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帝國中後期的自然法
及其對國家與法理論的影響
作者:劉秋岑,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副教授;
Е.А.弗拉羅娃,法學博士,莫斯科國立大學教授、國家與法的理論教研室主任。
摘要:自然法理論影響了整個世界近代史的發展,對歐洲近代的改革與革命起到了重要作用。作為當時的歐洲邊緣國家,俄羅斯帝國的自然法理論研究來源於歐洲腹地,但發展得相對較慢,發展路徑也較為特殊。俄羅斯帝國時期自然法學家們不僅為自己的國家引入了天賦人權、主權在民和人文主義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政治和思想影響力的理論,更是致力於實現自然法的本土化,將其與國家實證法緊密結合,作用於19世紀的司法改革和社會改革。雖然由於階級制度和專制制度的壓制等歷史局限性,俄羅斯的自然法學家們沒能完全推導出一個與本土文化與社會需求相適應的自然法理論體系,但仍然取得了重要思想和社會成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俄羅斯國家與社會後續的歷史抉擇。自然法思想至今仍然是現代俄羅斯國家與法理論的歷史淵源之一。
關鍵詞:俄羅斯;自然法;歷史影響
目次
一、俄羅斯帝國時期自然法理論的形成與基本概念
二、俄羅斯帝國時期自然法的發展歷程:新自然法學派與新康德主義的辯論、道德與實在法的相互作用
三、建設現代法治國家:俄羅斯帝國時期司法改革中自然法的影響
結語
自然法是啓蒙時期的重要思想成果,它不是產生發展於一國或一地,而是影響了整個西方世界的近代史發展方向。在17、18世紀,自然法成為了“第一現代法哲學”,幾乎是這個時期所有的學者(不論他們持何種政治立場或神學觀念)所能理解的一種“共同的語言”。自然法以天賦人權、人民主權、人文主義等思想指導了歐洲近代的改革與革命。同時“古典自然法還受到自然科學理性觀(方法論)的支持(撐)”,積極作用於實在法和政治思想的發展變遷。17-18世紀是歐洲自然法學說興起和鼎盛的年代,從格勞秀斯,到霍布斯,再到激進的盧梭,他們要麼針砭時弊,要麼熱情號召革命,將自然法理論實踐於制度改革之中。這一時期的自然法成為了啓蒙運動的理論基礎,極大推動了整個歐洲社會的進步。
然而文明的傳播總是按照自己的步伐進行,繼推動了世界歷史發展的法國大革命之後,歐洲其他國家在接受和踐行自然法理論的過程中或多或少遭到了本國傳統勢力、尤其是封建勢力和教會勢力的抵制。在歐洲歷史發展進程中,對自然法的接受和進行本土化的過程與法治現代化的過程緊密結合,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歐洲國家脫離中世紀教會法的控制、進行現代性制度建構的歷史演進之路。研究自然法在歐洲的發展過程,很大程度上也是在研究歐洲諸國的法治現代化進程,研究其現代政治制度建構進程。作為當時歐洲的邊緣國家,俄羅斯帝國的自然法理論研究來源於歐洲腹地,但發展得相對較慢,其自然法理論的形成、發展過程,充分展示了當時的歐洲封建勢力如何頑固據守最後的陣地、自然法如何與封建法相抗衡的過程。葉卡捷琳娜二世時期俄羅斯開始逐漸接受歐洲的自然法理論。現代俄羅斯的法學家們普遍認為,俄羅斯帝國時期的自然法理論主要淵源與西方一樣,產生於早期普遍的人類價值觀概念中對權利和自由的不同看法之中,可以追述到古代基督教、伊斯蘭教、猶太教、儒教文明之中,並在近代的歷史變革和發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俄羅斯帝國時期自然法理論的形成與基本概念
著名俄羅斯歷史學家Р.Ю.維別爾(Р.Ю.Виппер)認為,俄羅斯現代的自然法理論起源於西歐,並且與現代立法文本中經常提及的人權與公民自由理論(праваисвободычеловекаигражданина,俄語立法中很少單獨提及“人權”)緊密聯繫,在16-17世紀,個人權利與公權力的衝突和公權力干涉私權利限度的問題開始引發思想界關注。在王室和不同等級的民眾為自己的權利不斷進行鬥爭的歷史時期,當權利結構和社會結構與“自然賦予人的東西,以及他們的自然屬性和追求”不相協調時,民眾自身權利意識就會更加容易覺醒。П.Б.斯特魯維(П.Б.Струве)將天賦人權的觀念起源與同一時期的宗教和文化運動聯繫起來,提出自然法的發展很大程度上是與宗教和文化爭奪思想陣地。而這也解釋了,為什麼俄羅斯的自然法思想的興盛時期較之西歐諸國,要晚了一兩個世紀,根源正是在於當時俄羅斯社會普遍的文化程度較低,東正教思想根深蒂固。
自然法理論被引入俄羅斯是在葉卡捷琳娜二世執政時期(1762-1796),她的主要政治主張被歷史學家總結為“開明專制(просвещённыйабсолютизм,直譯為文明的、傳播知識的專制主義,所使用的“開明”一詞просвещённый與啓蒙時代эпохапросвещения的“啓蒙”在俄語中是同一個詞)”。葉卡捷琳娜二世曾是狄德羅的資助人,為俄羅斯帝國引入了現代教育制度和文化改革,在精英階層推行去宗教化的世俗思想,設立起俄羅斯歷史上第一所大學、第一所國家科學院,這一時期被認為是俄羅斯的“啓蒙時代”。但她默許甚至支持了落後的農奴制的發展,這成為精英階層的自然法理論研究中無法回避的悖論。眾所周知,俄羅斯帝國直至1861年才由亞歷山大二世廢除農奴制度,但這一禁錮人、否定農奴的天賦人權的制度殘餘直至1917年革命之後才完全被消滅,這也導致了俄羅斯帝國時期的自然法理論始終存在著精英與民眾的割裂、理論與現實的鴻溝。
