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子涵: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优化途径

民生   社会   2024-05-29 08:49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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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热点案件司法回应有利于构建司法与社会公众沟通与互动的有效途径,是司法机关应对热点案件频频引发社会舆情的有益实践,有利于推动实现司法公正,但在操作层面仍有待进一步优化。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是独立于常规刑事诉讼程序的辅助性措施。虽然目前司法机关已就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形成“热点识别—辅助办案—信息发布—跟进发布”的四阶段基本样态,但仍存在热点识别能力不足,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准确性及权威性有待提升,对跟进发布的重视不足的问题。应建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协调机制,提升热点识别能力,坚持信息发布时效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的统一,重视网络谣言的识别及应对,注重发挥新闻发布会及主流媒体的作用等。

关键词: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优化途径

《法学论坛》2024年第3期(第39卷,总第213期)

目次

一、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概念

二、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性质

三、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必要性

四、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实践

五、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优化

结语




一、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概念



  从“昆山反杀案”“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到“铅山少年失踪事件”,再到“邯郸初中生被害案”,近年来热点案件多发且频频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案件舆情。所谓热点案件,指案件发生后某一时段,案件信息在互联网上发生快速且广泛的聚集性传播,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现阶段,热点案件通常于短视频平台、在线新闻平台及社交平台上以“热榜”“头条”“要闻”“专题”“热搜”等形式出现。热点案件信息往往标题醒目、频繁出现、吸睛度高,在短时间内积累大量点击、阅读、评论,所以对公众更具感官上的突发性、情感上的紧迫性,容易对社会舆论产生影响,甚至引发案件舆情,对司法执法的影响也更深刻。热点案件类型广泛,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均可能因某一因素引发关注从而成为热点案件。此外,案件热点可能形成于司法程序的任一阶段,以刑事案件为例,在立案前、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及执行完毕后均可能形成热点。


  相对应的,司法机关在办理热点案件过程中,除常规司法程序外,就公众关注展开回应,概称为“热点案件的司法回应”。观察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热点案件的司法回应,具体包括舆情识别、回应关切、案情通报等工作,通过“公众关注—司法回应”的往复式案件信息传播,构建起司法与社会公众沟通与互动的有效途径,是司法机关应对热点案件引发社会舆情的有益实践,对于构建良好的社会舆论生态、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在操作层面仍有待进一步优化。现阶段其法律依据过于原则性,多依据于不同地方、不同司法机关自身关于司法回应的规定,启动条件、操作指引及评价等标准并不统一,这一方面导致不同地区之间司法机关在回应的程序和方式方面存在差异,另一方面造成不同司法机关开展司法回应的能力也有所不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热点案件司法回应与司法程序紧密衔接,但其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却是相对独立于司法程序的。换言之,即使司法程序本身符合法律规定,若司法回应操作不当,亦可能影响社会舆论进而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考虑到未来一段时间内,热点案件频发的态势及热点案件司法回应仍可能持续存在,有必要对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性质、必要性及如何优化等问题进行探讨。


  据统计,近20年来热点案件,在“新浪微博”平台话题讨论次数达1亿以上的共计53件,其中刑事热点案件共28件,占比52.83%。刑事案件有更大的概率形成热点,而且刑事热点案件中有更多的办案机关可能作出司法回应,公众对于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有更多关注。所以,探讨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具有更充分的现实意义,本文聚焦研讨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相关问题,以期对其他类型案件的司法回应研究和实践带来启示。



二、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性质



  要探讨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优化,需要先对司法回应之实践现状进行深入了解,再探索相应的优化途径。但在研究“现状”之前,尚有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有待明晰,即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性质,亦可称为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这一问题还涉及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在相当一部分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看来,社会舆论对于司法裁判的干预是一种不应当为司法裁判所接受的非理性的行为方式。但从司法实践看,确实存在刑事案件形成热点后最终裁判结果较之以往类似案件或一审裁判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况,如“昆山反杀案”等,这在客观上表明社会舆论确实对司法裁判有所影响。


