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學》2024年第3期要目

文摘   2024-10-03 19:00   山东  


MACAU LAW REVIEW

《澳門法學》2024年第3期要目  

·專欄:慶祝澳門回歸25周年

1.主持人語:深化法律改革,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建設

王   禹

2.澳門回歸後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         

唐曉晴

3.聚焦澳門刑法的改革之路

——以若干急需反思與完善的立法問題為視角

趙國強

·論文

4.法人犯罪規範構造的解構與重塑:從行為意志到義務違反           

聶立澤、劉林群

5.人民陪審員實質性參審的理論闡釋與實踐路徑

張   偉

6.民法典時代我國婚姻犯罪的刑法適用

錢   蕙

·港澳法治研究

7.特區本地法律備案審查的啓動、程序和標準探析

胡錦光、蘇   鍇

8.論香港法院對香港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關係的處理

江  輝

9.澳門統一司法見解:制度淵源與司法實踐

張若城

·區際法治研究


10.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合作模式的分析與檢討

郭天武、呂嘉淇

11.粵港澳大灣區碳市場一體化法治保障研究

張葉東

12.粵港澳大灣區勞動爭議解決程序對接的路徑探索

李夢雲

·域外法治研究

13.論非洲國家“吹哨人”保護立法及其啟示

張小虎


14.法哲學的新觀念與新基礎

【智利】阿爾瓦雷斯(著);邢溫迪、姚遠 (譯)



專欄:慶祝澳門回歸25周年


01

主持人語:深化法律改革,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建設

作者:王禹(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大學法學院)


澳門當前適用的第 58/95/M 號法令《刑法典》、第 48/96/M 號法令《刑事訴訟法典》、第 39/99/M 號法令《民法典》、第 55/99/M 號法令《民事訴訟法典》和第 40/99/M 號法令《商法典》是回歸前夕將葡萄牙相關法典,通過總督以法令的形式轉變為本地法典的法律本地化產物。這場匆忙的法律本地化,还仅是“法律过户”,滿足了原有法律基本不變中的原有法律必須是回歸前本地機關制定的法律而非葡萄牙法律的形式要求。從廣義上來說,澳門的法律本地化還沒有完成。廣義的法律本地化,不僅是指通過本地立法程序將葡萄牙法律轉化,還包括要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清理和修訂,以及翻譯和推廣,使其成為真正植根於澳門当地、與澳門社會需求相符合的現代法律。


澳門回歸後,五大法典作了一些修改,如第 8/2017 號法律修改《刑法典》,第 6/2000 號法律、第 16/2009 號法律、第 4/2015 號法律修改《商法典》,第 9/2013 號法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等,但是這些修改限於枝枝葉葉,並沒有對五大法典進行系統性修改。五大法典本身來自葡萄牙相关法典轉譯的中文,文法生澀难懂,不易為民眾理解,妨礙法律的普及化和在民间的生命力。現澳門“一國兩制”經過二十五年发展,經濟社會發生了天翻地覆變化,原有五大法典已難以符合當下社會生活的法律需求和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法律需求。


深化澳門的法律改革,應當以著手推進五大法典的全面修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澳門回歸祖國,憲制基礎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共同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澳門的法律改革應當與憲法和澳門基本法設定的法理概念相銜接、在憲法和澳門基本法鋪設的法理軌道上運行。應當在澳門回歸祖國 25 年法律改革和法制建設經驗上,進一步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建設:夯實法律體系的憲制基礎、端正法律體系的發展方向、明確法律體系的淵源構成、完善法律體系的部門劃分、改進法律體系的技術制度。


加強法理研究是深化法律改革,建設以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為基礎、保持和發揚原有法律制度的優勢特色的現代法律體系的基礎和前提。本期《澳門法學》發表的兩篇有關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刑法典的學術論文,由澳門民法學、刑法學兩位權威專家唐曉晴和趙國強撰寫。對進一步深化法律改革,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建設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02

澳門回歸後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

作者:唐曉晴(澳門大學法學院)