19世紀著名政治學家В.С.謝夫採夫(В.С.Шевцов)曾明確提出,俄羅斯的自然法理論出現於18世紀,這一時期理論界開始認為自然人的權利具有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特質,但與當時的主流的國家權力理論完全相背離,在此後很長一段時間,一些俄羅斯帝國時期法學家都認為,自然權利主要是用以反對國家和國家行為的合法性的。19世紀末20世紀初法學家В.М.格森(В.М.Гессен)從法律意識的角度解讀了自然法的本質,他認為自然法就是一個人對法律的內在態度和信仰。他提出,自然法是與法律信仰相對應的理想法律規範體系,而與法律信仰相衝突的實證法則不再被認為是真實的和必要的。這一理論實際上很大程度上仍然來源於西歐。
雖然很大程度上借鑒了西歐國家的學說,但18世紀之後自然法理論在俄羅斯的產生和發展仍然展示出其自身的歷史和文化特點。它是大多數本土自由主義法學家的的理論來源,在其基礎上發展出了俄羅斯帝國時代主要的政治學、法學思想的哲學支撐基礎。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俄羅斯社會一些頗具代表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們,試圖從非資產階級的社會群體(貴族、政府官員、大學教授、記者、文學家、各式各樣的知識分子等)的視角重新思考和定位西方自由主義思想,將其與俄羅斯本土文化相適應,以此擺脫歐洲式資本主義思想對俄羅斯社會的禁錮和控制。
這一時期俄羅斯學界同時開始接受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思想,他們所理解的法理學往往被道德化、神秘化,失去了特定法律文本的形式特徵,甚至在很多俄羅斯思想家的筆下,自然法哲學關注的是人類靈魂的拯救,而不是對人的權利的法律保護,最典型的即別爾嘉耶夫的“彌賽亞思想”,同時糅合了部分自然權利思想和傳統東正教的宗教文化。這種本土化的法律立場導致了自然法思想的價值貶值。
自然權利的本質往往是通過個人的自由來表現的。Л.В.彼得洛娃(Л.В.Петрова)認為,自然法是“產生於自然狀態下人的自由意志的行為規則”,它應當被視為“實證法的衡量標準,以及改進立法的方向範例”。
Е.О.波奇卡列娃(Е.О.Бочкарева)認為,“天賦的和不可剝奪的人權是每個人擁有的最低限度的權利,作為社群成員的人決不能放棄這一權利。在社會互動組織中,人類自由的最大衡量標準取決於其他人的自由。”
А.С.庫尼岑(А.С.Куницын)認為自然權利的宗旨在於保護個人的自由不受侵犯,尤其是法律領域的屬於個人的自由權利不得被剝奪和侵犯。
И.Л.切斯諾夫(И.Л.Чеснов)已經逐漸意識到了“可以只將人性的統一說成是一種空洞的抽象總結。人的社會本質是由這個特定的人所處的文化和歷史背景以及他在他的生活方式中內化的,包括政治和法律傾向。”
當代俄羅斯功勳法學家В.Е.契爾金(В.Е.Чиркин)認為,現代俄羅斯的自然權利理論的變化,並沒有完全背離18世紀俄羅斯帝國時代的價值觀,而是從新的社會需求出發,賦予了它們新的解釋,填充了新的內容。“新的理論發展需要對舊的、相當抽象的假設進行不同的解讀,對其進行重構,並填充新的內容。”
上述一系列代表性學說都體現出,自歐洲引進的自然法理論在俄羅斯社會中進一步發展、進行內發性變化的過程。從直接介紹西歐理論,再到將自然權利中強調個人權利保障的部分與俄羅斯政治現實相聯繫,在滋養俄羅斯本土精神和法律文化的身份認識基礎上,自然法理論的俄羅斯化自我表達的形勢越發明顯。
這一時期,俄羅斯的自然法體現了兩個趨勢:趨同和分離,即全面學習歐洲理論和制度,或是立足俄羅斯自主式需求、與歐洲式發展方向相分離。這兩種趨勢在俄羅斯的自然法研究史中一直並存,並對社會和國家體制的變革產生了諸多影響,現代俄羅斯學者普遍認為,正在在這兩種趨勢的綜合影響和相互尋求妥協的過程中,形成了俄羅斯國家與法的本土理論。
二、俄羅斯帝國時期自然法的發展歷程:新自然法學派與新康德主義的辯論、道德與實在法的相互作用
19至20世紀俄羅斯法學界自然法發展的主要脈絡在於其與實在法的關係問題。當時自然法和實在法的分離趨勢在歐洲早已存在,只是在俄羅斯帝國時期,對二者相互關係的思考發展得比較晚。從葉卡捷琳娜二世時期的啓蒙運動開始,一兩百年來俄羅斯學界對自然法的理解和適用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逐漸變化。一般而言,自然法被視為社會本身的需求和規則的綜合,與實在法的立法體系並不直接相關。但在立法技術相對落後的俄羅斯,以自然法思想指導實在法的發展方向,影響司法改革,成為了自然法的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
歐洲啓蒙運動時期的一項重要任務即在理性主義方法論的幫助下分割自然法和神學的相應研究範疇。自然法理論在當時與政治體制改革緊密聯繫,如霍布斯的《利維坦》、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很大程度上都在致力於提供解決政治問題的綱領。同時,自然法思想家們形成了關於天賦人權、主權在民、社會契約等等一系列推動社會進步的思想理論。這一切都統一體現於法律與國家的相互關係領域,因此,只有真正承認法律的權威獨立於國家的權威,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理念才可能在社會領域得到全面的承認,而這在君主專制的俄羅斯帝國是無法實現的。
