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司法詢問員制度及對大陸“一站式”取證制度之啟示

文摘   社会   2024-05-14 19:00   中国澳门  

李延鎖,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2015年底,台灣地區通過所谓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正式引入司法詢問員制度,在檢警、法官等主體以外,賦予專業人士詢問性侵被害兒童的權力。“925白玫瑰運動”的推動、社會團體的積極倡導以及修法之前的經驗累積等多種動因疊織,促成了該制度在立法上的確立。目的層面,司法詢問員制度兼顧了性侵被害兒童的權利保護以及優質證言的獲取;實踐層面,司法詢問主體采雙軌制,目前仍以檢警詢問為主,專業人士在詢問過程中的角色呈現多重性。該制度採用了較為固定的詢問架構,保障了詢問的規範性。大陸地區目前正在探索的“一站式”取證制度可以台灣地區的司法詢問員制度為鏡,在注重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免遭二次傷害的同時,應兼顧對優質證言的獲取,同時賦予專業人士詢問未成年被害人的權力,並可通過創制科學的詢問架構增強詢問的規範性。


 關鍵詞 台灣地區 性侵害 司法詢問員 “一站式”取證


2015年12月,台灣地區通過所谓“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正式引入施行於英美等國家的司法詢問員制度。根據該條規定,在性侵害犯罪中,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的詢問,必要時應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協助進行。經過一年餘的準備期,該制度於2017年1月1日在台灣地區正式施行。


美國司法詢問員制度概覽


由於台灣地區的司法詢問員制度系參酌英美制度而創設,因此在介紹台灣地區司法詢問員制度之前,有必要對域外制度進行瞭解。而在這之中,又以美國的司法詢問員制度最為成熟和具有代表性,故本文擇其作簡要概覽。


性侵兒童犯罪事實的認定向來是刑事偵查和審判中的荊棘之地:一方面,此類犯罪多發生在較為隱蔽的場所,除了性侵行為人和被害兒童之外,現場並無其他證人,證據天然不足;該類案件中,被害兒童由於年齡低幼,面對成年性侵者,其往往不知或不敢反抗,其身體可能未遭到明顯的損傷,因此缺乏身體傷害情況等客觀證據。另一方面,兒童的行為認知能力不及成年人,在某些案件中,被害兒童並不明白性侵者行為的意義,未意識到遭受性侵的事實,導致延遲報案,此時案發現場已不復存在。加之被害兒童缺乏保存證據的意識,至報案時,性侵者留在被害兒童身上的指紋、體液等已缺乏提取的條件。除此,性侵者往往會惡意利用該類案件缺乏人證的特點,進行無罪辯解,拒絕供述犯罪事實。在各種證據稀缺的情況下,偵查人員為了破案,高度依賴被害兒童的證言。上個世紀80年代的美國,在數個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性虐待兒童案件中,偵查人員為了獲取證據,對被害兒童採取多人、多次詢問等不當方式,且這些人員並未接受過針對兒童詢問的專業訓練。前述行為導致被害兒童不得不重複描述遭受性虐待的過程,這種經歷無疑加重了被害兒童的心理創傷,形成二次傷害。該些案件引發了社會反思,為了減少前述情形,保護兒童權益,兒童倡導中心(Children's Advocacy Center,縮寫為CAC)在美國應運而生。兒童倡導中心的理念是,針對性侵兒童的詢問應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進行,且應進行一次性詢問,其他需要瞭解性侵經過的人員可以通過單向鏡或遠程視頻監控觀看詢問過程。自此,司法詢問員制度初見端倪。在此之後,隨著兒童倡導中心以及其他各種兒童保護機构在美國各州的推廣,該制度得以逐漸普及。


(一)美國司法詢問員制度之目的


美國少年司法和犯罪預防辦公室官員RobertL.Listenbee在討論“兒童司法詢問”的定義時提出,針對兒童的司法詢問,是一種由受過良好訓練和立場中立之專業人員進行的、旨在收集關於虐待和暴力接觸之信息的、在法律上較為完備的方法。該定義的著眼點在於收集信息。在美國兒童虐待研究專業協會(American Professional Society on the Abuse of Children,縮寫為APSAC)看來,司法詢問員制度的宗旨為“從聲稱遭受虐待的兒少受害人處獲取完整、詳盡的報告,以盡可能確認其是否遭受虐待或面臨被虐待之風險。如果虐待事實或風險確實存在,則進一步確認虐待系何人所為。”在APSAC倫理準則(APSACCodeofEthics)之下,司法詢問還應恪守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將詢問可能帶給兒童的傷害降至最低。從上述層面上講,美國的司法詢問員制度兼具獲取事實真相和保護兒少權益之雙重目的,且以獲取真實信息為重。


