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都说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内在逻辑就是一个不打算按照设定规则行事的人是不可能听从这个规则范围内劝解,其实法律运用领域更是如此。
很早读书的时候,法理学里就说,法律即是客观可见的制度,也是反映一个社会发展的主流价值观,也正是这种价值观的相同才可以让更多的人主动符合法律行事,否则全靠被动行事其运行成本一定是个天文数据。
只是任何价值观都会有少数个体因为个人利益或是其他因素出现认知偏差,不认同甚至相反行事。就例如经常在网络新闻中看到的列车霸坐现场,霸坐本身并不是一个很难理解的法律问题,事实上行为人对此必然心知肚明,甚至乘警会告诫哪些话早就在心里默念百变,如果自己是被侵犯方也一定会暴跳如雷。可为何依然出现,其本质是对规则的蔑视和不认可,内心压根不想讲法律,所以就表现出无论如何劝说都说不通的外在形式。
刑事案件里同样如此。
庭审中的讯问环节,往往对于新人来说这个环节是最难的,因为需要熟悉的不仅是案件证据情况,还要根据被告人的性格特征、当庭表现、同案犯表现、甚至在场旁听人员结构随时变更问题以及问话方式。好的讯问一定不是念稿子、一定不是说废话,而是可以千变万化顺时而动的计划,如果不能保证效果最好别问,这就需要公诉人有大量经验和临场应变的能力。
之前有个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很多辩解,庭前针对辩护预设很多问题,庭审中被告人可能是知道之前辩解太苍白进而转变思路,直接辩称不知道盗窃行为是犯法而且表现的义愤填膺。此时之前设计的问题就可以不问或者少问,因为被告人的已经自己把自己引入“装睡”的处境,从人类文明开始就不认可盗窃行为,而在现代法庭上再辩解不知盗窃是违法其辩解都是苍白的,因此讯问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可以直接削减或省略。
刑事辩护领域也经常遇到这样的人。
一直认为控辩之间在法庭上是对抗关系,在法庭下却可以是合作关系,事实上辩护人很多行为是在帮助控方寻找案件中的问题,最终观点可能不统一,但发现问题却可以是一致的,因此以往只要辩护人提出会见要求,都会尽可能安排时间。
在与一些辩护人会谈中,有意思的是他们对一些委托人也非常头疼,就是那种罔顾事实睁着眼睛说瞎话的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连辩护人都不信。所以经常出现在私下与辩护人交流中,双方都认为辩解不成立,但到法庭上辩护人还要按照委托人意愿按照那个思路走,实际上这个过程辩护人也很痛苦。之前有个入户盗窃的案子,被告人辩称没有进入房屋盗窃,但现场却提取了被告人脚印,结合其他证据辩护人私下都觉得无力辩解不如坦然认罪,只是法庭上还要尊重委托人意愿找角度,既要尊重委托人意愿又不能像被告人那样罔顾法律和事实,很痛苦。
世界多样,就应该允许人的多样,因此此类人的存在并不奇怪。但此类人在案件处理中的难度又是两个极端,就法庭指控而言难度在于辩方不在控方,但如果落在矛盾化解领域承办人就需要花费很多心思和精力。
▼林深时见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