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山西省药监局发布《山西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月5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并加盖印章,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意见稿》指出,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信息化追溯能力。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组成。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不少于10家。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门店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质量管理、门店管理等部门,具体负责企业经营质量、员工培训和健康检查等管理工作。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置5个(含)以内符合山西省药品现代化物流要求的异地配送中心(仓库),允许跨省设置配送中心(仓库)。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连锁门店数量不得低于开办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连锁门店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重新审查发证。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范围。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不得直接向个人零售药品。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暂停经营或者被责令停业、暂停销售药品的,连锁门店应同步暂停相关经营活动。
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不凭处方开架销售药食同源目录中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仅销售此类产品时可以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等陈列设施。销售其他中药饮片时需凭处方进行调剂和销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应当以门店为销售主体,不得以总部的名义,通过总部的仓库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
单体、连锁门店、总部经营场所面积要求
《意见稿》明确,单体药店和药品连锁门店经营场所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各地市主行政区内开办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0平方米,主行政区外开办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县、乡主行政区内开办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主行政区外开办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方米;
乡镇所辖农村地区开办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增设与规模相适应、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仅经营非临床配方使用的药食同源单味定型包装中药饮片除外。
强化药品零售企业专业化服务功能,经核准的经营场所面积内除药品外,也可依法申请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类相关产品、其中药品存储区域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
设置仓库的,仓库应与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其中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增设不少于仅经营非临床配方使用药食同源单味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除外。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具有与其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配送中心。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配送中心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设置冷库,容积不少于50立方米。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也可以委托符合第三方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
应配备符合这些资格要求的人员
《意见稿》强调,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注册在总部,具有3年以上在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以及本科以上学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注册在总部,具有3年以上在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以及大专以上学历。
单体药店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及营业员等岗位人员: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工作、采购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调剂员资格。
申请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负责中药饮片的审方和复核。
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
申请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配备的执业药师应当具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免疫学、微生物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培训考核。
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具备与指定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互联互通的条件。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从事仓储存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