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5日17时5分许,被害人罗某铭驾驶未登记注册的二轮摩托车沿固阳县省道211线应急停车带由东北向西南行驶,遇犯罪嫌疑人王某义驾驶轻型箱式货车沿固阳县省道211线最右侧机动车道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上述地点,因操作不当车身向右摆动,车辆驶入应急停车带,导致罗某铭所驾二轮摩托车倒地,致罗某铭受伤,后罗某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义驶离现场,后固阳县公安局在山西省临汾市将王某义及其车辆查获。
调解过程
01
突破细节
分析案件走向
1.关于碰撞。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听到声音从后视镜看到右后侧有摩托车倒地,但未听到或感受到所驾车辆与该摩托车发生碰撞,下车查看后发现未碰撞。虽然摩托车左前侧与箱式货车的右后侧均有擦痕,但经过鉴定,虽然交管部门认定王某义负事故主要责任,但犯罪嫌疑人王某义所驾车辆与被害人罗某铭所驾二轮摩托车并未发生实际碰撞,二者为非接触性交通事故。
2.关于逃逸。王某义在罗某铭倒地后靠右停车,下车查看罗某铭伤势,并立即报警,但因王某义说方言且系外地人,电话中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所处位置,便由停车帮忙的路人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因未发生实际碰撞,王某义驾车离开。王某义在山西接到固阳县公安局电话后,主动到就近的临汾市交警支队交待了该起事故的全部过程,并等待固阳县公安局前去调查,属于自首。
分析全案过程,综合证据细节,王某义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以考虑作不起诉决定。
02
释法说理
平复家属情绪
王某义不善于表达,尤其面对被害人家属,更是不敢说话。在检察机关组织化解矛盾的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因犯罪嫌疑人王某义的默不吭声情绪激动,甚至试图殴打犯罪嫌疑人,同时,家属又不理解保险赔偿的意义,执意要求犯罪嫌疑人给付200万元的赔偿款,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承办检察官耐心安抚被害人家属并释法说理,从被害人年龄,犯罪嫌疑人经济条件等多方面。根据现行法律实施情况,阐明案件审查起诉后,在保险可以全额理赔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情况,逐步平复了被害人家属希望嫌疑人“牢底坐穿”和“倾家荡产”的激动情绪,能够客观看待保险理赔和嫌疑人个人赔付的关系,理解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与此同时,经过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王某义的态度也从经济困难完全依靠保险赔偿转变为愿意主动筹措资金积极赔付,争取受害人家属谅解。承办检察官的不懈努力和及时沟通,畅通了双方化解矛盾的渠道。在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金为37万元的情况下,被害人家属将赔偿要求从200万元调整到45万元。至此,双方形成了刑事和解的可能性。
调解结果
调取判例,争取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提出37万元的理赔金额,是根据旧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新旧标准之间,保险赔偿金相差了6万元。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王某义的实际经济状况,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按照新标准赔付,更容易实现被害人家属的诉求,因此,承办人将关注点放在按照新标准计算保险赔偿金额上。经承办检察官多方联络,了解到固阳县人民法院7月底依据新标准判决过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将公开判决内容提供给保险公司,最终,保险公司将理赔金额提高到43万元。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义在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借了2万元,当面对被害人家属表达了真诚的道歉和悔意,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本冲突激烈的双方握手言和。
适用法律
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由案而发的跨地域矛盾终于实质性化解。基于上述情况,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知悉并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自愿签署,并感谢检察机关提出的相对不起诉意见,积极认罪悔罪,最终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司法实践观点
交通肇事类案件多数面临被害人家属不了保险赔偿的意义,存在执意要求犯罪嫌疑人巨额赔偿,而嫌疑人自生条件无达到被害人家属赔偿要求导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因此需要承办检察官耐心安抚被害人家属从被害人年龄,犯罪嫌疑人经济条件等多方面释法说理。根据现行法律实施情况,阐明案件审查起诉后,在保险可以全额理赔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情况,进而逐步平复了被害人家属希望嫌疑人“牢底坐穿”和“倾家荡产”的激动情绪,从而能够客观看待保险理赔和嫌疑人个人赔付的关系,化解双方矛盾,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