摘要:今年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回歸祖國第二十五週年,脫胎於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的《澳門民法典》也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修訂,逐漸發展出了一套具有澳門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澳門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不僅反映了民法理論的更新,也體現了社會、科技與經濟的進步以及價值觀的改變。本文系統回顧了澳門回歸後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以期通過對現有制度的反思,更好地迎接未來澳門民法面臨的新挑戰,為高度自治、依法治澳的下一個二十五年作準備。


關鍵詞:澳門民法典;法律繼受;法律本土化;民法總則;民法分則

03

聚焦澳門刑法的改革之路

——以若干急需反思與完善的立法問題為視角

作者:趙國強(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


摘要:作者旨在從法律改革的角度,針對澳門《刑法典》及特別刑法中若干值得反思與完善的立法問題進行論證、反思,並提出相關的完善建議。這些問題包括:關於輕罪立法,作者結合刑法的謙抑理念,對澳門刑法中相關輕罪的立法提出質疑,認為應當適當提高“入罪”門檻以及設置必要的“出罪”路徑。關於“輕微違反”,作者從大陸法系的“行政犯”入手,論證了澳門刑法中“輕微違反”的產生源頭,並指出“輕微違反”概念極易混淆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刑法規定“輕微違反”實屬“得不償失”之舉,故建議廢除“輕微違反”概念。關於“刑罰之延長”,作者以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 與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對“傾向性不法分子”的相關規定作切入點,對“刑罰之延長”制度提出質疑,認為該項制度明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應當廢除。關於罰金刑立法,作者借鑒了德國《刑法典》總 則關於可將徒刑和罰金刑並科的授權性規定,對澳門《刑法典》關於徒刑和罰金刑的絕對選科制提出質疑,認為澳門《刑法典》應參照德國《刑法典》的立法模式,授權法官必要時可以並科罰金刑。關於附 加刑立法,作者在列出澳門刑法中附加刑的立法特徵後,從附加刑的立法方式和立法內容兩個方面提出質疑,並提出在內容上應對澳門刑法中的附加刑進行歸類整理,在立法上應由澳門《刑法典》總則對附 加刑作統一規定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輕罪;輕微違反;刑罰之延長;罰金刑;附加刑



論文


04

法人犯罪規範構造的解構與重塑:從行為意志到義務違反

作者:聶立澤、劉林群(中山大學法學院)


摘要:由於法人犯罪規範構造的立法闕如,司法實踐求諸自然人犯罪構造衍變出“法人行為+法人意志”的規範構造,卻導致將自然人罪責平移作為法人罪責、異化為法人對自然人的替代責任,有違罪責自負原則。而“法人名義+利益歸屬”認定路徑存在結果歸罪嫌疑。立基於罪責自負原則,法人罪責在於違反擬制主體的合法義務,即擬制主體組織結構疏失而導致內部自然人實施失範行為。組織結構疏失的消弭取決於合規體系的整飭:事前的合規關乎法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事後的合規關乎法人特殊預防必要性大小的認定。循此,法人犯罪規範構造為“雙層義務違反”:法人違反事前合規義務—合規人員違反具體的事前合規構建義務—特定人員實施具體犯罪行為。


關鍵詞:法人犯罪;規範構造;結構疏失;合規體系;雙層義務違反

05

人民陪審員實質性參審的理論闡釋與實踐路徑

作者:張偉(西藏民族大學法學院)


摘要:人民陪審制承載著彰顯司法民主、將來自社群的集體智慧注入司法裁判以及強化司法監督等重要價值功能,但這些價值功能的實現應以人民陪審員實質參審為制度前提。作為陪審制改革試點單位的C縣法院圍繞“選好、用好和管好陪審員”而開展的改革工作,在一定程度促進了陪審員實質參審,其經驗值得推廣。然而,從長遠看,若要促進人民陪審員實質性參審,除了推廣C縣法院的既有經驗外,還需進一步優化陪審員隨機選任程序,完善合議庭結構,以及強化對陪審員邏輯推理能力和證據分析等方面的培訓。