康德的法哲學思想對法理學產生了重大影響,他用先驗的普遍意志代替了人民的普遍意志,提出法律的理性,不是基於(個人的)主觀意識,而是基於客觀的法律理解。這也被當時很多俄羅斯學者所關注和推崇。“受歐洲古典自然法學派和德國先驗唯心主義法學的影響,俄羅斯早期的法哲學家大多探討過自然法與實在法這一命題。”
19世紀與20世紀之交,俄羅斯學界用以理解自然法的所有方法論都立足於法律和道德之間的相互關係,並將自然法視為評估現有法律的理想標準。他們認為自然法的權威是建立在其合理性之上的,自然法不是一成不變的、永恆的,並認為這一思想淵源來自於康德的法哲學理論。這一時期俄羅斯思想界出現了眾多支持新康德主義的學者。
當時俄羅斯社會需求不斷增長,但同時,注重教條主義的法律規範而忽視實質正義的問題,在立法領域愈發嚴重,國家法律滯後性越來越明顯。在這樣的條件下,理論界開始醖釀自然法的復興。
19世紀與20世紀之交,俄羅斯新自然法的代表人物之一是П.И.諾夫哥羅德採夫(П.И.Новгородцев,1861-1924),他同時也是新康德主義者。他認為,由於康德道德學說的形式本質是將人視為“絕對的目的”,視為道德意志的抽象理想,因此有必要關注“道德在生活中的實際情況及其在歷史中的積極作用的關聯性”。諾夫哥羅德採夫的自然權利與法哲學研究揭示了科學分析的對象與絕對價值領域之間的聯繫,以新康德主義的視角對新自然法的理論進行了進一步的解讀。
諾夫哥羅德採夫所提出的道德義務的至高性,並不是因為它的某種內容具有至高性,而是由“定言命令”的抽象形式所決定的。道德理想是多變的,唯一不變的只有個體的人符合其理性和道德本性的需求。如果我們堅持認為道德需求是永遠不變的,那麼就無法明確得知社會目標的內容,因為道德的需求正是指向了對社會目標的追求。同時,道德的需求必須體現在外部世界中,而非只是內心世界的訴求。道德的目的服務於個人的發展,並在社會環境的影響下形成,同時,社會生活也應當適應個人發展的道德的目的。這一理論指向了自然法理論的實踐層面,由此將新康德主義與自然法相聯繫。諾夫哥羅德採夫認為自然法的內容是抽象的道德原則,這些原則在生活中的實際效用是與法律手段緊密聯繫的。在科學與倫理的求同中,他作為新康德主義者找到了存在與道德上的應然性的統一。
現代俄羅斯學界基本認同,19世紀末期俄羅斯新自然法學派的興起,正是得益於以諾夫哥羅德採夫、以及Н.И.卡列耶夫(Н.И.Кареев,1850-1931)、Е.Н.特魯別茨基(Е.Н.Трубецкий,1863-1920),Б.А.基斯佳科夫斯基(Б.А.Кистяковский,1868-1920),В.М.格森(В.М.Гессен,1868-1920)等人為其著書立說。
與古典自然法學派不同的是,這一時期俄羅斯新自然法學派的學說不認為具有一個一成不變的規範體系,他們認為,新自然法的存在意義是成為一個新的開端,通過對它的討論,為特定時期、特定社會環境下的法律和國家制度划定界限和範圍,法律不得越過這一界限,否則將不符合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的規定。
但與同一時期的歐洲相比,俄羅斯學者們對自然法的看法又有所不同。著名法學家、早期馬克思主義者Л.И.彼特拉日茨基(Л.И.Петражицкий,1867-1931)與新自然法學派代表諾夫哥羅德採夫的一系列思想辯論,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俄羅斯當時理論界的主流觀點之爭,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俄羅斯本土新自然法學派的發展方向。
彼特拉日茨基一般不被認為是純粹的新自然法學派學者,雖然他也一定程度上參與了復興自然法的討論,但他不是以倫理學的視野、而是以心理學的視野研究法學,且非常重視個體的人對法律的直觀理解。他先驗性地研究了個體的法律情感,也就是已然存在的法律情感,但他忽視了具有必然性的倫理學說,這也正是他被諾夫哥羅德採夫所批判的地方。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儘管法學研究中的實證主義和歷史學派還佔據著優勢地位,但尤其是法哲學研究中對自然法的關注越發明顯。1896年,當時的主流法學文獻中開始刊發復興自然法的文章,彼特拉日茨基在《基輔大學學報》1896年八月、十月刊發表了《法政治學導言》,諾夫哥羅德採夫在1896年九月出版了《歷史學派法學家》一書,都是這一時期極具代表性的作品。
這一時期一個比較突出的特點是,上述這些學者的爭論焦點在於自然法法哲學的優劣問題,這與其說是自然法研究方法的復興,不如說是法的建構問題、尤其是歷史變革時期法的建構問題。
諾夫哥羅德採夫作為俄羅斯本土法理與法哲學領域自然法學派的突出代表,他將獨立的道德評價問題作為社會科學中重要的新方法論,但沒有把道德視作一個歷史遺留、脫離現有社會實踐的問題。他沒有把研究重點放在法哲學方法論的建構上,而是更多關注倫理原則對法哲學領域的觀點建構的影響。
在諾夫哥羅德採夫的代表作《法哲學導言:現代法的意識的危機(1909)》中,他分析了19世紀至20世紀初影響力最大的法政治學理論。他主張重建在實證主義和歷史法學派影響下逐漸淡化的自然法的權威,並應20世紀新的需求進行社會哲學領域思想的更新。他認為,“不斷尋覓和創造不僅體現在個人決策的過程中,也體現在社會理想之中,這一過程中,道德義務的批判性特徵和建構性特徵不斷明晰。”
