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案调解促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当场赔付——土右旗侵权赔偿责任纠纷调解案例

政务   2025-01-02 22:30   内蒙古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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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调解促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当场赔付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家住明沙淖乡大城西村的侯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出村办事,右转弯时遇到了同向骑乘电动自行车行驶的王某和班某,因其未能提前刹车避让,双方不慎发生激烈碰撞,班某当场倒地摔滚而出,其头部直接磕碰路面道牙,身体多处擦伤,左腿受伤严重。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立即报警,交警队事故组迅速赶至现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当事人侯某负全部事故责任。在解决医疗费用赔偿问题时,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最终未能达成共识。2023年10月双方来到了明沙淖司法所再次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明沙淖司法所立即调集了专业调解员组成了专案调解小组,认真研判梳理案情并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当事人班某要求侯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而侯某表示只愿意赔付截至目前为止的医疗费用8000元,一时间当事人双方调解陷入僵局。见此情形,调解员对侯某说:“调解需要你们当面协调,不是说一个天上要,一个地上还,我们还要依据现实来协商,5万元是他给预估的,而最终的赔偿金额,我们得依据实际损伤治疗支出来定,而更详细的医疗费用赔偿要以双方最终协商为准”。侯某经过所长和调解员1个半小时耐心的沟通劝解,终于愿意平心静气地坐下来与班某协商。于是调解员趁热打铁,针对本案医疗赔偿金额与双方进一步进行沟通。考虑到班某的治疗和恢复情况,周期较长,为避免后续双方引发多次矛盾,调解员建议本次调解一次性解决赔偿金额问题,双方经过商讨后,在赔偿金额方面最终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当事人班某住院诊疗共花费8065.63元,后续复查两次,每次需720元共计1440元。按照医疗费用结算票据为准,当事人侯某一次性赔付班某9500元整,双方均无异议,随即签订协议书。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END



来  源:基层社会治理科

编  辑:杜佳欣

一  审:索龙嘎

二  审:吕梓裕

三  审:高玉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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