  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作为司法机关应对社会舆论的措施,如何定义其性质则尤为重要,因为这关乎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这一问题。具体来说:若认同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直接干预,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可视作常规刑事诉讼程序针对刑事热点案件异化后的衍生物,社会舆论将影响司法裁判结果;若认为司法不应直接受到社会舆论干预,则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应当是独立于常规刑事诉讼程序的辅助性措施,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应当由司法本身以一定方式内化后体现,司法回应不影响司法裁判结果。本文认为,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应当属于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辅助性措施,理由如下:


  首先,在制度目的层面,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作出司法裁判;而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是针对热点案件社会舆论的应对措施,目的是构建司法与公众有效沟通渠道。


  其次,在法律层面,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并非《刑事诉讼法》法定程序。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司法实践中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通常包括舆情识别、回应关切、案情通报等措施,这并非《刑事诉讼法》所规定,将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于法无据。


  再次,在司法层面,将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不利于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若将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则可能将公众舆论纳入司法裁判的考量因素,这不仅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符,也可能会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最后,在制度设计层面,将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将割裂现有刑事诉讼体系,缺乏理论正当性。若将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实则是在常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针对刑事热点案件单独设置刑事诉讼程序,将影响到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规定,实无必要。


  综上,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应当是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辅助性措施。本文将基于此结论开展后续研究。



三、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必要性



  考察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因下述理由而尤为必要:


  (一)司法效能与公众期待的差异


  热点案件聚焦了一定的社会关注,背后映射出来的是社会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客观上热点案件的产生无可避免。热点案件与相应司法裁判之间存在转型社会结构问题复杂性与法律单一性之间的矛盾。司法是针对个案的单一裁判,而热点案件所引发的舆论,更多地是围绕个案背后所折射的社会问题进行的讨论,为了纠正和改变现有的社会问题,公众舆论会将对社会问题的看法置于个案之上。此在现实中表现为最容易牵动公众敏感的神经诸多“标签”,如涉及“权力滥用”“贪污腐败”“弱势群体保护”等“标签”的案件更容易形成热点案件。公众意见更多的是基于对弱者的同情或对违反规则者的痛恨进而要求司法机关对弱者予以轻判或对强者予以重判,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则被忽略了。热点案件体现了公众寄希望通过司法对社会矛盾予以纠正的急迫需求,但赋予了司法过多的超出其本身职能的期待。因此在办理刑事热点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构建一个机制来缓解公众的急迫情绪,扩大个案裁判的社会效果,对社会关注作出一定的回应。而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可以赋能单一的司法裁判使其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在案件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同时,将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依据等适时视情呈之于众,传播法治精神和理念,使司法的功能与价值深入人心。


  (二)公众情绪的极化趋势


  基于上述公众对司法的急迫需求与期待,公众情绪期待司法有所回应。公众情绪,或称为社会情绪,是人们对社会生活中各种情境的知觉,通过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形成较为复杂而又相对稳定的态度体验。公众情绪是面对社会现象的正常反应,公众情绪的产生与发展呈现出相关性及群体性特点。个人面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件更易产生情绪,公众情绪的相关性则是前一现象的叠加效应,指社会事件影响越多人的切身利益,则该事件引发的公众情绪越大。而在触及道德层面或其他社会普遍认知度高的问题上,相关性体现更加明显。群体性是指个体会受到群体情绪感染,会避免让自己的观点孤立于群体之外,且其他观点可能会被主流意见覆盖,即少数服从多数,这可能会使人们的情绪愈加高涨,加剧群体情绪极化倾向。热点案件的舆论往往受强烈公众情绪的催化,是公众情绪的一种具现,而自媒体时代的“情绪传播”则进一步加剧了公众情绪的产生、传播与极化。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有助于司法回应公众情绪,缓解公众情绪的极化趋势。