關鍵詞:人民陪審制;實質性參審;陪審員

06

民法典時代我國婚姻犯罪的刑法適用

作者:錢蕙(東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的頒佈是我國婚姻犯罪刑法適用模式的重要轉捩點。就適用理念而言,在民法典時代,傳統以重刑主義為導向的刑法適用理念應被民刑一體化的新理念取代,後者要求在婚姻犯罪中堅持民刑有序的價值順位和民刑協調的運行方針,確保前置法民法對刑法適用的輔助、制約,保證婚姻犯罪的刑事違法性判斷遵循法秩序統一原理。在具體的個罪適用上,首先,通過“重婚”“婚姻自由”“同居”等概念要素的民刑一體化研判和對實害法益的定位還原,準確界定婚姻犯罪刑事犯罪性的有無。其次,借助公序良俗原則和民間習慣法的配合,在歸責層面確認婚姻犯罪可遣責性的高低。最後,檢視當前辦理民刑交叉案件時“先刑後民”的程式順位,在最終的責任承擔上確保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有效銜接。


關鍵詞:婚姻犯罪;民法典;民刑一體化;法秩序統一



港澳法治研究


07

特區本地法律備案審查的啓動、程序和標準探析

作者:胡錦光、蘇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以下簡稱“特區本地法律”)的備案審查是維護基本法地位和權威、維護國家主權統一與完整、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制度,其運行狀況是在法制層面反映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晴雨表。根據近幾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情況工作報告,可以得知特區本地法律備案審查一直在切實運行,但其仍然存在審查的規範依據、標準和程序等尚付闕如的疏漏。完善特區本地法律備案審查機制,就具體的制度建設而言,應當從審查啓動、審查程序、審查標準等具體問題加以謀劃和設計,從而更好地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發揮法治在特別行政區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全面管治能力和水平。


關鍵詞:特區本地法律;備案審查;基本法審查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程序

08

論香港法院對香港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關係的處理

作者:江輝(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摘要:《香港國安法》是主要在香港實施的法律,需要置於香港法律體系之下適用。如何處理其與本地法律的關係,是能否準確適用的關鍵。立法時,《香港國安法》已充分考慮本地法律,儘量與本地法律銜接、相容和互補。但實施過程中,仍遇到了一些較為複雜的具體問題。香港法院處理時,一方面堅持本地法律具有適用性的原則;另一方面則按照《香港國安法》優先適用的規定小心謹慎地處理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的衝突。在規則衝突時,優先適用《香港國安法》;在適用結果與《香港國安法》不符時,則按照符合《香港國安法》的方式解釋和適用本地法律。同時,香港法院認為,依據《香港國安法》制定的實施細則亦具有優先效力。


關鍵詞:香港國安法;本地法律;香港法院;衝突解決;優先效力

09

澳門統一司法見解:制度淵源與司法實踐

作者:張若城(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


摘要:澳門統一司法見解制度源於葡語法系中獨有的“判例”(Assento)制度,以類似先例的形式消解合議庭裁判間的對立,達到統一法院內部的歧義見解目的。自法律本地化以來,本澳借鑒葡國的訴訟法規定建立了屬於澳門本土的統一司法見解機制,該制度在緩解社會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穩定法律秩序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作為審級救濟制度的結果,終審法院的統一司法見解對下級法院扮演著重要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指引角色。然而,強制性司法見解的規範效力不僅懸置了“依法”審判原则,亦在實踐過程中帶有法之續造行為。正值澳門回歸25周年之際,本文就澳門統一司法見解的制度實踐為研究對象做進一步的總結與反思,以求教於方家。


關鍵詞:判例/Assento;統一司法見解;程序主義;拘束效力;司法解釋



區際法治研究


10

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合作模式的分析與檢討

作者:郭天武、呂嘉淇(中山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前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根據不同地方權限和地方需求,在實踐中探索出試驗型、服務型和一體化三種法治合作模式。這三種法治合作模式既有利用市場優勢、政策優勢和特殊地域背景優勢,但也存在滯後性、高成本和區域性等不足,以及港澳地區主動對接的積極性未能有效調動等問題,難以回應大灣區高質量發展對生產要素流動的高要求,對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支持仍有待提高。本文整合借鑒當前粵港澳大灣區不同法治合作模式的優勢,結合灣區建設實際,為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合作模式的創新提供新思路,為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重點領域提出新設想。


