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耐特:承认与被蔑视

体娱   2024-11-02 07:41   浙江  



在1802年至1806年间,黑格尔在耶拿大学连续完成几本著作。它包括《伦理体系》(1802/1803)、《第一精神哲学》(1803/1804)、《实在哲学》(1805/1806)。在这一时期,黑格尔提出了被哈贝马斯后来所发掘并称作的“交往理性”思想。霍耐特追溯着老师的脚印,也重新回到黑格尔的耶拿时期。他关注的不是交往理性的最早萌芽,而是黑格尔的“为承认而斗争”的思想。


在我们人类之初,“个体存在”是“第一位和最高级的”,还是“共同体”的存在是基础的和内在的,这是一个政治哲学的问题。原子论主义者认为彼此孤立的主体是人类社会化的自然基础,而共同体的存在只是为了利益或管理的需要而从外面加进去的,是孤立主体的组合。霍布斯就是此类主张的典型代表。黑格尔以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公民社会为理想模型,反对现代社会哲学的原子论主义。


他认为,人类共同体或主体间的关系才是第一位的。个体的存在与发展都要以这种交往的共同体或“伦理的总体性”为前提。如此,青年黑格尔就面临一个难题:


假设主体间性的共在是人类社会化的自然基础,如何保证个体自由能得到充分发展,同时社会还会朝着一个合理、完善的方向发展?


概略地说,如果把社会发展看成是一个社会化和个体化的互动过程,那么推动这个过程发展的动力学根据是什么?黑格尔会寻找怎样的概念工具来解释、阐明他的政治哲学思想呢?


这就是霍耐特为黑格尔所归纳的“为承认而斗争”的概念体系。霍耐特认为,黑格尔创造性地综合了费希特的“承认”和霍布斯的“斗争”概念,并同时赋予这两个概念以新的意义。黑格尔指出,当一个主体认识到主体的能力和品质、意识方面必须为另一个主体所承认,从而与他人达成和解的同时,主体也意识到了自身认同中的特殊性,从而再次与特殊的他者形成对立


一方面,主体在相互承认中与他者达成和解,形成一种一致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在相互承认中也发现了自身的独特性和特殊性,从而又与他者形成对立和冲突。而不断地追求主体自身的独特性则构成了承认运动过程中的内在动力。“在一种伦理设定的相互承认关系框架中,主体永远处在了解其特殊身份的过程中,因为,主体由此而确认的总是其自我认同的新维度,所以,为了实现对个体性更为苛刻的形式的承认,他们必须通过冲突再次离开自己已达到的伦理阶段。


在这个意义上说,形成主体间伦理关系基础的承认运动就在于和解与冲突交替运行的过程当中”[(德)阿克塞尔·霍耐特著.  为承认而斗争[M].  胡继华译.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这样,从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原始基础出发,到伦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黑格尔早期所蕴涵的“为了承认而斗争”的思想就以一种大纲的形式粗略地勾画出来。


当然,霍耐特认为黑格尔不仅阐述了伦理关系范围内的主体间性上的承认运动,而且把它转向了社会哲学,发展了一种新的社会斗争理论,即“主体之所以要超越和消除他们从一开始就具有的伦理关系,是因为他们认为他们的特殊认同尚未得到充分的承认,那么,由此引发的斗争就不可能纯粹是为了捍卫他们的肉体存在的冲突。相反,正因为这种冲突是指向主体间相互承认人的个性维度,这种在主体间爆发的冲突一开始就是一个伦理事件。因此,并不是说,个体间的契约结束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生存斗争的危险状态。正好相反,这种斗争作为道德媒介,引导着伦理的不成熟状态向伦理关系的更成熟水平发展。’’[如下引用,全部同上]


总之,黑格尔相互承认思想的逻辑进路是:人类奠基在一种已经有初步相互承认的自然基础上,随后个体化的主体为了寻求自身的特殊性,会采取相互承认意义上的斗争形式,来寻求一种更高级的相互承认状态。如此,承认与不承认(或蔑视)的矛盾运动就成为社会伦理领域中的道德发展逻辑。 


霍耐特是如何对黑格尔的上述模式进行重构的呢?首先,他指出要抛弃这种斗争模式的唯心主义前提。因为他认为在后形而上学时代,理性的唯心主义前提已经难以为继。为此,他借助了米德的社会心理学资源,从自我意识形成的心理学机制中,强调了客我、他者在自我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从而从自然主义角度对黑格尔的承认学说提供了论证。米德在自我意识形成的社会发生学方面,在政治哲学上对社会契约论传统中的原子主义的批评上与黑格尔的早期思想是一致的。他们都强调了人类主体的同一性来源于主体间承认的经验。