根據他的學說,自然法思想可以被視為是對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的實證法的抗議,也是對被實證法賦予了權威性的權力的抗議。自然法在他的理念中,體現的是獨立個體的絕對的重要性,這一重要性在任何形式的政治體制中都應得到承認。自然法不僅僅簡單地要求有更好的立法,它同時是個體的人對權力的任性的抗議,是要求建設與法治社會、乃至法治國家相匹配的道德基礎。
諾夫哥羅德採夫將法和道德視為個人意識的發展基礎。事實上,自然法是作為個體意識的產物而產生的,當個體意識開始意識到社會立法的不公,並開始批判性地評估實證法的價值,自然法發展的沃土就隨之出現。這一觀點尤其適用於當時專制落後的俄羅斯帝國。諾夫哥羅德採夫認為,對法的道德批判與對現實的有意識思考緊密聯繫。遵循康德的方法論,他認為理性是道德哲學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每個個體理解道德原則的意識。
總體而言,諾夫哥羅德採夫認為,這一時期俄羅斯自然法思想主要包括兩個要點,即對現有制度(法律制度、國家制度)的道德評價和對法學基礎進行進一步哲學研究、尤其是研究其理性內涵的學術追求。
彼特拉日茨基的社會政治理想比較接近於所謂的倫理社會主義(этическийсоциализм),這一學說在十九世紀與二十世紀之交的俄羅斯知識分子之中極為流行。他認為,現代化的特徵之一是“生產的社會化”,是現代國家和社區自治制度取代“專制政權”的過程。他同時認為,“在未來,法律將超越現在,讓位於道德行為規範。”
諾夫哥羅德採夫和彼特拉日茨基對於自然法的研究觀點存在一定差距,二者進行過一系列著名學術交流與爭論,主要觀點體現在:
諾夫哥羅德採夫認為對自然法進行心理學解讀具有狹隘性,指出這顯然不是關於法律的,而是關於法律意識和法律感情的研究,並不具有實踐價值,他建議彼特拉日茨以全面而整體的哲學方法論來補充他的理論。
彼特拉日茨基回應說,諾夫哥羅德採夫的自然法理論是對實在法的道德評估,而非學術研究。諾夫哥羅德採夫對此回擊說,自然法正是一種道德評估體系,只是它並非只針對實在法,而是對應然的、理想的法提出要求,並設立獨立於社會現實狀況的評價標準。
這兩位思想家的理論爭鳴可以被認為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俄羅斯法學界最著名的爭論,對當時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產生了重要影響,直至20世紀仍然有學者源源不絕地繼續對二者進行研究和解讀。
諾夫哥羅德採夫的自然法理論同時又以道德義務和哲學方法論為主要特徵。他認為,法律不僅體現為國家意志,同時應當體現出道德性,不僅取決於社會需求,還應當取決於某種“更高的意志”。他意識到了法律的可變性與道德的不變性之間存在一定衝突,並認為,因此,自然法是針對法律的抽象規則而產生的一種平衡機制,旨在防止實在法屈從於權威而忽視道德,自然法體現為道德與社會對法律的補充。本質上,他的理論中的法律觀念體現了歷史中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連接關係,他將自然法理解為一種起源於國家誕生之前的時代,具有道德、宗教淵源而非實在法根源的理想標準。
以他為代表的這些俄羅斯自然法學派著名代表們,被法律實證主義指責為是純粹的個人主義,認為他們的自然法理念將個人放在了法律和國家的中心地位。Н.М.科爾庫諾夫(Н.М.Коркунов)明確提及了自然法學派的“個人主義傾向”。
總體而言,俄羅斯帝國時期的自然法理論反映了人和社會的本性,呼應了理性和正义,它既是一种法学思想,又是一种由意志确立的实在法。
三、建設現代法治國家:俄羅斯帝國時期司法改革中自然法的影響
1861年農奴制改革之後,俄羅斯帝國的主要政治目標之一就是建立現代法治國家,進行各個社會領域的改革,並建立起可以有效保障國家秩序和公民權利的司法體制,自然法理論在這一時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普遍認為,俄羅斯帝國時期的現代法治國家(правовоегосударство)建設開始於1861年改革。自然法的地位在當時部分得到了國家權力的承認,但一般只適用於調整農民之間的法律關係,不涉及等級制度。俄羅斯學界目前的共識是,1861年改革只是在法律層面廢除了農奴制,但這一延續了三百多年的落後制度實際上仍然在俄羅斯帝國時期一些土地上殘存了下來,直到被1917年革命徹底破除。在當時的國家制度和等級制度之下,地方法院可以說是造就本土的原始法律文化的主體,農民法庭是最低一級的民主形式之一,甚至被一些法學家稱之為國家法院的廉價替代品(即不完全代表官方態度)。但正是這一層級的法院,率先作為國家機關接受了自然法理論。
1864年的司法改革為俄羅斯的現代法治建設和自由主義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也尤為明顯體現出自然法的影響,雖然仍然保留了眾多的舊有傳統和封建殘餘,未能真正實現全社會的徹底變革,但已經從理論上與舊有的思想產生了巨大差異。正是在社會、經濟和法律等不同領域的持續性改革之中,在原有的傳統文化和社會思想激烈變化的情況之下,自然法理論對當時社會關係的發展產生了前所未有的影響。曾參與並推動1861年改革的П.利林菲爾德(П.Лилиенфельд)在自己的著作《社會的有機理論(Органическаятеорияобщества)》中曾提出,“不僅應當遵守既定的法律,並且需要及時更新它們,來適應必須的改革,適應人民的急迫需求。”這一背景極大助力了自然法理論在俄羅斯帝國時期的普及。