(二)美國司法詢問員之範圍和能力要求


司法詢問員通常具有不同的專業和教育背景,亦可能來自不同的機構。美國的第一批司法詢問員系具有心理健康教育背景的專業人士,他們並非是檢警等專司兒童性虐待犯罪調查的人員。之後,司法詢問員的範圍不斷擴大。得益於兒童倡導中心的推動,接受過專業訓練的司法詢問員開始粉墨登場,他們起初僅負責詢問性侵被害兒童,之後詢問的範圍逐漸擴大到遭受其他類型虐待的被害兒童。在此之外,來自權力機關的檢警人員以及兒童保護從業者亦可負責針對被害兒童的司法詢問。


根據APSAC的實踐指南(practice guidelines),司法詢問員應具有以下能力或特質:其應盡力瞭解涉及司法詢問的既有和最新研究,並能運用這些研究成果指引和改善司法詢問實踐;其應參與到持續性的訓練當中,並接受同行評議,以提高自身技能;在司法詢問過程中,其應保持客觀立場,以從被害兒童處引導出準確、可靠的資訊;針對兒童的不同發展水準,其能使用符合被害兒童認知能力的辭彙和語句;針對不同族群的被害兒童,應尊重他們的文化多樣性;滿足被害兒童的特殊需要,比如他們的日程安排,對於身體有缺陷者,能根據兒童需要提供輪椅、助聽器等。


(三)美國司法詢問架構


為提高司法詢問員的專業技能,美國已開發出多種培訓計畫。這些培訓計畫多由各種專業組織舉行。比如,前文所提及的APSAC、國家兒童倡導中心(National Children's Advocacy Center,縮寫為NCAC)和各州的CAC機構等。這些不同的專業組織在進行培訓時,通常以不同的司法詢問架構作為藍本。迄今為止,美國已創制出多種司法詢問架構,比較有代表性者包括明尼蘇達州“角屋”(Corner House)兒童倡導中心創設的RATAC架構、美國國家兒童健康和人類發展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Child Health and Human Development, 簡寫為NICHD)開發的NICHD架構等。當下,這些架構日益呈現出趨同性。比如,基本上所有的架構都涵蓋了司法詢問的三個基本階段:最初的關係建立階段、中間的實質性詢問階段以及結束階段。在關係建立階段,重點關注如何在司法詢問員和詢問對象之間建立起融洽的關係。在這一階段,司法詢問員要告知兒童講真話的重要性,並輔導兒童進行敘說和情景回憶練習。實質性詢問階段通常包括兒童對性侵事實的敘事性描述、尋求細節之策略(detail-seeking strategies)、澄清(clarification)和替代性假設之測試(testing of alternative hypotheses)。結束階段則重點強調關注被害兒童的需求。當然,各種架構之間在某些具體問題上也存在差異,例如針對在司法詢問過程是否可以使用解剖娃娃(anatomical doll)等媒介問題上,不同的司法詢問架構之間觀點迥異。


台灣地區引入司法詢問員制度的動因


台灣地區引入司法詢問員制度並非是一時興起和追隨英美潮流,多種動因相互疊織,促成了該制度在台灣地區立法上的確立。


(一)“925白玫瑰運動”的推動


2010年2月6日,高雄縣男子林某在高雄縣甲仙鄉圖書館旁性侵一六歲女童,以現行犯遭員警逮捕。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刑七年十個月。高雄“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林某自白並未使用暴力,且證人指出未見女童抵抗呼救為由,認定林某並未違反被害女童的意願,改變指控罪名,以“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判決一出,社會譁然,司法不公的輿論一時鼎沸。同年8月,台灣地區“最高法院”在審判另一起三歲女童遭遇性侵案時,認定“女童的證詞、驗傷診斷書均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女童意願”,遂以“實際上未違反意願,只能成立與未滿十四周歲男女性交罪”為由發回更審。