但不同的是,米德是通过对心理学的对象领域进行认识论审查的方法得出的。米德认为,心灵与自我完全是社会的产物。在这样的唯物主义前提下,米德不仅研究了认识的自我关系的主体间性条件,而且也研究了实践的自我关系的主体间性条件。后者在霍耐特看来正是构筑承认的社会批判理论的核心所在。也就是说,只有当主体学会从主体间性的互动的规范视角把自己看作是社会的接受者时,只有确立这样一种实践的自我关系时,社会生活的再生产才会服从相互承认的律令。这里需注意的是,霍耐特“既不是从规范的制度理论意图出发,也不只是为了从主体间性理论的角度建立一种更普泛的道德概念,而是要把它与具有规范内容的社会理论联系起来”。


也就是说,霍耐特重构的视角是批判理论的传统,即寻找前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基础,以便来解释社会变革的过程。其次,霍耐特将黑格尔和米德两位大师所抽象出的承认的三种形式,即爱、法律和团结,从科学的经验层面加以论证。在此不多赘述。


最后,霍耐特独创性地提出了作为社会动力学发展依据的有关蔑视的系统思考。有承认,必然有不承认或蔑视。霍耐特将那些与主体自身的期盼相反,不被承认的道德经验称作为“社会蔑视”的感觉。霍耐特认为,“无论在黑格尔那里,还是在米德那里,我们都没有发现一种对蔑视的系统思考。蔑视,作为对应于承认关系的否定等价物,可能迫使社会行为者认识到他们被拒绝承认。”通过对日常社会生活中,特别是较低阶层的道德期盼的历史学和社会学的调查研究,霍耐特发现,与个体的尊严、荣誉或认同相关的期盼构成了社会正义概念的规范性核心,由此开启了他对上述两位大师都忽视了的经验层面——被蔑视的道德经验的哲学思考。


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都会经历或多或少的 “被蔑视”的感觉。这种不好的自我感觉与个体的存在及其所寻求的主体间性上的认同息息相关。因为没有来自他人的承认或认可,人就是不完整的。但特殊的是,霍耐特将蔑视作为一种道德经验来思考,并力求解决这样的问题:“蔑视的经验为什么隐含在人类主体的情感生活中,以至于它可以为社会对抗和社会冲突,即为承认而斗争提供动力?”这个问题与霍耐特的“为了承认而斗争”的逻辑理路是一致的,只不过这里突出了蔑视作为社会发展的动力学依据的重要作用。


根据对实践自我关系所造成的伤害程度,霍耐特还将蔑视的基本形式分为三种:强暴、被剥夺权利、侮辱。强暴是对个人自主控制肉体权力的剥夺;被剥夺权利意味着共同体合格的一员被剥夺了平等参与制度秩序的权利;侮辱涉及到的是一个人的“荣誉”、“尊严”或“地位”等等。而三种蔑视形式所造成的后果则分别是“心理死亡”、“社会死亡”和“伤害”。而蔑视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对抗和冲突的深层动力在于,个体被羞辱、被激怒、被伤害的消极情感反应会像杜威所阐述的,变成一种“道德知识”。这种道德知识会通过告知或交流等表达手段,形成一种集体在行动上的反抗和对立, 如此就会促成社会冲突的产生。


总之,霍耐特的相互承认理论是一种综合原创型理论。他不仅通过回到黑格尔,将主体间性理论放置在新人类学的基础上,同时他又通过吸收米德、福柯、马克思、索雷尔、萨特、泰勒等人的有关思想,建构了一套以社会承认与蔑视为核心的社会发展理论。


当然,霍耐特独特的地方在于他提出了不受人重视的关于蔑视的社会动力学和社会冲突的道德逻辑。也就是说,新批判理论所追求的理性或者社会交往的规范性前提都可以在所获得的社会承认或蔑视的道德经验中找到。而社会蔑视的经验则构成了社会冲突和社会对抗,及一切为承认而斗争的动力。


本文转自 | 哲学人

再建巴别塔
青灯夜读,湖畔沉思。精读人文社科经典文献,探讨新闻传播学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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