  (三)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延伸与舆论异化


  当前热点案件的传播呈现出与过往热点案件截然不同的特点,其根源在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带动了媒体的革新。经历了图文媒体、声音媒体、电视媒体再到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的在线媒体、视频媒体,当下以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及小红书、微博、公众号等社交平台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逐渐成为社会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的革新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信息传播的样貌,这造成了现阶段舆论监督的延伸与公众舆论的发展。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舆论监督则是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之一。舆论监督的主体最为广泛,来自不同行业的公民都可作为监督主体充分行使知情权、发言权、批评和建议权;作为一种以权利监督权力的监督方式,舆论监督的客体同样辐射面极广,包括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涉及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的组织与个人等。司法机关属于舆论监督的对象,而热点案件受到公众广泛关注,本质上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办案的一种舆论监督。过去,囿于传播技术落后,纸媒、电视等新闻媒介通常作为公众获取信息和发表意见的主要渠道,通常认为大众传媒是代表公众实施舆论监督权的主体——“舆论监督是由公众授权新闻媒介进行的监督、管理社会的行为,是保证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但随着媒体的革新,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在线媒体、视频媒体、自媒体愈发成为重要传播渠道,信息传播由传统的周期性重点渠道单向传播向即时性广泛互动演变,扩大了信息深度、传播速度及传播范围。自媒体更是使得公众得以抛开大众传媒直接成为实施舆论监督的主体,使现阶段舆论监督的广度、深度得以极大延伸。然而,限于传播机制的副作用,公众舆论也出现了一定的异化趋势,具体表现为:


  1.传播过程中的信息失真。受传播机制的“情绪传播”特点影响,公众舆论易出现信息失真。当前以自媒体为重要渠道的传播机制下,信息传播呈现出“弱信息、强情绪”特点,传播情绪多于事实,负面情绪相较正面情绪传播更快,群体情绪极化频发。“情绪传播”并非以准确、客观的案件信息为中心,而是掺杂了大量情绪、意见、观点、评价等主观内容,这导致传播过程中舆论内容常常与案件事实存在差异,甚至可能严重偏离案件事实:一方面,广泛的传播受众由于各异的生活经历、认知水平及思维倾向,对案件事实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而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发生再传播时可能使案件事实进一步失真;另一方面,受“情绪传播”等影响,负面情绪传播广度速度甚于案件事实,而脱离案件事实的负面情绪再传播可能引发案件舆情。


  2.流量推动下的司法谣言。受到“流量推手”推动,案件舆论易出现司法谣言。互联网语境下的“流量”一般指某一网络主体的访问量,主要以访问该网络主体的用户数量以及用户所浏览的页面数量等指标来衡量。流量的本质是渠道,核心是网络主体的受关注程度。所谓“流量推手”,指刻意利用流量推动案件形成热点的主体,可能意在利用案件热点干预司法,或谋取经济利益,甚至试图利用案件热点实现侮辱、诬陷目的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在自媒体时代,流量即代表着经济利益,围绕吸引流量和流量变现展开的经济活动即称为流量经济,存在诸如“营销号”等专门从事流量经济、吸引公众关注的网络主体。而热点案件非常符合流量经济体吸引流量的需求,由此“情绪传播”常常为流量经济主体所青睐,试图传播“标签化”、情绪化、负面化的案件信息试图获得更多的流量,推动案件形成热点。此外,存在部分不法主体为博取关注、谋取经济利益围绕热点案件刻意散布谣言,激发案件舆情。2023年公安部公布的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共30起典型案例中,有22起标明出于博取关注、吸粉引流之目的。这种情况下,对公众舆论进行积极回应以避免舆情是必然要求。


  (四)案件舆论即时效应显著


  不同于大众传媒时期的跟踪报道持续关注,现阶段热点案件的舆论即时效应显著,但长尾效应明显不足。有研究统计,案件热点持续热度的时间平均为2.5-6天:大多数案件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流量达到顶峰,之后热度渐渐褪去,但此时案件通常尚未作出处理;待案件作出处理时,往往不会引起较大关注,即便重新掀起一定的话题讨论,其热度也达不到之前的高度。所以,寄希望于庭审直播、公开宣判等传统司法公开渠道回应热点案件舆论,是难以实现的。


