本身没有意义。
就个体而言,其处理的极限应该是能完整妥善给出每一个达标的“坐诊”意见的极限,这个“坐诊”意见应当是有一定质量保障的意见,而这个数量是动态的。会因为个人差异、案件差异或是一个人不同工作阶段的差异呈现不同的变化,一个刚办案的人和一个长期有办案经验的人其效率和对问题的发现总结能力肯定不同。再以涉众集资型诈骗案为例,有的人喜欢先审查言辞证据,有的人喜欢先看流水,还有的喜欢先看电子证据,其工作模式是依托于之前的办案经历和熟练程度,同样也会影响到有效处理案件的量。
因此,到最后会发现这是一个无法统计、不能恒定也不能量化的概念。唯一可以给的定义就是一个人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实现的最大量。
如何实现高效率,提升这个数值。从个人能做的而言,一是需要在办理案件中不断总结分析,把案件问题归类化,例如故意伤害案件问题高发点在于因果关系认定和鉴定结论、公司集团性案件需要把握分成处理和一般员工的主观明知、诈骗类案件需要注意嫌疑人辩解理由的变化轨迹等;二是工作方法,例如在阅卷中可以及时摘录审查报告或是起诉书需要引用的核心内容以免反复回看、统一安排同一类型工作时间;三是有大致的规划,估算某一时间内可能的事情,虽然很多时候会被打乱计划。
最后,是更高层次的心态调整。别人没有走过你走的路,别指望别人跟你一样的感受。所以不被理解是常态,其中会有偏见甚至是恶意揣测,就例如办理危险驾驶案。如果说一上午开十个庭的危险驾驶,会有人质疑开这么多怎么保障案件质量,一定是在敷衍;如果一上午开一个,也会有人说这么简单的案件为什么需要这么开久,一定在摸鱼。而只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才能理解为什么,会不会,好不好。
所以,尽力而为,不负所学就好。
▼林深时见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