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民:論中華法系及其復興

文摘   2024-07-24 19: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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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華法系及其復興

作者:王立民(華東政法大學功勳教授、華東政法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中華法系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顆耀眼明珠,也是值得不斷挖掘的富礦。當前,對中華法系的研究方興未艾,研究不斷深入,一些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漸漸浮出水面。其中包括一些比較重要的問題,比如中華法系構成的基本要素、中華法系歷經的時期和中華法系的復興等等。正確認識這些問題,有利於深入理解中華法系的整體面貌、發展歷史與往後的走向,為中華法系的創新性發展與創造性轉化添磚加瓦。


關鍵詞:中華法系;中華法系的復興;中國法律文化;世界法制史


目次


一、中華法系的三大基本構成要素

二、中華法系歷經的五大時期

三、中華法系復興的三點思考





中華法系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顆耀眼明珠,其中蘊含了深厚的中華傳統法律文化。正如習近平所講:“自古以來,我國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積澱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華法系是個需要進一步挖掘的富礦。當前,中華法系的研究方興未艾,正在逐步走向深入。其中,有許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探索與研究。本文擷取其中的一些問題,發表個人之管見,抛磚引玉。


一、中華法系的三大基本構成要素

(一)中華法系的母國是中國


中華法系的母國,即中國,佔據了中華法系的核心地位,也是中華法系的發祥地與領導者,對中華法系的面貌與走向起決定性作用。中國的法律制度對中華法系的成員國產生影響,被輸入到這些國家,在那裡生根、開花、結果,最終形成中華法系。沒有中國,不會有中華法系。


中國能成為中華法系的母國是因為具備了法系母國的基本條件,主要為國力強盛、社會文明程度高、法制先進且具有特色。中華法系的成熟時期是隋唐朝,那時就具備了上述條件。唐朝的國力強盛。唐朝建立之初,從隋亡的陰影中走出來,迅速恢復、發展經濟。在貞觀九年(636年),已是“徭役不興,年谷豐稔,百姓安樂。”陪伴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國力不斷增強,國家實現了長期的統一與穩定,文化也得到繁榮。以強大的國力支撐,唐朝成為亞洲最強大的國家和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之一。唐朝的社會文明程度高。唐朝的社會文明程度非常高,在哲學、文學、藝術、數學、天文學、地理學、生物學、物理學、化學、醫學等領域都取得了驕人的成就,以致成為東方文明的淵源。唐朝的法律很先進且具有特色。唐朝的法律不僅具有規範、成熟的法律體系(律、令、格、式),還產生了公元653年頒行的中華法系代表作《唐律疏議》(以下簡稱“唐律”)。同時,唐朝的法律很具特色,民為邦本、禮法結合、明德慎罰、以和為貴等思想與制度,在當時的世界上都獨一無二。


中華法系是成文法系,法典是其主要淵源,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唐朝誕生。它在總結以往立法的基礎上,又前進了一大步,在體例、內容等方面都達到完美的程度。在體例方面。唐律不僅形成了12篇目、502條的律條體例,還有創新運用了條標與“疏議”,為當時世界上其他法典所不可比擬。在內容方面。唐律的原則、制度與條文規定都圍繞刑法展開,涵蓋了需懲治的各類犯罪,不留死角。而且,這些內容分別規定在12篇目中。名例篇規定了指導思想、刑罰、原則、重要制度,其他11篇規定打擊的具體犯罪,一切都井井有條。它的許多地方與近代刑法典有相似之處。以唐律為基礎,再加上其他各種條件的支撐,中國萬事俱備,足以成為中華法系的母國。


(二)中華法系的成員國是東亞的一些國家


任何法系都有成員國,沒有成員國無法形成法系。成員國大量輸入母國的法律,拱衛母國,成為法系大家庭的成員。中華法系也是如此。中華法系的成員國在東亞地區,主要是朝鮮、日本、越南和琉球群島。


中華法系成員國的法律在輸入中國法律以前,特別是唐朝法律以前,都十分落後。朝鮮在輸入唐律以前,法律非常落後,主要是那些以不成文的命令與習慣為表現形式的氏族法,即使有像“犯禁八條”那樣的規定,內容也是十分簡單。日本在輸入唐律以前,法律也很落後,沒有制定過法典。公元646年,日本“大化革新”時,制定的“十七條憲法”,內容很簡單,有些學者甚至認為“十七條憲法實際上並不是法律規範,而僅是政治和社會道路的簡短規劃”。越南在公元11世紀才成為中華法系成員國,在輸入中國法律之前,其法律也不發達。琉球群島是最後一個中華法系的成員國,1372年後才逐漸加入中華法系行列。此前,其法律也很落後,只是“一仍舊例”中國的法律在那時獨佔鰲頭。