總體而言,1864年司法改革中大量接受和發揚了自然法理論,對個人權利與自由的保障體系的建設、俄羅斯現代法治的形成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它在俄羅斯歷史上首次宣佈了法庭面前人人平等,規定司法程序公開,法庭判決具有可上訴性,開始在地區一級的法院推行刑事案件中的陪審員制度,等等。這可以看作是啓蒙運動以來自然法在俄羅斯的第一次重大進步,體現了諸多自然法的基本思想。雖然很多改革並未能真正在司法過程之中得以實現,但仍然不失為理論層面的巨大成功。
隨後,諾夫哥羅德採夫重新確認了“人民主權”的概念,認為由公民參與創建國家制度、且這一制度要體現和保障公民的基本利益,是自然法基本思想在社會政治和法律領域內的集中體現,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追求。他認為,這種公民的參與是通過建立一個旨在聯合“眾多個人意志”的立法機構來確保的,即立法機構應當是實現民眾“普遍意志”的代表。每個個體的公民都有權在民主制度的幫助下,通過參與國家事務的決策,參與創造符合自己價值追求的生存條件。這一觀點在農民法庭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接受。
但改革後的俄羅斯帝國並未能如統治者所預期的那樣,馬上迎來資本主義的發展高潮,最終的國家階級結構並沒能發生根本性轉變。新興資產階級尚且沒能真正影響到整個國家制度,封建專制對社會和政治體制的發展造成了巨大壓制,傳統農業生產的主導地位和古老的社會結構阻礙了資本主義關係的發展。改革最大的成就之一,可能還是在於在精英階層中推進了思想變革,在農民階層中進行了自然法和現代權利觀念的啓蒙。而這一領域的成果也並不完全樂觀,在一定程度上,最先被農民法庭所接受的自然法和體現了這場改革基本價值觀的成文法體系,未能完全融合與自洽,而是與舊的法律思想分庭抗禮,形成了不同類型的、更具有衝突性的法律文化。真正在農民階層中普遍完成思想改革和制度改革的時代是1917年之後,但並不能完全否認改革時期留下的自然權利觀念對農民階級自我認知的改變所作的貢獻。
自18世紀以來,俄羅斯帝國的社會階級結構就非常特殊,它既嚮往傳統歐洲式的自由民主,從彼得一世開始就試圖學習歐洲的社會制度特別是經濟制度,又頑固地保留了東正教宗教文化和斯拉夫文明的特徵,拒絕變革與現代化,坦然接受所謂命運的安排。貴族與農奴的分野,城市與農村的割裂在這片土地上表現得淋灕盡致。在這片土地上,階級被解讀為具有不同權利(或者說是特權)和某些義務(或賦役)的群體分類。階級劃分根據群體特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可能根據職業劃分階級,如神職人員、商人、農民等;可能根據承擔的國家義務的性質劃分,如需要交稅的階級,農民、小資產階級等,和不需要交稅的階級,貴族、神職人員等。不同階級的群體享有各自不同的地位,投映在社會階級之中,並為國家立法所承認和保護。這一階級制度一直延續到了1917年。
歷史地看,19世紀60年代的改革是自然法第一次被俄羅斯官方所承認,也是俄羅斯思想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極大影響了後來不同社會階層的許多革命行動的發展方向,成為民眾啓蒙、個人自然權利觀念發展的重要時期,為後來的社會變革埋下了伏筆,甚至與當今時代俄羅斯的帝國心態有著直接的聯繫。
四、俄羅斯國家與法的理論中的自然法印記
回看國家與法的關係領域,自然法理論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俄羅斯帝國獲得了特殊地位,它不僅僅作為一種法學流派被研究,而真正在俄羅斯帝國、乃至後來的蘇聯、現代俄羅斯的本土法治國家思想之中產生了實質性影響,與革命前俄羅斯的政治改革、法律改革緊密聯繫在一起,作用於實在法和國家理論。政治改革領域中自然法理論的現代化改革雖然沒能獲得巨大成功,但在思想領域,自然法理論發揮了積極作用,推動俄羅斯國家與法的理論發展,取得了諸多歷史性進步。
(一)“個體的人”成為權利主體
“在經濟上,俄國自1861年後進入了資本主義時代;在政治制度上,二月革命後資產階級共和制也曾曇花一現;但在文化形態、社會價值取向與心理素質方面,俄羅斯的中世紀性質仍很突出。”從歷史上看,彼得一世以來俄羅斯出現過數次所謂的“西學東漸”,從接受西歐啓蒙思想,到系統學習資本主義制度和文化,再到馬克思主義傳入,這些西式思想,都經歷了俄羅斯化的過程。
早期俄羅斯法哲學所關注的“個體的人”是相對粗糙的,是唯心的和形而上學的,正是得益於自然法的發展,“人”成為了權利主體,“在封建專制的俄羅斯帝國,這些思想對於呼喚俄羅斯人民擺脫封建專制統治,推動社會民主運動不能不說具有歷史進步意義。”
俄羅斯帝國時期自然法的一個重要歷史貢獻在於,個體的“人”開始爭取和追求符合人類生存需求的正當權利。這一特徵的提出和深入闡述的基礎,正是20世紀初俄羅斯不斷變化的社會現實。
這一時期提出的一項重要權利,即人權與自由,或者說人權與公民自由,經歷了革命的考驗,至今仍然是俄羅斯國家與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諾夫哥羅德採夫對當時的法律賦予的自由和民眾實際享有對自由進行了區分:法的目的即保障自由,但這種自由可能因缺乏社會資源的真正保障而成為一紙空文。因此,儘管法的本質是保障個人自由,但建構起履行這項任務的可能性條件,給予其法律體制的支持,也同樣是法的重要任務。沒有法律體制的保障,個人自由仍然只是法學家空洞的呼籲,而無法真正實現,真正落實到民眾的生活之中。諾夫哥羅德採夫認為,制定足以保障個人體面物質生活條件的法律制度,是當時的法的一項獨立任務。他提出,就算是從道德屬性上看,獲取保障個人體面的物質生活條件的生存權,應該具有法律意義。
