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编译自明代《苍梧总督军门志》卷十四部分的“经费”,供读者学习参考。如需学术使用请查阅原文(文言文),此处省略不放。本文标题为编者添加。本文配图来源网络。《苍梧总督军门志》是明代万历九年(1581年)由广东布政使司出版的军事专志,由三任两广总督共同编撰,详尽介绍了两广地区(广东、广西、海南)的军事状况,是中国古代首部完整的军事专著。
明朝两广总督府军官士兵的工资待遇情况
◎《苍梧总督军门志》(原著)
◎思恩编辑部(编译)
汉官与达官:每位汉族官员或少数民族高级官员(达官)在行军途中可获得九斗米(约112.5斤)作为口粮。汉舍与达舍:每名汉族士兵或仆从、少数民族士兵或仆从则分配六斗米(约75斤)。汉达旗军、余丁等:汉族和少数民族旗帜下的军人、额外征召的士兵、总兵府中的文书人员以及跟随都指挥的随从,每名可获得四斗五升米(约56.25斤)。有功人员:对于在达舍、达旗中先前有功并经批准增加月粮的人员,旗帜下的军人每名增加至六斗米(约75斤),士兵或仆从则增加至九斗米(约112.5斤)。这些粮食统一从梧州的广备仓中支取。出差情况:若因出差需要支付路费和口粮,则在出差期间不再额外支取行粮。月支行粮:每名轮班守卫的士兵,每月可获得四斗五升米(约56.25斤),折合银一钱五分七厘五毫。同时,每名士兵还可获得鱼盐各二斤,折合银四分。总计月支行粮折合银一钱九分七厘五毫。大头目:每名高级军官或领队每季度奖励猪一只,折合银七钱;酒一埕(具体量无法精确换算),折合银一钱。先锋小目:先锋部队中的小组或分队每十名奖励猪一只,折合银七钱;酒三埕,折合银三钱。其余目兵、杀手人等:包括其他普通士兵和特殊任务的士兵,每百名奖励牛二只,折合银二两;酒二十埕,折合银二两。此外,每名士兵还额外获得鱼一斤、盐一斤。支取方式:在梧州府的士兵从梧州府库储存的军饷银两中支取奖励;而在广西省城(桂林)的士兵,则从每年由军事机构或长官发放的银一万五千两中支取。镇夷、靖夷这两个军营的廪给(即粮食等生活补贴)由府门驿(官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廪给等事宜,类似于现代的财务部门或后勤部门)负责发放。每日,这两个军营会支取银一钱二分,作为士兵们的生活补贴费用。上班官舍吏承(这里指的是官员、舍人、吏员、承差等人员的统称,,相当于现代的公务员或职员)每日都会支取廪给以供差遣。具体的分配情况如下:武举官(即通过武举考试选拔出来的官员,相当于现代的通过特定考试选拔的公务员)每人每日支取银一钱四厘。赏功官(因功勋而受到赏赐的官员)每人每日支取银八分。总督府书吏(总督府的文书人员,相当于现代的秘书或文员)、写本吏(负责抄写文书的吏员,相当于现代的抄写员或文档管理员)、总兵府掾史(总兵府的属官或文书人员,相当于现代的助理或秘书)每人每日各支取银一钱。此外,书吏和掾史还会额外获得小菜银五分(用于购买小菜或零食)。守巡道书吏(守巡道的文书人员,相当于现代的地区级秘书或文员)每人每日支取银八分。在口粮方面,总督府和总兵府奏带的舍人(随员或仆从,相当于现代的助理或随从)以及总督府写字的人(指文书或抄写人员,相当于现代的文员或抄写员),每人每日都会支取银五分。上班承差(执行差遣的吏员,相当于现代的跑腿或办事员)每人每日支取银三分。医兽(指军医或兽医)、赏功吏(负责赏功事宜的吏员)每人每日则支取银二分五厘。这些廪给银都是由府门驿从梧州府领取后,再分发给各个相关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出差及下班的人员是不会支取廪给的。另外,总兵府现在提议裁撤掾书(即掾史和书吏的统称)以及奏带人员等,一旦这些人员被裁撤,他们的廪粮(即粮食补贴)也将随之停止发放。每位医官和医生在上班六个月期间,将获得养赡家口食米银七两作为生活补贴。对于在南雄(今广东南雄市)工作的医官,还将额外获得药饵银二两,总计九两。这些银两将从各相关州县的均平银(地方财政的一种分配方式或资金池)中支取。