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原则,是20 世纪 90 年代澳大利亚在其《竞争原则协定》《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中明确的概念,即公共部门的商业行为不得因其国家所有权的特殊性而享受私人部门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目的在于确保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的平等竞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竞争中性原则的含义进一步扩展,指在国企与非国企并存的情况下,确保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不给国有企业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其内涵包括: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等八方面的标准。
因此,竞争中性原则的要义是,政府采取的所有行动,对国企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的影响都应该是中性的;也就是说,政府的行为不给任何实际的或潜在的市场参与者尤其是国企带来任何“不当的竞争优势”。竞争是市场制度的灵魂,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永远是保持市场肌体健康的“基础设施”。竞争中性原则旨在保护整个竞争的过程以及竞争的市场,而非不是为了保护某一个竞争者。
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为公平、公正市场发育成长创造环境,使市场主体各归其位、优胜劣汰,实现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践行竞争中性原则与当前国企改革的目标相一致,就是为了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如同“一匹马如果没有另一匹马紧紧追赶着并要超过它,就不会疾驰飞奔”。确立竞争中性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公正,由此保证价格等一系列市场信号的准确和畅通,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激活每一个市场因子,并为经济转型提供“源头活水”。
院子里的花草被连根拔起
一片寂寥的景象
月季花和狗尾巴草
就像那年的雨季
永远不再来
是啊
风里已经有秋天的味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