上述兩起對性侵犯予以輕判的案件,擊穿了台灣社會對司法公正認知的底線,民眾自行集結,組成正義聯盟,於2010年9月25日發起了“925白玫瑰運動”,抗議法官判決不當,訴求司法改革,擴大對性侵被害兒童的保護範圍,要求兒童心理專家從偵查到庭審全程參與。“925白玫瑰運動”凸顯出一個頗為重要的問題是,在性侵害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兒童由於語言表達、認知能力方面的欠缺,導致其不能準確、全面陳述被性侵的經過,從而使得被告無法獲得應有的懲罰。因此,如何提升針對性侵被害兒童的詢問品質從而獲取優質證言,成為立法和司法機關面臨的重要議題。


(二)社會團體的積極倡導


伴隨著“925白玫瑰運動”,一系列社會團體也積極參與到保護弱勢少年兒童群體的實踐中。譬如,現代婦女基金會自2013年起即積極推動司法詢問員制度,該會舉辦“兒少及智能障礙者性侵害案件詢問工作國際研討會暨工作坊”,引入國際上廣泛運用的NICHD詢問程序。2014年,該基金會成立修法小組,不斷倡議修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直至台灣地區立法機構通過增訂15條之一。


(三)修法之前的經驗累積


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15條之一以前,台灣地區已有聘請專業人士協助司法人員對兒童進行詢問的實踐。在早期的一些案件中,心理咨商師或精神科醫師等兒童心理相關從業人員,會個別接受偵查或審判人員的委託,提供兒童性侵害被害人精神鑒定、幫助詢問或心理輔導等協助。“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立法通過後,台灣地區一些縣市政府陸續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此類中心的宗旨之一即是防止性侵害犯罪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為實現該宗旨,其在成立後開始投入司法詢問協助領域。2010年,高雄市開始施行早期鑒定制度。在早鑒制度框架下,司法機關與醫院形成固定合作關係,除了對性侵害被害兒童的身心狀況進行鑒定外,醫院的醫療團隊還協助檢察官對被害兒童進行詢問。這些前期實踐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引入司法詢問員制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台灣地區司法詢問員制度的運行實踐


台灣地區的司法詢問員制度雖引自於英美等國,但在立法和實踐中並未完全採取拿來主義。其不同於英國和威爾士的“監控者”模式,也不同於美國的“擴音器”模式。無論是從制度目的層面,還是實踐運行角度,均自成一格。


(一)在立法目的層面,兼顧保障性侵被害兒童的司法程序權利與獲取優質證言


  台灣地區立法机构“院總第1642號委員提案第17655號”載明:所增列專家擔任司法詢問員,是參酌英美關於弱勢證人之規定......,修法主要目的是為提升司法對性侵害案件特殊性之專業,並維護弱勢證人之司法程序權益及證言可憑信。由此觀之,台灣地區引入司法詢問員制度,一方面是為了切實保障性侵被害兒童、智障者等弱勢群體在偵查、審判等司法程序中的權利,防止其被多次、多人反復訊問,以免造成心理上的二次傷害。另一方面則是為了提高司法機關在處理性侵害案件時的專業程度,通過由接受過專門訓練的檢警進行詢問、賦予心理學家等專業人士詢問權力、使用專業化的詢問框架等方式,獲取更高質量的證言,從而發現案件真實,以防止冤獄或放縱罪犯。


(二)詢問主體採取雙軌制,但仍以檢警詢問為主


所谓“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但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受有相關訓練者,不在此限。由此觀之,針對性侵被害兒童的詢問主體,司法詢問員制度實行雙軌制:第一類詢問主體為受過專門訓練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第二類詢問主體為相關專業人士。目前,針對第一類詢問主體的專業培訓機構相對分散。由於“警政署”並未自行辦理司法詢問培訓,針對警察的專業培訓系由台湾地区卫生福利主管机构組織進行。根據“警政署”的計畫,其在未來將參考卫生福利主管机构的課程內容及師資,自行辦理針對警察的司法詢問培訓。針對檢察官的培訓系由台湾地区法务机构負責進行。由於檢察官均有法律知識背景,其培訓主要著重於心理學以及對兒童、心智障礙者特性的瞭解。第二類詢問主體主要是指在第一類詢問主體以外,列入卫生福利主管机构司法詢問員名冊的專業人士,其又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情形為經過卫生福利主管机构專業培訓,並通過考核者;另一種情形為接受各界推薦,原本就對兒童或心智障礙者司法詢問具有專業經驗者,其無須進行培訓和考核即可列入卫生福利主管机构司法詢問員名單。