当医官和医生开始上班时,他们可以在府门驿每日支取官廪,包括给银八分以及生口粮(额外的粮食补贴)二分五厘。在总督府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及差役(即上班总督府写字人役),每月将获得铜钱八百文作为薪酬。根据当时的规定,每七百文铜钱将折合成银一两进行支付。这些银两将从番禺(今广东广州)、南海(今广东佛山附近)两个县的均平银中支取。这一规定是在成化二年(1466年)由总督韩都御史推行的。此外,潮州、南雄(今广东南雄市)、梧州(梧州市)三个税务抽税机构的委任官员和府佐(府级官员的辅佐人员)每半年更换一次。从他们接管工作的第一天起,他们每天都可以在附近的驿站分支领取廪给银一钱二分作为生活补贴。他们日常所需的柴火和蜡烛,将由各县从均平银中支取购买,每天提供蜡烛四枝、柴火八十斤以供使用。各官员的门皂(门卫或守门人)也将在原衙门使用,不得重复领取或拨付。如果是本府的官员暂时管理这些事务,由于他们已经有固定的俸禄,因此不包括在上述规定之内。同样,他们的随从人员也不包括在内。另外,对于查获的私盐所得银两,必须全部上缴给相关府衙,用于充作军饷。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这些银两。这一规定是在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经过讨论后施行的。总督府设有门子(门卫或守门人)五名,以及皂隶(古代官府中的差役)十四名。这些人员的薪酬由梧州府属下的苍梧(梧州市附近)、藤县(藤县)、博白(博白县)等县按照徭役制度(即按照劳役或税收分配的制度)支付。每名人员每月的薪酬定为银一两,这些银两会被解送到总督府进行收存,并用于雇佣人员的薪酬支付。实际上,每名人员每月支取的薪酬为银八钱,剩余的银两则会被存入府库以备不时之需。在本营(指某个军事单位或营地)的桩银(一种储备或专用的银两)中,每月会支取二钱银给医兽(军医或兽医),用于购买所需药物以供日常使用。如果是两广(广东和广西)的官舍吏承(官员、舍人、吏员的统称)在顺路携带并送达敕书(皇帝颁发的诏书或命令)到督府(总督府或类似的高级军事机构),将会获得赏赐银八两。如果是京城的官舍专门负责携带并送达敕书,那么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情赏赐。当两省(指广东和广西)的副总兵、参将(高级军事将领)、三司官(指按察司、布政司、都司等官府的官员)因公事到访军门(指总督府或类似的军事机构)的赏功所(负责赏赐和表彰的机构)时,将会各送一副下程(指路费或差旅费补贴)。赏功所委任的官员在任职半年期满并辞职时,将会获得犒劳银五两作为对他们的奖励和补偿。在年节(特别是指春节等重要节日)之际,为了表达对各级官员和人员的关怀与慰问,将发放犒劳银。具体数额分配如下:舍人旗军(舍人是官员的随员,旗军指旗下的士兵)每人将获得银一钱。各府掾史(府级官员的属官或文书人员)每人将获得银五钱。苍梧县(梧州市附近)为了雇用接应人夫(负责接送或运输的人员)、水手、皂隶(差役)等,需向梧州府申请发放军饷银三百两作为他们的薪酬。一旦这些银两支取完毕,需提交支取过的数目,以便后续申请再次查发。府门驿(官府设立的驿站或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事务)承担着办理各官役的廪给(粮食等生活补贴)、口粮、下程(路费或差旅费补贴)、酒饭等事务的重要职责。为了确保这些事务的顺利进行,府门驿需向梧州府申请经费,并从两广州县(指广东和广西的某些州县)解送到的廪给银中支取使用。在朔望(农历的初一和十五)及岁首(新年的第一天)时,为了表达对归顺或受抚的少数民族或民众(抚徭僮)的关怀与感谢,允许他们到军门投见(拜见或觐见)。对于在百里之外来的人,每人将赏赐铜钱一百文、布二匹、鱼盐各五斤;对于在百里之内来的人,赏赐鱼盐各二斤。在广州地区的四个军事卫所(广州四卫)中,初次到官任职的达官(指少数民族官员或高级官员的随从)会被安排在大东、小东、小新、西营礼拜寺等五营的房屋居住,并且他们可以居住五年。