這些東亞國家在羡慕中國法律的同時,為了本國的發展,開始輸入中國先進的法律。正是這種輸入迅速改變了這些國家落後的法律面貌,同時也幸運地成為了中華法系的成員國。朝鮮自輸入唐律以後,還輸入元律、大明律等法典,以致朝鮮長期得益於中國法律。《高麗史·刑法志》記載“高麗一代之治,大抵皆仿乎唐,至於刑法,亦采唐律,參酌時宜而用之”。日本的《養老律》制定於公元718年,被日本學者稱為是日本“歷史上最完備的法典”。它以唐律為藍本而制定,日本學者還認為:“《養老律》與現存的《唐律疏議》篇目略同,一般認為是以《永徽律令》為藍本,並參酌了唐朝的《開元律令》”。這部《養老律》頒行後,一直適用至明治維新時期。日本長期適用以唐律為藍本而制定的法律。越南于黎朝時代(1428-1789年)官撰的《國朝刑律》是越南現存最古老的法典,其內容以唐律為“基本”,1812年制定的《皇越律例》則直接來自於《大清律例》。越南的法律一直在步中國法律的後塵。琉球群島在1786年制定一部著名法典《科律》。這部法典的體例與內容大部分都取自於《大清律例》,以致被認為:“大部分皆摹仿《大清律》”。琉球群島的法律後來者居上,輸入中國的法律一點都不落後。


中華法系的成員國熱衷於輸入中國的法律有其一定的原因。除了迫切希望改變本國法律落後面貌的主觀原因外,還有其在政治、經濟、文化與中國相似的客觀原因。這一原因決定了這些成員國能順利輸入中國法律,使其落地、生根、發芽、開花、結果。它們的政治制度也是專制制度,特別青睞包括唐律在內的刑法為內容的法典,以便通過刑事手段來維護少數人對多數人的統治。他們的經濟也是農耕經濟,不是工商業經濟,能夠迅速移植以農耕經濟為基礎而制定的中國法律。它們又在大中華文化圈中,長期受中國文化的影響,可以無障礙的輸入在中國文化圈中的中國法律。可見,中華法系成員國的形成有其一定的必然性。


(三)聯繫中國與中華法系成員國的通道是古絲綢之路


中國的法律要輸出至中華法系的成員國,中華法系成員國要輸入中國的法律,都需要有通道。這種通道要持久發揮作用,利於人員與交通器具的來往,聯通中國與中華法系的成員國。這條通道就是古絲綢之路。它把中國與中華法系成員國緊緊聯繫在一起,不斷進行交流,完成中國法律的輸出與中華法系成員國輸中國法律入的任務。古絲綢之路在中華法系形成、發展過程中的作用至關重要。


古絲綢之路最晚在西漢時已在運行,那時的張騫已出使西域,進行經貿交流。到了唐朝的時候,古絲綢之路的發展達到一個高峰,形成了陸上與海上兩條絲綢之路。陸上絲綢之路的主幹道是越過戈壁灘、帕米爾高原、阿姆河,經過高昌、龜茲、碎葉,到達木鹿城,再把商品轉售到西亞、北亞與歐洲的一些國家。還有其他的陸上絲綢之路聯繫一些東亞國家。海上絲綢之路也在運行,南洋群島、波斯灣、亞丁灣的港口裡,經常停靠著中國的船隻。長安、洛陽、揚州、廣州等一些城市常年聚集著來自包括東亞國家在內的絲綢之路沿線國家人員。唐朝以後,由於內陸戰爭頻繁,陸上絲綢之路受到衝擊,逐漸式微,而海上絲綢之路則仍然興旺,明朝的鄭和創下了七次下西洋的記錄。古絲綢之路也把中國與中華法系成員國聯繫在一起,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通道作用。


朝鮮與越南與中國接壤,有陸上交通的便利,可以使用陸上、海上兩條絲綢之路。日本與琉球群島都是島國,只能利用海上絲綢之路的通道。他們利用季風,冒著風險,來往於中國之間,與中國進行交流。中國通過古絲綢之路向中華法系成員國輸出自己的法律,中華法系的成員國則從古絲綢之路輸入中國的法律。古絲綢之路充分發揮了聯繫中國與中華法系成員國之間的紐帶作用。


中華法系成員國派遣的人員通過古絲綢之路,到中國學習、交流,其中有些人員還到中國的高等學府學習、進修。唐朝時的國子監裡,就有日本學生。他們回國後,為輸入中國法律並使其本土化作出了貢獻。日本的“伊吉博多、土部生男、白豬男曾在唐留學”,回國後都參加了《大寶律令》的制定,而這部法典又“堪稱日本封建立法的典範”。他們都為日本在客觀上成為中華法系成員國而盡心盡力。


中華法系的三個基本構成要素是一個整體,都十分重要,一個也不可少。否則,就會產生片面性,無法正確認識這一法系。




二、中華法系歷經的五大時期

中華法系有個歷程。這個歷程大致可以分為準備、形成、成熟、進一步發展與衰微五大時期,每個時期都有自己的突出之處。


(一)中華法系的準備時期


中華法系的準備時期是中國的先秦時期,即從夏朝到戰國時期。在這一時期中,中國的國力、社會文明程度與法制都在積蓄力量,不斷進步,客觀上為中國成為中華法系母國積極創造條件,尤其是其中的法律。