雖然司法詢問主體在立法上采雙軌制,但實踐中針對性侵被害兒童的詢問仍是以檢警為主,其僅在認為“有必要時”,才會邀請專業人士參與詢問。至於何為“有必要時”,立法上並無明確的規定。有學者經研究後得出,對於較為年幼的被害人、嚴重的心智障礙被害人以及在案情複雜或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中,檢警人員更傾向於邀請專業人士參與詢問。之所以詢問仍以檢警為主,原因主要包括:對於一些辦案經驗豐富的檢警人員來說,其詢問能力並不遜於專業人士;節省經費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另外,在冊專業人士多為兼職,無法做到隨傳隨到,邀其參與詢問必然會耗費時間,而刑事詢問講究時效性,由檢警人員進行詢問更容易在第一時間獲取證據。


(三)專業人士有權參與詢問,其角色呈現多重性,定位尚不明確


台湾地区的立法並未明確專業人士作為司法詢問員的角色定位。實踐中,該類司法詢問員在刑事訴訟中通常會承擔多種角色功能。比如,其可能會承擔“通譯”的功能:刑事司法程序具有嚴謹性和複雜性,不宜被弱勢證人理解,專業人士作為司法詢問員可以運用專業技巧,將法庭活動“翻譯”給被害兒童理解,或是將被害兒童的回答“翻譯”給法庭上的辯護人、檢察官或法官等。其還可能成為鑒定人或鑒定證人。比如,法庭在調查檢警詢問被害兒童時有無採用誘導、暗示等不當方式時,專業人士作為司法詢問員可依其掌握的心理學等專業知識就前述詢問程序進行鑒定並如實反饋給法庭,此種場景下,司法詢問員實際上承擔了鑒定人的角色。若其在利用專業知識,就某些問題發表專業意見的同時,還就其參與詢問過程中得知的案件事實進行陳述時,其又兼具有了鑒定人和證人的雙重身份,此時可謂台灣地區所谓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中所稱的鑒定證人。


專業人士作為司法詢問員,其模糊不清的角色定位在實踐中產生了若干問題。其中較為突出的是,該制度應如何和既有的刑事訴訟程序相嫁接。比如,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該類司法詢問員應以何種身份具結?倘若法官希望其兼任鑒定人,其是否應分別具結?根據所谓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法律允許專業人士類司法詢問員協助被害兒童進行交互詰問,其在這種場景下的角色又應是什麼?其權限為何?其僅是代為詰問?還是可以獨立詰問?諸如此類的問題,不一而足。


(四)司法詢問主要採用NICHD架構


英美等國的司法詢問員制度已運行多年,日本也在2015年正式確立了兒童被害人聯合司法詢問制度。這些國家在制度施行的過程中已發展出多種司法詢問框架。目前在國際上使用較為廣泛的是美國國家兒童健康和人類發展研究所開發的詢問架構(NICHD Protocol)。英國採用的詢問架構則以《刑事訴訟最佳證據指南》為主。在日本,由仲真紀子教授研發的《北海道大學司法詢問指南》和日本厚生勞動省的《兒童諮詢所性虐待應對指南》應用較為廣泛。


