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因为挪车问题产生口角,进而升级为身体冲突,王某将李某眼睛打伤,李某住院治疗4天。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双方就损害补偿费用问题产生纠纷,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安机关将此纠纷移交到土右旗综治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根据案件类型,旗综治中心立即组织成立由土右旗法院驻综治中心法官和人大代表调解员组成的调解组,对该案进行联合调解。经过分析研判,调解员与人大代表分别对双方开展情绪疏导和劝解。李某认为,除医疗费等费用以外,因此次伤害导致其经营的店铺不能正常营业,要求王某赔偿间接损失5000元。 王某则认为李某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且李某自身亦存在过错,正是因其不断辱骂才导致自己情绪失控将其打伤。经与双方的沟通发现ꎬ双方对人身损害事实无争议,只是缺少信任的基础,争议焦点集中于赔偿的具体数额上。找准案件“ 突破口” 后,调解人员进一步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 沟通。人大代表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着力从“ 赔多少” 入手,通过核对伤者提供的住院病例、治疗票据等材料,按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损失进行了统计,并逐项释明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给双方吃下了“定心丸”。调解法官又结合相关审判案例,阐明双方发生口角后均未采取正当方式处理,引发互殴,对损害结果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引导双方互让互谅,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调解结果
王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500元,并现场支付到位,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优效果。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