中國在夏朝就有法律,史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的記載。以後,中國的各個朝代也都制定自己的法律,源源不斷,特別是在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的法律突飛猛進。春秋末期,中國開始公佈成文法。鄭國子產率先鑄刑鼎,把法律條文鑄在鼎上,公開展示,讓人們遵守。以後,鄭國鄧析造“竹刑”、晉國趙鞅、苟寅公佈刑書等等。從此,公佈成文法便成了一種常態,公開並依法辦事的局面逐漸打開,臨事制刑、不豫設法的狀況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戰國時期,魏國《法經》的頒行是個先秦時期法律發展的重要節點。


《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有自己的體例,由盜、賊、囚、捕、雜、具6篇組成,而且邏輯性很強。盜、賊篇是打擊侵犯財產與人身權的犯罪,也是主要的打擊犯罪,故排在最前,起警示作用。囚、捕是打擊盜、賊犯罪的必要程序,排在盜、賊之後。雜篇是打擊盜、賊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起拾遺補缺的作用。具篇是《法經》的原則性規定,規範、調整以上5篇的內容。雖然《法經》還有不足,但在戰國時期能有這樣的法典,也是一種奇跡。它對以後的中國封建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秦國的秦律就是在《法經》的基礎上,繼續向前發展。


這一時期,中國的法律聚焦于自身的建設上,重點是練“內功”,處在一個養精蓄銳的階段,代表性法典還沒有誕生,也不具備形成中華法系母國的條件。同時,此時的中國法律對外交流也不多,外國輸入中國法律沒有形成氣候,也沒有產生中華法系的成員國。這是個蓄勢待發的準備時期。中華法系正在醞釀形成之中,而且每個朝代的法律都在為中華法系的形成疊加力量,作出自己的貢獻。中華法系的形成正是這些朝代聚沙成灘的結果,缺一不可。歷史的連貫性把這一時期各個朝代的法律連接在一起,形成一個發展邏輯,環環相扣,緊密相連。中華法系準備階段的法律正是在這種狀態中,循序漸進。沒有這種準備,中華法系無法在秦朝脫穎而出,正式形成。


(二)中華法系的形成時期


中華法系的形成世紀是在秦朝。公元前221年,秦在統一中國以後,建立了中國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王朝秦朝。這一朝代雖然只存15年,但在法律方面,有長足的進步,史無前例並促使中華法系的形成。這一形成是指,中華法系母國中國的法律基本成形,並對以後的法律產生了很大影響。秦朝法律在中華法系的發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首先,秦朝法律是在全國統一適用的法律。


在秦統一中國以前,是一種諸侯割據的狀態,各諸侯國的法律都不一樣,參差不齊。秦統一中國以後,即在中國統一適用秦的法律,法律實現了一體化,“法令由一統”,改變了以往法律不統一的狀況。法律的統一十分有利於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的發展,也十分有利於中華法系母國法律整體水準的提升。


其次,秦朝使律令體系正式形成。


戰國時,秦朝經商鞅變法,改法為律,頒行秦律,誕生了律這一法律形式,開始出現律令為主的法律體系。其中,律是內容比較系統、完整、相對穩定的法典,令則主要是適時頒行,內容比較單一的法律規範。兩者各有長短,互相補充,可以搭配成較為理想的法律體系。這一以律令為主的體系在秦朝正式形成,“明法度,定律令”。其中,既有秦律,也有詔令、制等。這一體系的形成直接支撐了中華法系的形成。


最後,秦朝法律的內容十分豐富。


秦朝法律的內容十分豐富,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各個方面。尤其是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縣出土的秦簡,通過《語書》《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等等,對秦朝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了規定,使人們的行為“皆有法式”成為現實。這從一個重要側面證實,秦朝的法律內容已經非常豐富,中華法系母國的法律已初具規模,達到形成的程度。


以上三個方面從不同側面證明,中華法系的形成是在秦朝。此後,經過漢與魏晉南北,到隋唐時期,中華法系成熟了。


(三)中華法系的成熟時期


中華法系成熟于隋唐時期,特別是在唐朝。在這一時期中,中國的法律、中華法系成員國的加入、聯繫中國與中華法系成員的通道都有突出表現。


中國的法律演進到唐朝,在法律淵源、法律制度、法律內容等方面都今非昔比。唐朝在總結前人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更上了一層樓,使其攀升到高峰。完善、深化了以往的各種法律淵源、法律制度與法律內容。比如,唐律雖傳承了隋朝的法律淵源律、令、格、式,但更完善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突出了違反令、格、式的“一斷於律”;還有,深化了死刑複奏制度,明確“三複奏訖,然始下決”等等。唐朝的法律在世界上名列前茅。


唐朝法律的代表是唐律,它也是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的各方面都十分先進與完備。唐律是一部唐朝的刑法典,其體例、制度、內容等各方面在當時的世界上都屈指可數,可以與羅馬法、拿破崙法典齊名,成為世界“三個私有制的歷史時代”三大法典之一。“在發達的簡單商品經濟基礎上產生的羅馬法,代表了西歐奴隸私有制高度發展的時代;在發達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產生的《唐律疏議》,代表了中國封建私有制高度發展的時代;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基礎上產生的拿破崙法典,代表了西歐資本主義私有制高度發展時代。”此話是真。