台灣地區的司法詢問員制度效仿美國,其普遍使用的為NICHD詢問框架。在該框架下,司法詢問員對被害兒童的詢問過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1)介紹。司法詢問員首先應進行自我介紹,告訴被害兒童自己的身份,並向其介紹詢問室的環境,讓其瞭解詢問室內的人、事、物,從而減輕或消除被害兒童在陌生環境中的緊張和恐懼情緒。在此階段,還要告知被害兒童詢問的目的,觀察孩子的情緒反應。典型的司法詢問過程,一般不需要兒童的家長陪伴,以防對詢問過程造成干擾。(2)建立信任關係。絕大多數被害兒童並無接受司法詢問的經驗,他們在陌生的環境中,面對並不熟悉的司法詢問員,會本能地想要逃離。尤其是要回憶並陳述被性侵的經過,更會加重他們的痛苦體驗,導致他們選擇逃避、抗拒或保持沉默。此種情形下,在司法詢問員和被害兒童之間建立信任關係對於後續的詢問異常關鍵。司法詢問員可以通過引導兒童分享有趣的事情等方式拉近彼此的距離,建立信任。(3)述說練習。被害兒童對過往事實的表達能力直接關係到司法詢問目的的實現。兒童的年齡、認知能力、記憶能力等因素都會影響其敘說的完整性、具體性、流暢性。因此在正式就案件事實詢問之前,有必要訓練兒童的敘說能力。比如,訓練孩子回答對某些特定情節或特殊事情的回憶。這些回憶和敘說練習,目的在於確保兒童對於其經歷的遭遇能夠較為清楚的記憶和表達,從而保證其陳述的證明力。(4)取得指控資訊和真實問案階段。該階段系司法詢問的核心環節。在被害兒童和司法詢問員建立信任關係並進行敘說練習後,司法詢問員要在該環節引導被害兒童在自然的狀態下陳述被侵害的事實經過。為了達成這一目的,司法詢問員應使用開放式的詢問方式,對兒童避免任何暗示和誘導。在該環節,司法詢問員應避免先入為主,其不應為了核實之前所瞭解的案件事實而就具體問題進行封閉式的詢問。(5)詢問結束。經過詢問,司法詢問員已經獲悉了被害兒童被性侵的事實,或即便再繼續詢問,也無法獲取更多有價值的資訊,或被害兒童的狀態已經不適宜再繼續進行詢問,此時,應結束詢問。詢問結束後,司法詢問員應注意觀察被害兒童的精神狀態,並視情況採取應對措施。比如,如果發現兒童因接受詢問而情緒低落,應進行心理撫慰。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司法運作實踐,NICHD詢問架構僅適用於表達能力、認知能力尚可且有述說意願的被害兒童,如果兒童存在認知障礙、表達能力嚴重欠缺或者拒絕陳述,則該詢問框架並不適用。


(五)司法詢問員制度的實施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


司法詢問員制度施行至今,已逾七年。雖然台灣地區相關機構並未統一釋出該制度在司法審判中的適用數據,但根據學者的實證研究,該制度已經取得了較為積極的效果。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該制度的施行增進了檢警人員和法官等群體對性侵被害兒童特徵的瞭解,在具體個案中改變了對被害兒童的詢問方式,比如在詢問時使用易被兒童理解的詞語和較為簡短的句子、注重和被害兒童建立信任關係、使用開放式的詢問方式等;另一方面,司法詢問員制度提升了對被害兒童權益的保障水準,減少了對被害兒童的二次傷害等。但該制度也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卫生福利主管机构對專業人士的培訓時間不足,即便其通過了考核,某些列冊人員的詢問能力仍可能不符合檢警與審判機關的要求,許多專業人士也缺乏司法詢問的經驗,諸多因素疊加,導致在某些具體案件中,檢警和法官並不願意邀請專業人士協助參與詢問;針對列入卫生福利主管机构的在冊專業人士,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監督和淘汰機制更是付之闕如,這導致其缺乏提升專業水準的動力;司法詢問員培訓機關和運用機關的二元分離也給實踐帶來挑戰,卫生福利主管机构系司法詢問員的培訓主管機關,但實際運用司法詢問員的則為檢警機關和法院等。這種二元機制導致司法詢問員的實務運用和培訓內容存在偏差,且無法及時調整,也進一步導致檢警及審判機關缺乏和卫生福利主管机构建立司法詢問合作機制的積極性。凡此種種,問題頗多。


台灣地區司法詢問員制度對大陸地區

“一站式”取證制度的啟示


近年來,大陸地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續上升,而性侵則成為其中最突出的犯罪。2021年,大陸檢察機關起訴強姦未成年人犯罪17917人,同比上升16.61%。同期,起訴猥褻兒童犯罪7767人,同比上升32.09%。2022年,大陸檢察機關起訴強姦、猥褻兒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是達到了36957人,同比大幅攀升。即便如此,由於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隱蔽性而導致的取證困難,上述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仍僅是冰山一角,更多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並未被處理。為了打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護被害未成年人利益,大陸地區已針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探索、試行“一站式”取證制度。早在2017年1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即聯合發佈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指引(試行)》,明確了“一站式”取證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之後各地紛紛效仿。2020年,大陸地區《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增加第一百一十二條,該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採取同步錄音錄影等措施,儘量一次完成。自此,“一站式”取證制度從實踐走向立法,獲得了較高位階的法律支撐。


