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咨询222期】如何确立“情节复杂”“重大违法”的标准?
文摘
社会
2025-01-06 10:00
河北
【来信】
《行政处罚法》第57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等多个管理领域均有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作出较大罚款数额决定等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但是有的部门尚未制定清晰标准。我们在执法中应当如何把握这一标准?如果标准不合理怎么办?《行政处罚法》(2021)第57条第2款确实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如何认定“情节复杂”“重大违法”乃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课题,法律尚未确立统一而详细的标准。从理论上说,违法行为的“情节复杂”,是指违法事实上的复杂性,如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存在违法竞合,适用法律上有较大分歧等。“重大违法”,是指违法手段恶劣,违法结果严重等。由于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所涉领域广泛而不同,具体违法行为更是千差万别,目前无法由法律来确立统一的标准,只能通过行政机关的裁量基准解决这一问题,即由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确立标准。尚未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抓紧制定。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已作出规定。至于行政裁量基准本身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怎么办?行政裁量基准以规章形式制定的,就按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2024),通过备案审查途径解决;行政裁量基准以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就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通过合法性审核机制解决,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提起一并审查请求。·本栏目是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知名行政法学专家胡建淼,针对法治微问题,提供法治微咨询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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