唐朝法律特別是唐律為東亞朝鮮、日本等國家嚮往。為了改變本國法律的落後面貌,它們踏上引入唐朝法律之路,首選唐律。朝鮮重視引入唐律。根據《高麗史·刑法志》的記載,唐律的一些關鍵性內容都被引入至朝鮮。其中包括:“《名例》十二條、《衛禁》四條、《職制》十四條、《戶婚》四條、《廄庫》三條、《擅興》三條、《盜賊》六條、《鬥訟》七條、《詐偽》二條、《雜律》二條、《捕亡》八條、《斷獄》四條”。隨著唐朝法律特別是唐律的輸入,朝鮮的法律漸漸唐化,很自然地就成了中華法系的成員國。


日本也是在中華法系形成時期成為中華法系的成員國。那時,日本制定的《大寶律》《養老律》都大量模仿唐朝。比如,《養老律》中《名例》《衛禁》《職制》《賊盜》諸篇的律文“與《唐律疏議》殆完全相同”。日本法律也在這一時期唐化了。而且,這種唐化使日本大受其益。日本學者大竹秀男、牧英正在《日本法制史》一書中就認為,日本的《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的母法是世界上具有最高理論水準的唐律,日本法律繼承了唐律並一下子躍上像唐律那樣的高水準。與此同時,日本也自然而然地加入了中華法系成員國的行列。


這一時期的古絲綢之路發展到一個高峰,陸上與海上絲綢之路都非常發達,可以滿足中國與朝鮮、日本的人員交往與法律交流。日本在唐太宗貞觀五年(631年)到唐昭宗乾甯元年(894年)中,向唐朝派遣了19批651位遣唐使。他們都通過古絲綢之路,來回於中國與日本之間,其中的有些人為輸入唐朝法律作出了貢獻。


(四)中華法系的進一步發展時期


中華法系的進一步發展時期是中國從五代十國到清朝的時期。在這一時期中,同樣有一些突出之處。


中國繼續制定自己的法律。唐朝以後的各個朝代都適時制定自己的法律,滿足本朝代國家治理的需要。五代十國時期,後樑的《大樑新定格式律令》、後唐的《同光刑律統類》、後晉的《大中刑統》、後周的《顯德刑統》、南唐的《江南刑律統類》等等,都是這個時期的產物。宋朝在建國後不久,便頒行了《宋刑統》。以後,元朝制定了《大元通制》,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例》。這些都顯示,作為中華法系母國中國的法律仍在持續向前發展,沒有停滯不前。


中國在這一時期制定的法律中,其體例與內容受唐律的影響很大。五代十國時期制定的這些法律沿用了唐律的許多規定,被認為“五代時期基本上依然沿用《唐律》的規定”。《宋刑統》在體例與內容上大多傳承了唐律,可以說是唐律的翻版。“《宋刑統》和《唐律》兩相對照,除了少數幾處有所變動外,整體而言,可以說是《唐律》的翻版。”《大元通制》由制詔、條格和斷例構成,其中的斷例以唐律為楷模而制定。“元代是有成律的,那就是《大元通制》的‘斷例’,而且它正是以《唐律》為範式的,絕大多數可以從《唐律》中找到根據”。《大明律》雖然在體例與內容方面都有發展,與唐律不盡一致,但仍受到唐律很大的影響。比如,它的篇名是在唐律篇名的基礎上而有所細化,即“《大明律》的篇名源于唐律而細于唐律”。這從一側面證明,中國的法律具有明顯的連續性,唐朝的法律思想、制度、技術都貫徹在唐後的立法中,一脈相承。


《大清律例》在體例上更接近《大明律》,與唐律有所不同,特別是在律文後增加了例文,形成了律例結構。內容也有所變化,增加了唐律所沒有的“鹽法”“私茶”“匿稅”“大臣專擅選官”“奸黨”“交結近侍官員”等律條,棄用了唐律中的“賣口分田”“妄認盜賣公私田”“裡正授田課農桑違法”等律條。但是,《大清律例》仍傳承了唐律中的一些法律思想、制度和技術,唐律的影響依然存在,是守正創新的產物。這是這一時期中華法系母國法律的一個突出表現。


此時期中的中華法系成員國持續輸入中國的法律。一方面,原成員國繼續輸入唐朝以後的法律;另一方面,新的成員國越南開始引入唐律。朝鮮、日本是原成員國。他們輸入、使用中國的法律。朝鮮先輸入元律(《大元通制》)中的一些規定,後又輸入《大明律》,制定了《經國大典》《刑法大全》。朝鮮持續輸入中國法律,鞏固中華法系成員國地位。日本在《養老律》頒行後,一直沿用至明治維新,此時的《養老律》還在發揮著作用。日本穩居中華法系成員國地位。


在這一時期中,新加入中華法系的成員國是越南和琉球群島。越南自秦至唐朝,都在中國的版圖之中,自宋朝起才開始獨立。獨立後,越南便著力輸入中國法律,制定自己的法律,唐律是其中之一。《國朝刑律》被認為是“越南現存最古老的法典”,制定于黎朝時期(1428-1789),而這部法典的“內容以唐律為基本”。越南順理成章地成為了中華法系成員國,中華法系的成員國增多了。