根據各地的實踐,所謂的“一站式”取證制度是指,公安機關接報未成年人被性侵等案件之後,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技術鑒定部門、檢察機關等同步到達取證場所,一次性開展詢問調查、檢驗鑒定、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心理撫慰等工作。在詢問調查的同時,注重對未成年人的心理關愛和隱私保護,避免二次傷害。與台灣地區的司法詢問員制度相比,大陸的“一站式”詢問制度呈現出以下特徵:


第一,以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傷害為首要宗旨。


無論是立法還是實踐,大陸地區施行的“一站式”取證制度均是以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根本出發點,強調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一次詢問,以免其因多次詢問而遭受二次心理創傷。以嘉興平湖檢察院等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一站式”辦案工作模式的實施意見》為例,其第四條規定,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充分體現特殊保護、優先保護理念,防止隱私洩露,最大限度地減少“二次傷害”並落實保護救助措施,切實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為了實現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該條確立了四項工作原則:一次全面取證原則、優先保護原則、多方協作原則、隱私保護原則。在一次全面取證原則下,上述意見強調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盡可能在偵查階段一次性完成詢問,避免在訴訟過程中反復詢問被性侵害的細節。偵查人員可以根據辦案需要,在詢問前制定未成年被害人詢問提綱,並對與性侵害犯罪有關的主體身份、主觀明知、性侵過程、侵害後果、案發經過等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進行全面詢問。檢察機關和法院審查未成年被害人陳述,主要採取書面審查詢問筆錄、查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等方式,一般不再重複詢問或者申請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證。除此之外,該實施意見的其他條款,包括資訊通報條款、場所選擇條款、人員要求條款、權利告知條款、到場人員條款、詢問要求條款、檢查取證條款、同步保護條款、綜合救助條款等,無不體現出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護。與此相對應的是,除了極其個別的條款之外,整個實施意見並未特別提及如何通過合理地設計問題從未成年被害人處獲取更加可信的、優質的證言。


第二,心理學家等專業人士無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詢問的權力。


雖然在“一站式”取證制度中,決策者都強調要發揮心理學家等專業人士的作用,但和台灣地區的司法詢問員制度不同,在大陸地區,該類專家並無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詢問的權力,其在整個取證過程中發揮的僅是輔助作用。比如,在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踐中,司法機關強調,在對未成年被害人詢問前,提前做好準備工作,必要時將心理專家評估前置,以判斷被害人是否適合接受詢問、是否需要進行心理干預,經評估確定可以接受詢問的,由心理專家全程參與並即時關注,確保被害人在平和正常的心理狀態下,自然完整地表述事發經過。由此觀之,專業人士的作用僅限於對被害兒童進行心理評估和心理安撫等,其不能直接對被害兒童進行詢問。


第三,對未成年被害人的詢問缺乏規範化,尚未使用科學的詢問架構。


在“一站式”取證制度下,對未成年被害人的詢問主要由偵查人員完成,檢察人員在移送起訴環節原則上僅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詢問筆錄作書面審查,不再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重複詢問,因此偵查人員的詢問品質變得異常關鍵。雖然,“一站式”取證制度強調偵查人員應具有豐富的未成年人保護經驗,並需要諳熟未成年人心理,但在當下的司法實踐中,多數負責詢問的偵查人員並未進行過專門培訓,僅是憑藉個人經驗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詢問,因此缺乏必要的規範化。比如如何設計開放性問題?如何避免誘導性詢問?如何在保護未成年人免受創傷的情況下引導未成年被害人清晰順暢地講述被性侵的事實經過等?這些都需要專業化的詢問技能和規範化的操作流程,而使用科學、固定的詢問架構是保障詢問專業化和規範化的可行選擇。大陸地區目前缺乏提高偵查人員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能力的專門培訓課程,亦未引入或創制類似於NICHD的詢問架構。因此,有學者指出,大陸地區目前的“一站式”取證制度仍處於探索階段,具有強烈的地方性和經驗性色彩,在很多地區,“一站式”詢問試點只是大致確立了多部門的聯合工作機制和詢問兒童的一般性原則,還未及關注如何展開具體的詢問程序,如何通過詢問最大限度地獲取準確的資訊。這直接導致“一站式”詢問的功能受到了較大的局限。