關鍵詞: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合作模式;規則銜接;機制對接

11

粵港澳大灣區碳市場一體化法治保障研究

作者:張葉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


摘要:粵港澳大灣區碳市場一體化的實現亟需有力法治保障,包括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層面。粵港澳大灣區作為“一國兩制”背景下的特色城市群,為助力區內“雙碳”目標實現,需要各方密切合作,其中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碳市場法治一體化無疑是引領區內“雙碳”合作的法治之基,也是區域法治合作在粵港澳的生動實踐。囿於法律制度的差異,粵港澳大灣區碳市場法治合作面臨著立法層面碎片化、執法層面分散化、司法層面沖突化的困境,導致粵港澳三地碳市場法治合作交流不暢通,難以實現一體化法治保障。為此我國應當在尊重港澳高度自治權的基礎上,發揮中央全面管治權與中央對地方(內地)統一領導的作用,以“授權+協商”的方式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的法治合作,並靈活運用多種立法協調技術,建構系統完整的粵港澳大灣區碳市場合作法治體系。


關鍵詞:粵港澳大灣區;碳市場;區域法治合作;央地關系;制度型開放

12

粵港澳大灣區勞動爭議解決程序對接的路徑探索

作者:李夢雲(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勞動爭議解決程序對接,是服務粵港澳大灣區要素便捷流動的重要舉措。立足於粵港澳三地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共性與差異,可以從訴訟程序對接和非訴訟程序對接兩方面,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勞動爭議解決程序對接。勞動訴訟階段,審理法院可以藉助民商事領域的區際司法協助安排,實現粵港澳三地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對接。非訴訟程序對接方面,應當以粵港澳三地勞動爭議非訴訟糾紛解決規則的協同與融合為目標,具體而言,廣東省應當重視勞動行政部門的解紛功能和作用,同時,從調解的內涵和要求、調解的範圍和限度以及訴訟與非訴訟規則銜接三個視角,規範和優化勞動爭議調解制度。

關鍵詞: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勞動爭議解決程序;區際司法協助;非訴訟糾紛解決



域外法治研究


13

論非洲國家“吹哨人”保護立法及其啟示

作者:張小虎(湘潭大學法學學部)


摘要:非洲“吹哨人”及其保護制度涉及私營企業和公共部門兩大領域,在服務品質、環境保護、金融交易、反商業賄賂、打擊腐敗等方面產生了較大影響,對我國企業赴非投資,乃至我國全面系統完善“吹哨人”保護立法具有一定的啟示。據此,通過分析非洲各國“吹哨人”保護的立法動態、制度架構和實施效果,可有效借鑒非洲國家“吹哨人”保護立法的成功經驗,為回應國務院提出的構建“吹哨人”保護制度提供切實可循的參考。


關鍵詞:非洲;吹哨人;保護立法;制度架構;立法啟示

14

法哲學的新觀念與新基礎

作者:【智利】阿爾瓦雷斯(著);邢溫迪、姚遠(譯)(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被冠以“法哲學”“法的一般理論”以及諸如此類名稱的法學研究,今後必須致力於研究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各種活躍的法觀念,以及出現在歷史上的或者現存的各種法律體系。這種研究必須探明歷史進程中的法律演化路徑,繼而通過比較不同國家集團的基本制度,揭示在19世紀盛行於不同國家集團的各種法觀念,最後調查19世紀下半葉在所有國家一致導向法的新時代(法的社會化)的各種社會因素。我們尤其需要強調這最後一點,以便避免可見於當前過渡階段——即從個體主義過渡到社會團結——的思想亂象。


關鍵詞:法哲學;戰爭;個體主義;社會團結/社會連帶;法的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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