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2】医学人文精神

学术   2024-11-02 21:01   北京  
徐琦老师“医学人文精神”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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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医德基本原则与准则

 医德基本原则

一、我国当代医德原则

1981年,在上海举行的“全国第一届医德学术讨论会”首次明确提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其内容表述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80年代中期,经修改,把上述提法确定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原则的内容包含分工互补的四个层次。

(一)防病治病:从宏观层面指明了医学服务必须承担完整的医德责任,即无论医务人员身在哪一个工作岗位,无论医疗卫生单位属于何种性质,都必须肩负起防病治病的使命。

(二)救死扶伤:救死扶伤是临床医疗服务的首要道德职责,即所有临床医务人员都应把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为病人谋利益。

(三)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这个原则中处理好医学人际关系必须遵循的最普遍、最现实的底线要求。它要求对人的生命加以敬畏和珍爱,对人的尊严予以理解和维护,对病人的权利给予尊重和保护,对病人的身心健康投以同情和关爱。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是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最高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医德的核心内容。

二、欧美生命伦理原则

生命伦理学萌发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目前对我国影响较大的美国生 命伦理基本原则有“二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在西方,由美国学者比彻姆和查尔瑞斯提出的生命伦理四原则,即自主原则(引入我国后改称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改称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一直作为伦理决策的首选,并被欧美等许多医学组织视为医生的执业行为依据。

(一)尊重原则:尊重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病人的生命、人格、隐私权、自主权及处理好相关的一些特殊问题

1.尊重病人的人格权

所谓人格权,就是一个人生下来即享有并应该得到肯定和保护的权利。在我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价值观念,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如下人格权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去世后仍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遗体权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财产权。其中,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其死后的遗体权等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其余的则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2.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的私密性信息不被泄露,二是身体不被随意观察。医生有义务为病人保守秘密,以免泄露信息给病人带来伤害。同时,医生也有义务在为病人实施检查治疗时保护病人的身体不被他人随意观察。

3.尊重病人的自主权

病人自主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病人,在医患交流之后,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做出的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据此采取负责的行动。这是病人享有的一种重要权利,与其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密切相关。

在通常情况下,病人自主选择需要有必要的前提条件作为保障:一是病人有正常的自主能力,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并与家属商讨过的;二是医务人员为病人提供真实、适量并且病人能够理解的医疗护理信息;三是病人自主选择和决定不会与他人、社会利益发生严重的冲突。病人自主权对医务人员的伦理要求主要包括:要提供条件,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自主性或自主决定,保证病人自主选择医生或医疗小组;治疗要经病人知情同意(狭义自主);保守病人的医密,保护病人的隐私,尊重病人的人格等(广义自主)

尊重病人自主权,必须处理好病人自主与医方做主之间的关系,尤其要正确运用医疗干涉权。医方做主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病人自主,只有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医方做主才既是合理的,又是必须的①病人昏迷,病情十分危急,需要立即进行处置和抢救,来不及获取病人家属的知情同意;②病人患“不治之症”,本人或其家属将治疗权全权授予医生;③“无主”(身边没有任何人代行其自主权)病人需要急诊急救,而本人不能行使自主权;④病人患有对他人、社会有危害的疾病而又有不合理要求和做法。

当病人或其家属错误地行使自主权,所做的决定明显危害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或者家属的代理决定明显违背病人自己的意愿时,医方都有权加以抵制、纠正,即可以行使干涉权

【知识拓展】

对于“无主”患者的处理有相应法律法规来指导临床工作,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病人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病人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二)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底线原则,是对医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不伤害原则的相对性特别提示关注伤害的双重效应问题。双重效应是指某一诊治行为既有预期的积极效果,也伴有非预期的消极效果。

也就是说,该行为的动机、目的是善的,也确实带来了明显的诊治作用,即善效果的直接效应。但同时,该行为也带来了一些不可避免的伤害和副作用,即恶效果的间接效应。只要善效果显大于恶效果,那么这类具有双重效应的诊治行为不能被认为是恶的。

(三)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是指把有利于病人健康放在第一位并切实为其谋利益的伦理原则。有利原则由两个层次构成, 低层次原则是不伤害病人,高层次原则是为病人谋利益。因此,有利包含不伤害,不伤害是有利的起码要求和体现。

(四)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伦理要求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公正和医学人际交往公正。伦理要求:①公正地分配医疗卫生资源,在其中医务人员既有分配宏观资源的建议权,又有参与微观资源的分配权,因此应该公正地运用自己的权利,尽力保证病人享有的基本医疗和护理等平等权利的实现;②公正地保障诊治质量和服务态度,平等待患,特别应该给予老年病、精神病、残疾、年幼病人等以格外的医学关怀;③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医护差错事故,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兼顾各方利益。

资源分配公正总的要求是: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基本原则,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临床上,公正原则针对微观医药卫生资源分配,主要依据按医学标准、社会价值标准、家庭角色标准、科研价值标准、余年寿命标准等综合权衡,在比较中进行优化筛选,以确定稀缺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先享用者资格。其中,医学标准主要考虑病人病情需要及治疗价值;社会价值标准主要考虑病人既往和预期的贡献;家庭角色标准主要考虑病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科研价值标准主要考虑该病人的诊治对医学发展的意义;余年寿命标准主要考虑病人治疗后生存的可能期限。在这些标准中,医学标准是首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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