第四,在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司法程序權利和獲取優質證言之間存在失衡。


如前文所述,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事實認定猶如迷宮,未成年被害人的陳述對定案頗為關鍵。低質量的證言無法反映事實全貌,可能導致的後果要麼是放縱罪犯,要麼是製造冤獄,抑或是定性錯誤或量刑失衡。因此,無論是台灣地區的司法詢問員制度還是大陸的“一站式”取證制度均应具有雙重目的,一是保障被害兒童的司法程序權利,二是從被害兒童處獲取高質量的證言,二者不應偏廢。但根據大陸地區的司法實踐,“一站式”取證制度在二者之間似乎走向了失衡,其過於強調保護被害兒童免受二次傷害,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對高質量證言的追求。比如,在涉及是否應對未成年人的作證能力進行評估時,即有實務界人士認為,“一站式”辦案模式應將被害兒童的人格權利放在首位。對一個兒童進行心理或者精神障礙評估,需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因為這裏涉及到對被害兒童的人格尊重。但事實上,的確有部分被害兒童在遭受性侵後出現了心理創傷和應激障礙,表達邏輯不清,其證言未必能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在此情形下,偵查人員有必要評估其作證能力。


由上觀之,大陸地區的“一站式”取證制度雖較之以前取得了長足進步,但仍有改進的空間。


第一,在理念上,應在保護被害兒童的司法程序權利和獲取優質證言二者之間取得平衡。


大陸的“一站式”取證制度,將保護被害兒童免遭二次心理創傷作為建構的邏輯起點,因此重點強調一次完成詢問,這自然是保障被害兒童權利的應有之義。但被害兒童的權利不應僅包括司法程序中的權利,還應包括通過國家公權力的力量使性侵者獲得刑罰從而實現和恢復正義的實體權利。有研究表明,幾乎80%遭遇性侵的兒童否認他們曾遭受暴力或不願談及相關的被害經歷。兒童對性侵的細節不願向他人陳述,即使是由受過專業心理訓練的工作人員進行詢問,在一些案件中也難以獲得性侵的具體細節。因此,很多性侵兒童的刑事案件並未進入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形成相當大的“犯罪黑數”。相較兒童證言因誘導而失實的問題,有效獲取實際遭受性侵的兒童的證詞更困難。大量的“犯罪黑數”意味著性侵者無法得到應有的制裁,被害兒童因遭受性侵而喪失的實體正義無法獲得修復。從這個層面來講,在保護被害兒童司法程序權利的同時,通過發揮專業人士的作用引導被害兒童提供優質證言應成為“一站式”取證制度的重要理念。在這個理念之下,一次詢問原則不應絕對化,在被害兒童抗拒詢問、情緒激動、緘默不言或出現新證據需要再次核實情況時,司法機關仍應另行尋找合理的時機,儘量再次安排詢問。


與大陸地區的“一站式“詢問制度相比,無論是台灣地區還是美國的司法詢問員制度,均將發現真相和獲取優質證言作為重要的面向,強調以從被害兒童處獲取詳盡、完整的性侵信息作為宗旨。這一點頗值得大陸地區借鑒。面對數量持續攀升的性侵兒童犯罪,若僅重視保護兒童的司法程序權利而忽視了對真相的追尋,則最終的利益受損者仍是被害兒童本身,民眾對司法的信心也會受到打擊。


第二,協調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處理性侵兒童案件中的關係,調動公安機關在“一站式”取證制度中的積極性。


縱觀大陸多地的實踐,“一站式”取證制度系由檢察機關主導推進,公安機關承擔的是制度執行者的角色,其不僅須負責對被害兒童的詢問,還要負責聯繫檢察官、婦聯、社工、心理專家等人士,在詢問過程中,更要承擔錄音錄像等多種職能。尤其是詢問未成年人,較之詢問成年人更耗時耗力,這無疑影響了辦案效率,甚至還可能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複雜性而不能最終成功追訴,各種因素交織,導致公安機關在“一站式”取證制度中的作用並不積極,其更願意處理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或能夠成功追訴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畢竟該類案件能為公安機關帶來更大的政治收益和更高的社會評價。在此情形下,協調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一站式”取證制度中的微妙關係是無法回避的問題。一個較為有效的路徑是,通過發揮政法委的組織和協調能力,在“一站式”取證制度中建立起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相互協作關係,並通過聯席會議紀要等形式明確各自的分工和職責。另外,為了提高偵查人員辦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積極性,可在設定考核、獎勵、晉升機制時予以適度傾斜。