琉球群島在1372年以後,與中國交往,包括向中國朝貢、派遣留學生、引進中國文化等等。與此同時,也開始輸入中國法律,特別是《大清律例》。琉球群島於1786年頒行的一部重要法典《科律》被認為是“大部分皆摹仿《大清律》”。它在這一時期加入中華法系隊伍,也是最後一個成為中華法系成員國的國家。至此,中華法系成員國全部到位,與母國中國一起組合成完整的中華法系。這成為中華法系進一步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


此時期中的古絲綢之路發生了變化。由於唐後的陸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戰爭頻繁,以致其今不如昔。但是,海上絲綢之路依然興旺。明朝時,鄭和還曾率領2000多艘船隻與2萬多人下西洋,浩浩蕩蕩,十分壯觀。中國與中華法系成員國的交流有海上絲綢之路作保障,照樣進行,沒有受到大的不利影響。


(五)中華法系的衰微時期


中華法系經過4000多年的演進,在20世紀初的清末法制改革大潮中,開始衰微。其中,中國、中華法系成員國、絲綢之路都經歷了許多的不平凡。


中國在鴉片戰爭後,進入近代社會,首先出現的近代法律是中國租界法律並開始對中國的古代法律產生衝擊。經過量變至質變的過程,到清末法制改革時,近代法律在全國範圍內走上歷史舞台。同時,也促成了中華法系的衰微。中國輸入大量來自西方國家特別是德國的法律,並參照制定了自己的法律,法律開始全面進入近代時代。同時,中國也漸漸成了一個大陸法系國家。中國作為中華法系母國退出江湖,中華法系失去核心領導者,也丟失了靈魂,衰微便成為一種趨勢。


在中國進入近代以後,中華法系成員國的法律也先後進行了變革,走上了近代道路,退出了中華法系。日本於1868年開始明治維新,進入近代時期。日本先引進法國法,後又轉向輸入德國法,成了一個大陸法系國家。朝鮮自1876年的《江華條約》開始,逐漸淪為日本的殖民地,也被輸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琉球群島被日本佔領,出現了類似於朝鮮的情況。越南則是在1858年受到法國的入侵,不就便成為法國的殖民地,被強行納入大陸法系國家陣營。中華法系成員國在近代都改換門庭,紛紛併入大陸法系,成為大陸法系國家。中華法系逐漸衰微,失去了昔日的輝煌。


古絲綢之路這條通道在近代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原來好端端的一條經貿、和平、文明的海上絲綢之路,淪為一條西方列強侵略的罪惡之路。英國等列強國家利用堅船利炮,沿著這條絲綢之路,挑起鴉片戰爭等一系列侵略戰爭,以致這條絲綢之路傷痕累累。與此同時,英國等列強國家為了一己之利,還利用這條通道大肆販賣鴉片,幹盡了罪惡勾當。絲綢之路發生了變異,削弱了中國與中華法系成員國之間的經貿、和平、文明之旅,加速了中華法系的衰微。


中華法系歷經了這五個時期,鑄就過輝煌,位列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系史上留下不可磨滅的一頁。新中國成立以後,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的法治日新月異,蒸蒸日上,復興中華法系顯露曙光,值得關注與重視。





三、中華法系復興的三點思考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的法治建設突飛猛進,取得了驕人的成就。隨著中國法治影響力的擴大,中華法系的復興問題便提上了研究日程。其中,有以下三點思考不可忽略。


(一)中華法系復興的重要意義


中華法系復興是要把中華法系復活,變成一個當代的法系,其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更有助於顯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治建設取得的大成就。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後,法治建設取得了很大成就。這些成就可以通過中華法系的平台,向全世界宣示,進一步擴大其的影響力。尤其是在復興中華法系的過程中,中華法系母國中國的法治還會向前發展,並會影響到其成員國。中華法系成員國對中國法治的輸入,就是中國法治外溢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從中將更有助於顯示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在法治建設中取得的成就。這種顯示是一種世界性的宣示,突破了國別的範疇,可以證明中國的法治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可以被其他國家所接受、採納。同時,也從一個法系的側面來增強中國文化的軟實力,提升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文化自信,為復興中華法系作出貢獻。


其次,更有助於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核心與精華部分,在中國已傳承了數千年時間,牢牢紮根於國人心中,民為邦本、禮法並用、以和為貴、明德慎罰、執法如山等等都是如此。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中,理念、智慧、氣度和神韻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復興的中華法系中,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不會缺位。把這一文化融入中華法系,不僅可以成為中華法系的一個特色,與中華法系的成員國共用;還可以使其進一步發揚光大,產生更大國際影響力,展示中華法系的魅力,與其他當代法系媲美,提高中華法系在世界當代法系中的地位。