关于达官修缮房屋的银两领取,有以下具体规定:如果只领取一间房屋的银两,那么是二两银子;如果领取三间,则是三两五钱银子;如果领取的房屋数量超过这个数目,那么每间房屋需要额外领取一两银子。这些银两用于自行购买材料来修缮房屋。修缮完成后,还需要由委派的官员进行查验,以确保修缮质量。这一规定从嘉靖十二年(1533年)开始施行,并且在苍梧总督军门志卷之十四中也有记录。如果有人领取了银两但没有用于修缮房屋,将会受到严格的追问和处罚。对于初次被解送到各卫所投降的夷人(指少数民族或异族人),布政司(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机关)会给予以下待遇:每名夷人会获得赏赐的米三石(约150斤左右),以及柴五百斤。分配房屋、床榻、器皿等必要的生活用品,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犒赏牛二只,每只折合成钱一千文;羊五只,每只折合成钱二百文。对于没有妻室的夷人,会给予财礼银五两,以便他们能够娶妻成家。这些夷人在服役或执行任务(上班)梧州期间,需要听从调配。当他们向军门(指总督府或类似的军事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坐营官(负责营地事务的官员)或总府委官(总督府委派的官员)会发给他们以下装备:铁盔一顶、甲一副、腰刀一把、弓一张、弦二条、撒袋一副、铁箭三十枝,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执行任务。达官舍(这里指达官及其随从或家属,也代指达官本人)的俸银根据官职级别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指挥使:每月实际领取的粮食(本色)为八石(约1000斤),折合成其他物品或货币的价值(折色)为二十七石(约3375斤)。同知:每月本色六石二斗(约775斤),折色一十九石八斗(约2475斤)。佥事:每月本色五石八斗(约725斤),折色一十八石二斗(约2275斤)。正千户:每月本色四石二斗(约525斤),折色一十一石八斗(约1475斤)。副千户:每月本色三石八斗(约475斤),折色十石二斗(约1275斤)。百户:每月本色三石(约375斤),折色七石(约875斤)。所镇抚:每月本色二石九斗(约362.5斤),折色五石五斗(约687.5斤)。试百户并试所镇抚:每月本色二石(约250斤),折色三石(约375斤)。以上折色米每石折合成钞十五贯,每贯再折合成银五厘。也就是说,折色米的部分最终会以银两的形式发放。此外,对于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员,如果因事故去世但有儿子,会全额发放俸银作为优抚;如果没有儿子但留有妻子,或者官员年老有疾,都会发放半额俸银作为优养。对于总旗、小旗和达目舍(指达官舍中的某种低级职务或随从)的俸银规定如下:如果遇到杀敌有功的情况,他们的俸银会额外增加六斗米(约75斤)。同时,如果总小旗、舍目(指总旗、小旗下的某种职务或随从)因事故去世但有儿子,会帮助其收取父祖的全额粮米;如果没有儿子但留有妻子,或者各役年老有疾,都只发放一石米(约125斤)作为优养。达官及其下属的柴薪(即生活补贴,用于购买柴火和其他生活必需品)根据官职和身份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指挥、千百户、镇抚、旗目舍:每名每月领取银四钱,作为生活补贴。按此标准,每年共计领取银四两八钱。义男、家人(指达官的义子或仆人):他们的柴薪是上述人员的一半,即每月领取银二钱,每年共计银二两四钱。寡妇:如果是指挥、千百户之妻,每月领取银四钱作为生活补贴;如果是达舍、旗目之妻,则每月领取银二钱。但是,对于与达官无直接血缘关系或未立下功劳的亲属(三辈以后无功者),则不发放此项补贴。达官(指少数民族官员或归顺的将领)及其下属(包括指挥、千百户、镇抚、旗目舍等)的靴帽衣服支给,按照以下标准发放:每人每月发放银一钱二分五厘,用于购买靴帽衣服等必需品。