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咨询226期】当事人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如何处理?
文摘
社会
2025-02-03 10:01
瑞士
【来信】
当事人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怎么办?特别是当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已受理以后才发现,更不知应当怎样处理了。这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复议前置诉讼,即当事人只能经过行政复议之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是复议选择诉讼,即当事人既可申请复议,也可未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第23条、第29条和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56-58条和第69条规定,应当作分别对待:如果属于复议前置诉讼,当事人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得先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得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未申请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发现当事人申请了复议,但复议程序尚未结束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未受理了的裁定不予立案;已受理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属于复议选择诉讼,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在打造行政复议主渠道的背景下,现在有的人民法院也会引导复议机关受理)。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并且已被人民法院立案的,复议机关尚未受理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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