再次,更有助於推動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


當前的世界如同一個地球村,各國的依存度很高,國家的命運緊密相連。要建設一個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榮、開放包容、清潔美麗的世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就顯得十分重要。在這個共同體中,各國取長補短,互惠互利,和平相處,一起進步。中華法系的復興需有中國與相關成員國共同參與,攜手共進。這就會加強交流,增進瞭解,建立友誼,形成共識,有助於推動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從歷史上看,在中華法系的形成時期,中國與成員國之間就保持著良好關係,經濟、文化等一些領域都有頻繁的交往,互利共贏。這種良好的關係為中國與成員國之間的法律交流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歷史觀照現實。通過復興中華法系,在一個新的平台上,加強中國與相關國家的友好關係,會從一個側面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最後,更有助於改變世界當代法系的格局。


世界法系發展到如今,只留下大陸與英美兩大法系的身影,其他法系紛紛退出歷史舞台。如果中華法系得到復興,建成一個當代法系,就會改變目前世界法系的格局。大陸、英美兩個法系的母國都在西方,發源地也在西方。中華法系的母國則在東方,填補了東方現在沒有法系母國的現狀,使法系的分佈更為合理。同時,也會使世界法系多元化,體現法系的多樣性,符合當代法治發展的實際情況。中國法治的發展使其獨特性越來越明顯,僅民法典就與西方的民法典差別明顯。中華法系可以在世界法系中嶄露頭角,有一席之地。世界法系格局的改變就是對世界法系發展作出了貢獻,打破原來只有兩個法系的僵局,多了一種類型,即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為核心的法系。這使世界法系活躍起來,更富有生氣與活力,改變以往沒有死法系變為活法系的記錄。中國可以在世界法系的建設中,再立新功。


(二)中華法系復興的必由之路在於全方位的創新性發展


中華法系要得到復興,必由之路在於創新性發展。只有通過創新性發展,才能擺脫原中華法系的窠臼,走出一條新路,建設一個當代的中華法系,實現中華法系復興的目標。而且,這種創新性發展是全方位的創新性發展,重點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中國、中華法系成員國的法治和聯繫中國與成員國之間的通道都要創新性發展。


這是從中華法系構成的視角來要求創新性發展。其中,中國的法治決定了中華法系復興的走向與面貌,其地位非同一般。中國的法治在整體上,要在創新性發展方面再上台階,其中包括法治的各領域。要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在建設中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道路上行穩致遠。復興後的中華法系還會傳承以往的成文法傳統,制定法典不可或缺。中國已有制定民法典的成功經驗,往後還要繼續頒行一些法典,進一步完善中國的法律體系。成文法系會有代表性法典,是這一法系的重要標誌。復興後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終由歷史來選定。這一代表性法典的確定之時,也就是中華法系的成功復興之日。當然,中國的法治還會有自己的特色以區別其他國家的法治。其中,不能沒有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這一文化為中國所獨有,被歷史長期積澱,是一個集中國古代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技術等的綜合體。它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也佔有重要之地。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進一步融合,會使中國的法治更為光彩奪目。這一切都離不開創新性發展,這是一條必由之路。


中華法系成員國的法治要創新性發展。中華法系成員國要融入復興後的中華法系,成為其成員國,法治也要創新性發展。這些國家的法治雖不盡相同,但在成文法基礎、法治需求、交流平台等一些條件,會具有一致性。中華法系成員國應具有成文法的基礎。他們是成文法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以便輸入中國的成文法律,與原有的法律充分結合,避免水土不服。中華法系成員國有完善法治的需求。通過輸入中國的法治,會提升本國法治的水準,促進本國的法治文明建設,推動本國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的長足發展。中華法系成員國要具有與中國法治進行交流的平台。在這個平台上,中國法治與中華法系成員國法治頻繁進行交流,顯示中國法治的優越性並受到成員國的重視,引起它們的興趣,開展輸入中國法治的活動。具備以上條件的國家要成為中華法系成員國,都要在法治方面創新性發展。這集中體現在這樣兩個方面。一方面,要有的放矢地輸入中國法治中適合自己的部分,彌補自己法治的不足,完善自己的法治。另一方面,不能照搬照抄中國的法治,而需結合本國的國情消化吸收,並且融入自己的優秀法律文化部分,實現法治的本土化。這種創新性發展會取得雙贏的結果,既使本國的法治上台階,又促成中華法系成員國的形成,最終使中華法系得到復興。


聯繫中國與中華法系成員國的通道也要創新性發展。復興中華法系同樣需有聯繫中國與成員國的通道。這一通道也要通過創新性發展,才能充分發揮通道作用,保障中國與成員國之間的法治交流,實現中國法治的順利輸出與成員國法治的成功輸入,建立起中華法系母國與成員國間的密切關係。目前,“一帶一路”是一條實實在在的通道。2013年中國提出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倡議,概括為“一帶一路”。這個倡議本身就是一個創新,是中國對外開放的重大舉措和經濟外交的頂層設計,也是中國與沿線國家遵循共商共建共用原則,開展深度合作,實現雙贏的平台。“一帶一路”被廣泛認同。連外國人都認為,“一帶一路”的創想,是為了造福天下這一共同事業而提出的,是一個‘深度合作的黃金機遇’。“一帶一路”雖聚焦於經貿領域,但當代的經貿離不開法治,經貿交流同樣會伴隨著法治交流。這就為中華法系的復興提供了機遇,把“一帶一路”打造成一條中國與沿線國家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法治之路。在這條通道上,要創新性運用各種高科技,其中包括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使其暢通無阻,充分發揮聯繫中國與成員國的通道作用。