按此标准,每年共计发放银一两五钱。但是,对于与达官无直接血缘关系或辈分较远的亲属(三辈以后),并且没有立下功劳的人员,则不发放靴帽衣服的费用。达官的伴当(指随从或仆人)也有固定的支给,具体规定如下:指挥级别的达官:配备两名伴当,每名伴当每月领取银三钱,全年共计领取银七两二钱。千百户、镇抚、旗目舍级别的达官:各配备一名伴当,月银同样为三钱,全年共计领取银三两六钱。对于与达官无直接血缘关系或辈分较远的亲属(三辈以后),并且没有立下功劳的人员,同样不发放伴当的费用。在万历六年(1578年),总督都御史凌某对达官及其下属的支给规定进行了重要的调整。他指出,达官和旗舍(指旗下的官员或士兵)最初是因征调而留在两广地区安置的,并且过去给予了他们许多优厚的待遇。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的后代逐渐增多,导致支给费用日益庞大,给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凌某与广东布政司进行了深入的商议,并决定对于安插的远夷(指远方的少数民族或归顺的将领),仍然继续允许他们支取柴薪、伴当、衣服、靴子等费用,因为这是历朝以来的招徕令典,不宜轻易改变。但是,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多,支给费用变得过于泛滥,因此决定对于三辈以后的人员,必须等待他们征进并亲自斩获三项功劳后,才允许支取这些费用。同时,为了确保支给的公正性和真实性,规定达官立功必须是在大兵征进的情况下,如山中捣巢、海上擒倭等战役,而日常的缉捕任务则不计入立功范畴。在报功时,必须亲自斩获敌人,购买或伪造的斩首证明将不被认可。论功时,必须经由军门奏报,并由巡按核实,只有立下三项功劳并符合升职条件的人员,才能享受支给待遇。卫所的勘报将不再作为唯一的依据,从而确保了立功的艰难性和赏功的真实性。这样的调整规定不仅确保了立功的艰难性,还保证了赏功的真实性,同时也有效地节约了有限的财政资源,避免了无谓的浪费。这些规定被确立为定规,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对于任何擅自呈请或乞求支给的人员,都将受到严格的追究和革除,从而维护了支给规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成化初年,因为连年的征战和调遣,达官们的军装和武器都破损得很严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总督都御史韩某向朝廷提议,将增城和清远两个县里无人继承的民田拨给达官们耕种。具体的分配方案是这样的:每名指挥官员可以分到两块田,每块田大约有29亩多,每年能从这些田里收到大约45石(约合2700公斤)的租谷;而千百户、镇抚以及舍目(也就是旗下的某种官员或随从)每人则能分到一块田,每年能收租谷约28石(约合1680公斤)。对于那些没有分到田的达官,朝廷也给出了补助方案:指挥官员每年可以得到4两银子的补助,而千百户、镇抚以及旗目舍则每年能得到2.4两银子的补助,这些钱主要是用来帮助他们购买新的军装。但是,这个补助方案并不是对所有人都有效。对于那些与达官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或者辈分比较远的亲属,如果他们还没有立下过任何功劳,那么他们就无法获得田租或者银两的补助。达官去世后,他们的祭葬待遇会根据他们的身份、死因、家庭情况以及辈分等因素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如下:如果是在战场上被敌人杀死或者被刀箭所伤而死,那么不论他们的辈分、是否有功劳、是否有妻子,指挥和千百户都能得到7两银子的葬银和3两银子的祭银;而旗目舍则能得到5两银子的葬银和2两银子的祭银。