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8日,当事人刘某某夫妻2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将同单元楼上许某、刘某、武某、田某四户住户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该案于当日转至土右旗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经了解,当事人刘某某系该单元一楼住户,许某、刘某、武某、田某系楼上2-5楼住户,该小区由涉案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2024年2月10日刘某某一家外出,于2月14日回家后发现屋内地面被卫生间马桶外溢出的污物、脏水淹没。刘某某立即雇佣工人清污、疏通本单元户内排污管道,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刘某某与楼上四位住户及物业公司就清理费用分摊及刘某某财产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纠纷。
本次纠纷有以下争议焦点:
1.赔偿责任的承担及赔偿比例的划分。刘某某认为事发当时其并不在家中未使用马桶,因此自身并无责任,责任应当由楼上四户业主和物业公司按同等份额分担。物业公司认为该管道属业主户内共用管道,不在物业公司服务范围之内,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田某等业主则认为包含刘某某在内的本单元所有住户均应当承担责任,且物业公司未尽到及时清污的管理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刘某某主张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刘某某清污时未及时通知各方,雇佣工人清污后也未保留相关票据,且其在未维修浸泡物的情况下主张屋内财产损失。因刘某某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支出及具体金额,其余当事人对此存疑。各方争议较大,多次交涉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矛盾不断升级。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驻旗综治中心调解员及时办理,立即联系各方当事人及律师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以事实为基础释法,调解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剖析案件前置程序,释明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并告知其诉讼风险,避免当事人诉讼预期过高。本案中,事发期间刘某某一家离家近4日,无法确定污水实际外溢时间且无法确定具体赔偿行为人,因此刘某某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污水外溢对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推定为各方当事人共同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刘某某主张财产损失,在未事先维修损坏物品且未申请鉴定时,若其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若污水外溢系本单元业主共有内部管道堵塞渗水,则无法直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污水外溢系连接户内管道的污水井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倒灌,且物业公司未尽到及时清污的义务,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刘某某未申请鉴定且物业公司抗辩污水管道并未堵塞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污水外溢的主要原因,因此无法直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在当事人对各方责任有了正确认识之后,调解员安排各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表达诉求。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单独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分析案件利弊。考虑到各方仍需在同一单元居住生活,邻里关系尤为重要,调解员引导各方各退一步,按照较为合理的赔偿标准平均分摊。
调解结果
田某等四户楼上业主及刘某某各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不予赔偿。各方均同意该方案,四户业主当即履行,刘某某撤回诉讼,此次纠纷就此了结。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