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阿兴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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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出门,停个车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但要是把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回来一看,车竟然被人划伤了,这就很闹心了。
更崩溃的是,停车场撂挑子说不负责,这事儿该找谁评理去?前不久,江苏淮安的董义刚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一纸诉状把停车场告上了法庭。
法院会如何判决?停车场的“霸王条款”真的管用吗?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案情!
案情回顾
董义刚把爱车停在淮安市一处收费停车场内,按规定扫码缴纳了5元停车费,谁知一个多小时后回来取车,竟发现车身多了4道刮痕,董义刚顿时心疼不已。
他立即报警,警方调取监控后发现,停车场的监控探头数量严重不足,可视范围还不到停车场面积的两成,根本无法查清肇事者。
董义刚认为,停车场理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料停车场负责人李德平却拿出一纸告示,上面写明:“本收费为车辆占位置,不负看管责任,请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停放。”
言下之意,董义刚明知风险还选择停车,出了事只能自认倒霉,双方僵持不下,董义刚一纸诉状将李德平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董义刚车辆受损,停车场是否应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停车场作为经营者,对车辆的停放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就算车辆损坏是由第三人所为,只要停车场没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停车场所谓的“免责声明”,其实属于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其中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董义刚车辆受损的情况下,李德平作为停车场负责人,即便自己不是直接侵权方,也难辞其咎。
监控探头数量与布控范围明显达不到起码的安全管理要求,又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理应对董义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考虑到车辆受损的直接肇事者是第三人,且董义刚并未实际修理,具体损失难以确定,法院在酌定过错程度后,判决李德平赔偿董义刚2000元车辆维修及折旧费用。
案件启示
像董义刚这样把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却被划伤的情况并不罕见,作为车主,遇到这种倒霉事,千万别轻易妥协,更不要被停车场的“免责告示”唬住,只要停车场没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得担责。
当然了,停车前还是要留个心眼,尽量选择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的正规停车场,万一车辆真出了问题,第一时间报警,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
对停车场经营者而言,少一些“糊弄”车主的侥幸心理,多一些尽职尽责的安全管理,才是经营之道。
从董义刚的遭遇看,停车场安全管理要如何跟上新时代?引入人工智能监控系统等黑科技,是否可以更好地保障车主权益?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