如果是因为征战或者调遣而生病去世,或者在异乡去世:如果去世的人辈分未到三辈,或者虽然辈分到了三辈但曾经立过战功并且有妻子和孩子,那么指挥和千百户能得到5两银子的葬银和2两银子的祭银;旗目舍则能得到4两银子的葬银和1两银子的祭银。如果他们没有妻子和孩子,那么指挥和千百户能得到3两银子的葬银和1两银子的祭银;旗目舍则能得到2两银子的葬银和1两银子的祭银。如果去世的人辈分在三辈以前,但家里并不富裕,或者他们并没有立下什么功劳,或者在军营里去世,那么他们只能得到葬银,无法得到祭银。具体金额是:指挥和千百户如果有妻子,则得到3两银子的葬银;如果没有妻子,则得到2两银子的葬银。旗目舍如果有妻子,则得到2两银子的葬银;如果没有妻子,则得到1两银子的葬银。指挥和千百户如果有妻子和孩子,则能得到4两银子的葬银和1两银子的祭银;如果没有妻子和孩子,则能得到3两银子的葬银和1两银子的祭银。旗目舍如果有妻子和孩子,则能得到3两银子的葬银和0.5两银子的祭银;如果没有妻子和孩子,则能得到2两银子的葬银和0.5两银子的祭银。对于那些辈分在三辈以后,并且没有立下任何功劳的人,无论他们是否有妻子,只要他们在军营里去世,都能得到1两银子的丧葬费用。二十五、关于肇庆、神电、雷州、德庆等卫所的达官、旗目舍的各项费用支付在肇庆、神电、雷州(今广东雷州半岛)和德庆(今广东德庆县)等卫所,对于达官(指的是少数民族官员或归顺的将领)和旗目舍(指旗下的官员或士兵)的柴薪(也就是生活补贴)、衣靴(衣物和鞋子)以及伴当(随从或仆人)的费用,还有雷州、神电两个卫所的俸钞(即薪水)银两,都会专门派人去布政司(明代的地方行政机构)领取并分发到个人。各卫所的田租、祭葬费用,以及肇庆、德庆的俸钞,都会在附近的府县进行支付。至于廉州卫(今广西合浦县附近)所属的各项银两,则由廉州府(今广西合浦县附近)来支付。在梧州府(现在广西梧州市),会支付上班达官的月支铜钱。具体来说,把总、指挥(高级军官)每月能领到三百文,随伍指挥、千百户(中级军官)、旗舍、达目(指旗下的士兵或随从)每员名每月能领到一百五十文。另外,每七百文铜钱可以折算成银一两。对于武举听用官(等待任命的武官)每员每月会支付二钱火柴银(用于购买火柴或照明的补贴),二府汉达官舍(指汉族的达官家属或随从)、赏功官吏(因功受赏的官吏)、医官生(医学官员或学生)每员名每月会支付一钱二分,抄案(指文书或档案管理员)、吏承(指低级官吏或助手)每名每月会支付一钱,总府听用官舍(总府中的备用官员或随从)每员名每月会支付五分。这些费用都会在梧州府进行支付。在上班的汉族达官军队中,如果有成员病故,会根据其官职大小给予不同的丧葬补助,也就是棺银。具体来说,高级军官(指挥)会获得五两棺银,中级军官(千户)三两,低级军官(百户)二两,而汉族达官中的低级职务或随从(汉达舍目)则会获得一两。这些费用都由梧州府来支付。对于普通士兵,如果他们病故,赏功所(负责奖励和抚恤的机构)会给予五钱棺银,并负责将其遗体装船送回原来的卫所。如果汉达舍目在从军出征或执行任务时,在远方病故,会给予三两棺银,并负责水路用专门运输遗体的船只(红船)运回,陆路则提供十二名抬柩夫。如果有同班的亲属陪同送还,陆路会提供一匹马和一名挑夫,水路则可以在装柩的红船上休息。二十九、关于陪同京城使者出差的少数民族官员病故的丧葬补助如果陪同京城使者出差的少数民族官员(夷人官舍)病故,会根据其官职大小给予不同的丧葬补助。具体来说,千百户、镇抚(负责治安或军事的官员)会各酌情给予八两棺银,有官职或地位的随从或仆人(冠带舍人)会给予六两。这些费用都从该布政司的赃罚银(没收违法者的罚款或财物)中支付。同时,还会负责提供水路红船和陆路抬柩人夫各十二名。如果家人需要确认身份或关系(验口),会给予口粮和马匹扶回。这一规定从嘉靖十五年(公元1536年)开始执行。官员的家属(官舍)和负责传递公文或执行命令的公差人员(承差)如果需要携带本金前往京城,每员名会给予银十七两作为费用。当他们回来时,赏功所会给予一两四钱的酒饭银作为奖励。这一规定是在嘉靖二十七年(公元1548年)经过商议后开始执行的。明代两广总督府的军火库里有什么
明代两广总督府的奖励和惩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