但同時,根據諾夫哥羅德採夫的觀點,體面的生存權類似人的理想性權利,不太符合法律的實證要求,比較難轉化為立法,並不是立即就要立法保障人的體面生存權,而只是借此否認那些“完全不承認人可以體面生活的可能性”的法律。他認為所謂每個人可以享有的體面的生存權,即將人從“身體上的折磨和道德上的凌辱中解放出來,免受壓迫”。考慮到當時的俄羅斯帝國資源的匱乏和各種不利情況,這一權利首先應當適用於經濟上處於弱勢地位的群體。
然而在當時的社會和國家理論之中,個人權利始終處於弱勢地位,俄羅斯帝國時期一直延續發展的“強國家”思想和專制主義嚴重遏制了個人權利、自然權利的發展。從這一層面上來看,諾夫哥羅德採夫在當時的歷史時期扮演了個人權利啓蒙者的角色。且事實上,當時自然法理念下的個人權利保護,始終將整體的合法利益而非個體利益放在了首位,這樣的思想在1917年之後更是發展到了頂峰。
對“個體的人”的權利的認同表現在國家立法層面,尼古拉二世(1868-1918)時期,俄羅斯帝國1906年4月23日曾頒布過所謂的“帝國憲法”,也可譯為“俄羅斯帝國根本國家法律(Основные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еЗаконыРоссийскойИмперии),其中確立了一些被統治階級享有的權利。
十月革命後的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Российская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аяФедеративнаяСоветскаяРеспублика,РСФСР)審議通過了1918年蘇俄憲法,並特別於1918年1月通過了列寧親自起草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Декларацияправтрудящегосяиэксплуатируемогонарода)》,明確宣佈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提出“為了同一目的,立憲會議堅持必須同資產階級文明世界的野蠻政策徹底決裂,這種政策把不多幾個特殊民族的剝削者的幸福建築在對亞洲和一切殖民地以及小國億萬勞動人民的奴役之上”,“而就問題實質來說,立憲會議認為,現在正是人民同剝削者進行最後鬥爭的時刻,任何政權機關都不能有剝削者立足之地”。該宣言於1918年1月18日(俄歷)被全俄蘇維埃第三次代表大會批准,後被寫入1918年《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憲法》,作為它的首章。
1919年列寧以《國家》為題進行了一系列講座和演說,他認為國家是一種確保一個階級對他人統治的手段。對這一時期國家與法的理論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的法學家包括斯圖契卡、帕舒卡尼斯等等。
蘇維埃時期,俄羅斯聯邦作為蘇聯的加盟共和國也先後在其憲法當中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和自由。1918年蘇俄憲法僅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在整個蘇聯時期,為與1924年蘇聯憲法、1936年蘇聯憲法和1977年蘇聯憲法相一致,作為蘇聯加盟共和國的俄羅斯也先後頒布了1925年憲法、1937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對俄羅斯公民的權利與自由進行了規定。以1978年俄羅斯憲法為例,其在第二編《國家和個人》當中就規定了俄羅斯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與自由、政治權利與自由、個人權利與自由三類權利與自由。
後蘇聯時代,雖然國家與法的理論有了重大變化,但是當代俄羅斯法學界普遍認為,法學理論有深刻的歷史根源,具有很大的歷史連續性和傳承性,它的基本根源和概念、術語和許多現代法律程序都已經在俄羅斯帝國時期得到確認。因而新的俄羅斯法學不僅沿襲了羅馬法和大陸法系的傳統,同時繼承了俄羅斯帝國時期的一些法律淵源。上個世紀90年代之後俄羅斯國家與法的理論的現代化發展階段以法治國家(правовоегосударство)的概念為特徵,重視人的自然權利。(建議和下面一段合併成為一段)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Конституция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更是專章規定了《人權與公民自由(Праваисвободычеловекаигражданина,直譯可作“人與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但因為“人權”即Правачеловека本身體現為一個特殊術語,故作者傾向於譯為“人權與公民自由”)》的規定基本涵蓋了普遍意義上的自然權利,對社會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