其實,上述問題的實質系不同部門在司法詢問過程中應如何協作。如前文所述,台灣地區也面臨著部門協作的難題。雖然成因各有不同,但若不能妥善解決,必然會影響各自制度的實際效用。無論對於大陸地區,還是台灣地區,找到各部門的協作途徑和模式都將是下一步須重點關注和克服的難題。     


第三,從短期來看,應通過專業培訓強化偵查人員詢問被害兒童的專業能力;從長遠來看,應擴大詢問主體的範圍,賦予心理學家等專業人士獨立詢問被害兒童的權力。


在大陆地区目前的“一站式”取證制度下,詢問主體仍以偵查人員為主,但相當比例的偵查人員並未經過系統的兒童心理學培訓,面對性侵被害兒童常常無所適從,不知從何著手開始詢問或通過何種方式獲取高質量的證言。因此,從短期來看,強化對偵查人員兒童心理學等知識的系統培訓,進而提高其詢問被害兒童的專業能力迫在眉睫。但從長期來看,擴大詢問主體的範圍,將心理學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專家納入詢問主體是較為可行的選擇。


目前,儘管台灣地區的司法詢問員制度施行雙軌制,詢問主體仍以檢警為主,專業人士並未廣泛參與到對被害兒童的詢問過程中,但這可能與制度初創有關,亦可歸咎於和司法詢問員制度相互配套的管理機制尚未完善。隨著台灣地區卫生福利主管机构對在冊司法詢問員培訓考核機制、管理機制的成熟,心理學家等專業人士等在詢問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將會日益明顯。在“一站式”取證制度下,賦予專業人士詢問主體資格有一定的現實基礎。目前,大陸多地已建立起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專家庫,這為擴大司法詢問主體範圍提供了豐富的人力資源基礎。比如,深圳市民政局於2020年6月28日公佈的《關於未成年人保護專家庫專家名單的公示公告》,其中即涵蓋了諳熟兒童心理、兒童教育的多名專家。另外,專業人士目前雖然不能獨立進行詢問,但已廣泛參與到“一站式”取證程序當中,對偵查人員的詢問流程已較為熟悉,加之其更瞭解兒童的心理,更知曉如何引導兒童積極表達,這些都為其將來獨立進行詢問奠定了基礎,其利用自身專業優勢,可能會產生比偵查人員更好的詢問效果。因此,在未來的制度完善過程中,可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或制定規章等方式,明確賦予專業人士獨立詢問未成年被害人的權力,以提高“一站式”取證制度的專業化。


第四,仿效美國或台灣地區,創制或引入科學的詢問架構,加強對性侵被害兒童詢問的規範化。


事實上,大陸地區的檢察機關早已注意到詢問性侵被害兒童的特殊性,在探索如何保障詢問規範化的議題上亦一直未曾停歇。以上海的司法實踐為例,該市的各級未檢部門在探索“一站式”取證機制過程中,已相當注重規範對未成年被害人的詢問規則,避免反復詢問加深被害兒童的創傷。其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在制定的《訊(詢)問未成年人規則》中,對詢問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詢問次數、詢問方式、詢問要求、隱私保護、中止詢問、心理疏導等均進行了規定。但前述舉措仍停留於詢問規範化的表層,並未形成系統化的架構。所謂架構,應是經過科學設計的、可以反復適用的、流程化的詢問框架。這種詢問架構除了規範詢問程序,更應包括對詢問過程和詢問問題的科學設計。目前,無論是台灣地區,還是英美、日本等發達國家,均已經引入或創制了各自的詢問架構。大陸地區可以在總結各地司法經驗的基礎上,創制出具有本土特色的詢問架構,或效仿台灣地區,嘗試引入美國等已經較為成熟的司法詢問架構,並結合實踐經驗,以逐漸實現本土化。


結語


性侵被害兒童作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弱勢者,應受到優先保護。無論是台灣地區,還是大陸地區,均已注意到詢問性侵被害兒童的特殊性,並已作出努力,分別實施了司法詢問員制度和“一站式”取證制度。目前,兩種制度均處於通過探索加以完善的階段,各自仍有進步和改革的空間。但不論採取何種改革進路,均應兼具保護被害兒童利益和獲取優質證言之雙重目的,而非顧此失彼。於大陸地區而言,更可以借鑒台灣地區及美國等地司法詢問員制度的可取之處,以完善“一站式”取證制度。

(責任編輯:張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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