其次,法治體系要創新性發展。


法治體系是法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著重反映各個法治部門有機組合而形成的緊密聯繫統一體。法治體系不完整,法治就存在缺陷,無法正常、高效運行,從而影響法治的效果與進程。法治體系建設是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建設任務,其中包括五大體系即法律規範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中國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過程中,同樣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任務,目標是要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與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在復興中華法系的進程中,這五大體系都要通過創新性發展同步推進,不能或缺、偏頗任何一個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中的五大組成部分是一個整體,存在嚴密的邏輯關係。法律規範體系是法治體系的基礎,重點在於建立一系列制度,旨在規範行為,為尊重人權、保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有效運行社會機制、促進社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它主要包括了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等。對法律規範體系的基本要求是完備。只有完備,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避免產生無所措從的窘況。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是實施法律規範的體系,旨在使制定的法律規範轉化為實踐行為,達到法律規範設定的預期。這一實施體系涉及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各個層面,使已制定的法律規範全面地得到有效實施,形成有法必依的格局。對法治實施體系的基本要求是高效,以此來對抗低效,提高法治實施的效率與效果。法治監督體系是為了保證法律規範的制定與法律規範的實施都依法進行的體系,旨在加強對權力機關及其運行的制約,不至於偏離法治軌道。這一體系中的主體不同,監督的範圍也不同,其中包括了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和黨的機關的監督。這些監督形成一張無形的監督網,使監督無處不在,免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情況的發生。法治監督體系的基本要求是嚴密,只有在嚴密狀況下,這一體系才能充分發揮監督,否則,難免漏洞百出,監督失控。法治保障體系是在法律規範、法治實施、法治監督體系的基礎上,重在法治的社會治理功能,宗旨是保障社會治理功能的充分發揮與社會治理目標的實現。其中,會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各領域,是一種全方位的治理。這就要求在社會治理中,運用法治思維、尊重法治精神、遵守法律規定,切實推進社會的良治、善治,確保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一齊建設。為此,法制保障體系的基本要求是有力,否則,無力、疲軟都無法實現法治保障的目標。黨內法規體系是以黨章為根本而建立的各領域、層級黨內法規的有機整體。其中主要包括了組織法規、領導法規、自身建設法規和監督保障法規。這體系旨在規範黨組織與黨員的行為,確保党的領導地位,全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與中國式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這五大體系的邏輯關係與法治的內涵保持一致,也是這種內涵的直接體現。


中國正在全力推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成績喜人,但任務依然很艱巨,不能沾沾自喜,更不能怠慢,而要全力以赴,日夜兼程。特別要補齊短板,彌補不足,做到一起並進,其出路在於創新性發展。比如,在法律規範體系中,還有一些法典要制定,刑法典、行政法典、環境法典、教育法典、勞動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等等都在其中。要制定這麼多法典,而且有些法典在中國法制史上從未制定過,必須走創新性發展之路。這些法典的頒行將很快補齊主要短板,完備中國的法律規範體系。中國的法治體系建設有個重要節點,那就是2035年。這一年中國要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此時的法治體系應該達到完善的程度,其中不能沒有創新性發展的支撐。


最後,立法、行政執法、司法和守法也要創新性發展。


立法、行政執法、司法和守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任務。它們主要按法治的流程進行排列。先立法,然後是依法進行行政執法、司法,最後形成守法的局面。對於這四者的要求是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就需有創新性發展。只有在創新性發展的格局下,才能實現對這四者的要求。


通過創新性發展,在立法中完善立法體制,深入推進科學、民主立法,提高立法品質。特別要優化立法權的配置,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加強重點領域的立法,及時反映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人民群眾期待關切,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會治理、保障民生和保護國家安全等方面法律的制定與完善,把科學立法落實到位。通過創新發展,在行政執法中解決執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不作為、亂作為等突出問題,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建立高效地依法行政體制機制,進一步提升嚴格執法的水準。通過創新發展,在司法中優化司法機關權職的配置,在制度上健全分工負責、相互配合與制約的安排,嚴格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在公開、公正、公信上下功夫,遏制司法腐敗,持續提高公正司法的水準。通過創新發展,在守法中著力提升全民以法治觀念為核心的法治素質,堅持全民普法,加強法治宣傳與教育,健全公民與組織的信用記錄,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環境,使學法、尊法、守法成為全民的共同追求與自覺行為,力爭在全民守法方面取得長足的進步。總之,創新性發展要貫穿在立法、行政執法、司法與守法各領域,使其在動態中,穩步向更高層次發展,為全面依法治國貢獻力量。


在立法、行政執法、司法和守法中,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是關鍵。他們應該不負眾望,在立法、行政執法、司法、守法中堅持依法辦事,樹立良好形象,成為人民群眾的楷模。他們在立法中,要充分體現人民群眾的期待與關切,全力保障民生;在執法中,要規範執法,杜絕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在司法中,要旗幟鮮明地支持各級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決不能利用職權干預司法;在守法中,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率先成為守法公民,做人民群眾的守法榜樣。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依法用好權,成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先鋒力量,為中國式法治現代化不斷立新功。