(二)自然法作為立法者的指導思想
革命前俄羅斯法學家認為,在官方致力於強化法律實證主義傾向的背景下,盛行的法律國家主義會導致整個社會對複雜的法律現象的理解過於狹隘、被公權力裹挾。將人的作用從法律形成過程中驅逐出去的歷史法學派和將人原始地表示為特定社會環境的產物的社會實證主義學派都降低了人的道德價值並扭曲了其在政治和法律形成過程中的真正作用。
但遺憾的是,直到1917年,俄羅斯的自然法學家們都還沒能完整地推導出一個與本土文化緊密相連且相互適應的自然法理論體系。當時的俄羅斯理論界甚至缺乏一個普遍接受的術語,來解釋自然法的原理及其體系究竟是什麼。他們過於關注法律實施的現狀,而忽視了特別是自然法理論的昇華和它對國家立法原則的影響。
這當然有時代根源,19世紀末20世紀初俄羅斯社會正面臨複雜的社會變革和法律思想變遷,斯托雷平領導下的土地改革還在替封建專制制度作最後的掙扎,俄羅斯社會嚴峻的土地問題衝突尚且沒有解決,自然法作為更高層面的上層建築領域思想,尚未能真正扎根俄羅斯社會、對其進行全面的影響。當時法學家的主要任務,在於解決特定變革時期國內法學面臨的主要矛盾和質疑,雖然思想家們在自己的作品中已然討論了自然法範疇內的諸多概念,但未能對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則造成真正實效性的、如法國大革命一般深切的影響。
如Б.Н.齊切林(Б.Н.Чичерин,1828-1904)就曾使用“自然法”一詞來表示“一般性法律規範體系......它應該成為實在法的立法措施和指導。”自然法思想在1917年前也經常被法學家們視為法律“穩定性存在”的特徵之一。如諾夫哥羅德採夫在自己關於法律本質討論的著作中曾提出,法律具有“可變因素”和“永久因素”,而讓法律具有穩定性的“永久因素”與自然法密切相關。
齊切林也不止一次談到法律的穩定性問題。他並沒有將法律思想的穩定性等同於立法的僵化,因為“法律的一般原則是適用於生活之中的不同需求的,是根據社會的條件、思想觀點和發展程度而不斷進行修改的”,因而他所理解的自然法也是處於不斷變化之中的。但他同時認為,自然法的基本原則是形而上學的,因此不能被人類與社會互動經驗所駁斥,自然法本質上仍然是一個不可動搖的理想,是“立法者和法學家的高高在上的指導性原則思想”。
一些當時著名的自然法學家提出,法學理論的基本特徵之一,即會直接影響所有的國家法律活動和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而不論法律條文本身是如何調整這一範疇的。法學家們致力於將作為指導思想的法學理論與公民在實在法不完善的情況下、保護自己權利與自由的積極行動相聯繫,如格森所言:“自然法,就像實在法一樣,總是必然地會向法官或行政人員提出要求,要他們在實在法存在問題或理論漏洞時,或者至少在實證法之間自相矛盾的情況下,承認對自己和利害關係人具有適用自然法的義務。”
諾夫哥羅德採夫認為判斷直接行為是否合法的基礎即在於其是否符合法學理論的指導思想,他在對比了自然法的基本情況與實在法的規章之後,認為前者具有無法否認的優勢。他強調實在法反映了立法過程中各方勢力的博弈結果,與任何類型的人類活動一樣,這一結果必然是存在各種缺陷的,“應該在立法中建立起一般性的自然法原則體系,用以彌補事實上已經存在的,道德層面的實證法的空白地帶。”
為了不讓自然法理論淪為空想的道德理想,並能真正作用於所有法律主體的行為之中,俄羅斯帝國時期的自然法學家們曾致力於將自然法原則確立為國家立法的指導思想,將其納入憲政理論範疇。
如齊切林試圖將人文主義確立為國家的立法原則之一,並認為國家的立法政策應旨在制定兜底的“一般性法律規則”,將個人權利和利益包含其中,讓“每個人都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自由”。
諾夫哥羅德採夫則提出將最初的自然法視為法律原則—思想框架,通過隨之產生的法律原則—法律規章的形式作用於實在法之中,最後呈現出的法律條文可以被認為是實證化的自然法。也就是說,立法者在立法活動的過程中,同時接受了自然法的法律原則-思想框架的影響,並對這一框架進行適應性改造,最終將其以法律原則—規章的形式表現出來,其目的在於“在法律條文中更多地體現出一切對社會和國家而言至關重要的道德觀念”。
(三)國家的合法性建構
19世紀末20世紀初正是俄羅斯本土憲政理論的形成時期,自然法理論在一大群法學家的背書之下得到了合法性的證明,尤其是公民權利和自由問題得到了國家立法者的高度關注。在當時很多自由派法學家眼中,法律體現為一種社會秩序,在其划下的框架之中,國家按其規定保護個體的人的權利與自由,並為個人提供得以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途徑和方法。當時的俄羅斯,專制君主的意志仍然在法理上佔據著統治地位,這一制度在該時期終於被法學家們所公開批判和質疑,認為這是對現代法治、正義和人文主義的最大威脅。
雖然提出了一系列在當時看來激進且現代的觀點,但1917年之前俄羅斯支持自然法理論的法學家們基本上一致反對個人地位“平等化”,認為應當首先保證社會發展“平等化”,而不是經由國家公權力直接廢除所有的階級制度和公民地位的不平等。
他們的自然法理念仍然是建立在等級制度的基礎之上的,他們所支持的、在俄羅斯建立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並未能脫離社會的桎梏。保護公民權利與自由已經是時代的局限性之中他們能提出的最激進的主張。
