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1年7月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浇水合同,负责本村的农田灌溉,按照合同的约定,同村的王某欠刘某水费1623.1元,刘某认为,在夏水灌溉时,由于王某自己管理防护不当,浇水时从其的进地闸口放水,未及时堵口,导致农田用水过量,部分玉米被水淹。按照合同规定,进地闸口谁浇地谁负责的原则,王某玉米部分被淹,应由王某自行承担负责,与我无关,但王某认为,造成玉米被淹原因主要原因就是刘某放水管理不当,刘某必须补偿其损失,才愿意交水费。双方争论不下,刘某于2024年10月来到土默特右旗综治中心求助调解。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土默特右旗综合治理中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旗人民法院驻综治中心调解法官进行研判,法院法官认为该案系村民自治范畴,由村民委员会一起协调处理效果更加,于是将该案通过“人大+法院”和邀请对农村工作熟悉的驻中心人大代表进行调解,经过筛选人大代表调解人员库,从中选取该村党支部书记作为调解员,可以更好的协调沟通。
01
实地调查
旗综治中心调解员邀请旗人民法院法官为法律顾问,会同属地乡镇司法所、农办等相关人员首先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王某田地位置,向村民走访每年灌溉管理责任划分,村民所说,每年进行统一灌溉田地,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田地,及时堵住进水口,王某的地势比较低,上户村民的水过于多,溢出流进王某地里,造成了农田用水过量,部分玉米被水淹。
02
情感沟通
调解中,人大代表特邀调解员倾听了刘某和王某的诉求和意见,通过同理心表达,帮助双方平复情绪,理性看待问题,同时强调了和谐共处的重要性。
03
释法说理
围绕争议事项,法院就纠纷所涉及的法律规范、诉讼风险向双方予以释明,就关系村集体利益的事项议事程序规范化,对作为中间人的村委会提出了合理建议。调解员引导双方各退让一步,基于王某损失较大,给予刘某水费800元。
调解结果
最终,经过人大代表特邀调解员、法院及相关部门的联合调解,王某现场给付刘某水费 800元,村委会表示今后将合同规范化,细致化,明确了各方承担的责任,并予以公示。此次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有效的避免矛盾的激化升级。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司法实践观点
浇水时从其的进地闸口放水,未及时堵口,导致农田用水过量,部分玉米被水淹。按照合同规定,进地闸口谁浇地谁负责的原则,王某玉米部分被淹,应由王某自行承担负责,与我无关,但王某认为,造成玉米被淹原因主要原因就是刘某放水管理不当,刘某必须补偿其损失,才愿意交水费。双方争论不下,刘某于2024年10月来到土默特右旗综治中心求助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