在中華法系的復興中,中國、中華法系成員國和聯繫中國與成員國之間通道的創新屬於宏觀創新,法治體系的創新屬於中觀創新,立法、行政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創新屬於微觀創新。把這三者創新結合起來,就形成中華法系復興中的全方位創新。這是一條中華法系復興的必由之路,也是使中華法系從死法系蛻變成活法系的必由之路。


(三)中華法系復興的研究與教育


中華法系的復興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有一個按照當代法系發展規律,逐步發展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對其進行研究十分重要,是作理論探索與積累的前期準備。研究隊伍的成員可由多學科的學者、專家組成,包括法學、歷史學、社會學等的學者、專家。不過,核心成員應是法學特別是法律史、法理學的成員,與他們學科的關係比較大,易進入研究的角色。研究的內容應包括與中華法系復興相關的一些內容。其中,可以包括:中華法系復興的基本條件、重要意義、路徑、難點與對策、特點等等。為了從更廣泛的範圍去理解與認識中華法系的復興,還可以研究法系的一些基本問題。比如,法系形成的理論與實踐,法系的發展歷史與發展規律,法系的分類標準與種類等等。只要有利於復興中華法系,都可在研究之列。不同的學科還可以從本學科的專長出發,深入研究一些專門問題。各學科之間還可取長補短,形成合力,共同致力於中華法系復興的研究。研究方法同樣十分重要。可以把傳統的研究方法與當代的先進研究方法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各種現有的研究手段,對復興中華法系開展研究,不斷產生高品質成果。


中華法系的復興可以作為高等教育特別是法學高等教育的內容,目的是擴大學生的知識視野,培養有志研究中華法系復興的人才。其中,可以在本科教育中增設選修課,在研究生教學中設立專題,專門講授有關中華法系復興的內容。在撰寫論文時,可以引導性的讓學生撰寫有關復興中華法系方面論文,特別是學位論文。碩士、博士研究生的理論基礎較為厚實,可以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產出一些有份量的研究成果,為以後的進一步研究開闢道路。講授課程的教師可以由一位或數位組成。一位教師能夠承擔全部教學任務的,授課任務就由一位教師擔當。一位教師不能承擔全部教學任務的,可以由數位教師來完成,每人各講一部分,總合成一門課程。一個學校的師資不足,也可以聘請校外師資,參與授課,共同完成教學任務。通過教學會有利於持續擴大復興中華法系的影響,培養相關人才,壯大研究隊伍,為復興中華法系,作充分的前期準備。


在中華法系復興的研究與教育中,要努力貫徹以下三個相結合。第一,要與學習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相結合。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21世紀的馬克思主義,也是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行動指南。習近平法治思想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的最新成果,也是對這一理論的重大創新發展。習近平法治思想是一個內涵豐富、論述深刻、邏輯嚴密、系統完備的科學理論體系,具有鮮明的理論風格、思維特徵和實踐特色。這一思想是進行中華法系復興研究與教育的指導思想,特別是其中關於中華法系等的論述。只有認真學習、努力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才能充分認識復興中華法系的重要性與必要性,順利探索復興中華法系的路徑與方法,切實把握復興中華法系的研究與教育的方向與關鍵等等。只有這樣,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得出科學、可行的判斷。


第二,要與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相結合。黨的20大報告首次正式提出要“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式現代化是我們党領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黨的18大以來,在長期探索和實踐基礎上,對於理論與實踐上的創新突破。中國式現代化是要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高品質發展與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創造人類文明的新形態。中國式現代化集中體現了中國道路、中國制度與中國文化。中華法系的復興是中國式現代化中法治的一個部分,與中國式現代化同行、齊進、共榮。在中華法系復興的研究與教育中,要以中國式現代化為背景,與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相結合,避免產生兩張皮的情況,使這一研究與教育方向明確,旗幟鮮明,成績卓著。


第三,要于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相結合。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本身就是復興後中華法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塊體現中華法系特色的內容。為了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在中華法系復興中得到傳承與充分體現,有必要在中華法系復興的研究與教育中格外重視,與其緊密相結合。不論是在研究計畫、研究過程、研究成果中,還是教育大綱、教育內容、教育評估中,都要關照到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不能缺位。其中的一些重要方面,更不能缺少。比如,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內涵與結構、產生背景、生存條件、形成與發展過程、特徵、主要文獻與代表人物、與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關係,傳承路徑與方法等等。研究與教育的內容會有很多,可以步步為營,逐漸深入,擴大“戰果”,直至取得滿意的效果。


中華法系復興的研究與教育將伴隨著中華法系的復興而呈現一個過程,不會是一朝一夕之事。現在就應有所打算,放到日程上,穩步推進。


結語。中華法系中有許多值得研究的問題,其中包括:中華法系構成的三大基本要素、中華法系歷經的五個時期、中華法系的復興。這些問題集中反映的是中華法系的總貌、過去的歷程、將來的走向。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瞭解與理解,十分有利於認識中華法系的一些基本問題,以便對其作更為深入的研究,開闢探研中華法系的新局面。


(責任編輯:唐銘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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