儘管如此,法學家們在面臨諸多存在已久、且並不符合自然法理論的社會現實時,仍然盡力從理論層面為其尋找著出路。例如,諾夫哥羅德採夫著作中的人文主義思想在當時被包括他本人在內的諸多法學家們與勞工問題緊密聯繫。19世紀末20世紀初俄羅斯的勞工問題仍然是一個極為尖銳的社會問題,這與俄羅斯1861年才從法律上廢除農奴制脫不開關係。大量無地的農民湧入城市,但限於當時俄羅斯薄弱的工業基礎,可就業的崗位不多,工廠主權限過大,農民權益完全得不到保證。諾夫哥羅德採夫將人文主義原則的實施與無產階級法律地位聯繫起來,認為在人文主義的基礎上,針對這一社會階層所採取的立法措施“在保護工人利益方面,……應當改善工作環境的衛生條件,承認每個工人都有天賦的權利,這些權利源於天賦人權的一般概念”等等。這一時期的自然法思想對後續的國家法治建設最重要的貢獻在於對國家“合法性”的建構。如齊切林提出,合法性原則是自然法的普遍性理論之一,它“使每個人都服從於對所有人平等生效的普遍規則”,並奠定了現代法治理論的基礎。國家公權力和公民之間除了權利義務關係,還應存在某種道德聯繫,同時保障公民履行法律規定之外的社會公序良俗,以及國家機關“無論發生任何情況,都必須始終尊重法律。
(四)自然法、實在法與道德
齊切林對法律與道德關係的看法集中體現了當時自然法思想在俄羅斯的本土化反映,他將法律與道德作為獨立但相互作用的監管者,二者在關涉個人自由的方方面面相輔相成。道德是法律形成的基礎,它決定了公民對法律的尊重態度,而遵守法律又保證了具有競爭利益和需求的人相互之間和諧相處。
自然法學家們極為重視自然法理論對法律的補充作用,認為它可以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直接作用於法律關係的空白領域。即在司法行政實踐之中,當實在法面臨無法可依的情況時,執法者可以直接運用自然法的理論來進行審判。同時哪怕是在實在法可以覆蓋的領域,現有的立法體系也並不賦予法官僅根據自己的法律理解來進行判決的權力,而應當充分考慮人文主義原則、尊重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只有在對案件進行公平和全面考慮的情況下才能對公民個人的權利與自由進行限制,並且只允許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限制必須與案件關涉的罪行相適應。齊切林還提出,因為法律“不能涵蓋無限多的特定案件”,法官在解決已經出現的特別是關於公民權利與自由的衝突時,往往會求助於“自然法意義上的正義”,即遵守實質平等,排除司法裁判者在不受法律直接規定的情況下可能抱有的偏見和隨意性。這一理論甚至被視為當代俄羅斯國家與法理論的淵源之一。
結語
在俄羅斯帝國時期特殊的歷史背景下,諾夫哥羅德採夫等人的學說作為20世紀初俄羅斯自然法研究、以及出現萌芽的人道主義趨勢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進步學者對俄羅斯社會和未來的積極反思。在對法哲學問題的現代解讀中,自然法思想作為一個時代的價值引導,用以對當時的國家制度、社會制度和個體的人的社會行為進行道德評估。一百多年前俄羅斯法學界對自然法的理解和其目的論的爭議,也對21世紀俄羅斯法學發展的趨勢產生了重要影響。自然法在當時被諸多學者作為理論工具,用以爭取民眾的基本權利和改革的合理性。
19世紀末20世紀初俄羅斯的自然法理論已經取得了突出成就,基本為後來的國家法治化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部分完成了從單純的理論引入到理論本土化的改造過程。當時的法學家們在進行自然法的基本思想和框架構建的同時,致力於將其與實在法相聯繫,積極影響國家立法,試圖用普遍性的自然法理論去解決當時社會所面臨的具體問題和衝突。
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俄羅斯自然法理論的代表人物們對自然法理論的特徵進行了詳細研究,尤其致力於普及正義、人文主義等自然法基礎理論在俄羅斯思想界和實務界的影響力,並試圖將自然法理論融入實證法範疇之中。這一努力為後來俄羅斯法律科學的發展奠定了理論體系,但也遺留下了法律科學的學科體系分類不明確的歷史性問題。這一時期的很多法學思想,對現代俄羅斯的國家與法理論仍然有著重要的影響。
(責任編輯:張竹成)
关于我们
编辑部备注:
┃为方便阅读,脚注从略。
┃本刊尊重学术自由原则,来稿一旦刊用,只反映作者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本刊或本刊主办机构的立场。
┃本刊版权属于澳门大学法学院,任何转载、摘登、翻译或结集出版,必须获得本刊授权并标明来源于本刊。
┃本刊一贯秉承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和开放性,以不断推动澳门地区法学理论的发展、不断推动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的区际法律比较研究为宗旨,广泛收录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学术稿件。
┃本刊的发展,离不开您的支持,希望与您寻求更多的交流与合作。欢迎您为本刊赐稿,本刊接受稿件的邮箱为:
macaulawreview@um.edu.mo
┃也欢迎您关注本刊微信公众号,以获取更多信息,本刊微信公众号为:
MacauLaw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