  此外,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对于司法公信具有更多积极意义。首先,刑事热点案件的有效司法回应有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之不懈追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要求深刻揭示了司法公正更高层次含义:公众感受并相信的司法公正,既要求客观上司法本身是公正的,也要求主观上公众对司法的感受是公正的,相信司法是公正的。因此,我们所追求的司法公正,是客观公平正义与主观公平正义相统一的,更全面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这要求司法在追求个案公正的同时,也应兼顾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而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是实现更高层次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其次,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有利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与公众沟通。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经历由单纯审判公开到司法活动全方位公开的转变。当下,司法公开日益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而深化司法公开则是不断探索的方向。深化司法公开,追求更高层次的司法公正,促进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一个有效途径是促进司法与社会的有效沟通,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则是沟通的有效渠道:其一,刑事热点案件信息发布使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使司法更加全面、透明、快速地呈现于更广泛的受众;其二,热点识别和舆情识别使公众对刑事热点案件的意见更加直接、快速地反馈于司法机关;其三,这种快速的公开与反馈在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形成“即时性”的,类似“面对面”式的交流,这是司法公开由司法机关单向公开向互动公开发展的重要过程,是深化司法公开的有益尝试。



四、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实践



  实践的发展是推动司法进步的有效方式,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都会为司法的进步提供宝贵参考。实践中不乏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案例,表征上通常表现为司法机关事件通报、案件信息发布及司法公开,但其背后是由舆情识别、发布信息、辅助办案等多方面工作组成的整体,通过相对固定的工作模式链接,构成了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基本样态。


  (一)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基本样态


  目前公安司法机关已就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形成一套相对固定的四阶段模式,即“热点识别—辅助办案—信息发布—跟进发布”,这是现阶段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基本样态。


  1.热点识别。热点识别是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启动阶段,这一阶段始于案件发生,结束于办案机关决定启动案件信息发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案件热点可能形成于司法程序的任意阶段,以刑事案件为例,在立案前、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及执行完毕后均有可能形成热点。对于明确属于刑事案件且立案前形成热点的,尽管此时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出于应对热点的需要仍按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采取措施。对于可能涉及刑事案件且于立案决定前形成热点的,通常亦将其纳入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热点识别阶段主要有三个任务:


  (1)识别热点形成。指办案机关依靠一定方式识别发现案件已形成热点,或基于已掌握的案件事实预判案件可能形成热点。通常案件热点由舆论中自发形成,办案机关通过浏览各种媒体,关注公众反馈的信息,从中发现尚未受理或已受理案件形成热点。部分情况下,办案机关根据已受理案件事实,预判案件将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也会前瞻性地认定为热点案件启动司法回应。例如,2023年4月北京某医院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有关部门在当日案件信息尚未广泛传播时即发布情况通报,次日北京市政府联合相关部门举行事故情况通报会。


  (2)识别热点内容。指办案机关就已识别的热点案件,搜集舆论中已广泛传播的热点案件信息及形成热点的原因,为识别热点程度及后续辅助办案、信息发布提供依据。


  (3)识别热点程度。指办案机关根据舆论情况,热点案件信息及形成热点原因判断热点程度,据此决定后续采取何种回应措施。


  2.辅助办案。辅助办案指利用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辅助案件的办理。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会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一定影响,通常这类影响是反馈舆论意见、补充案件信息、提升办案速度等辅助性的内容。如“昆山反杀案”中,通过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检察机关及时了解公众面对不法侵害如何自保的强烈担忧情绪,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办理,最终依法认定当事人于某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3.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是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关键,尤其是办案机关就案件的首次回应具有特殊的意义:首先是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准确的案件信息,遏制谣言的滋生;其次是表明办案机关对案件的态度,强化公众对于案件公正处理的信心;最后是回应公众情绪,避免公众因案件信息混乱加剧焦虑和情绪升级。从现有案例看,刑事热点案件信息发布的主要因素有信息发布的时间、主体及方式。


  (1)信息发布的时间。作为办案机关就热点案件的首次回应,通常与案件形成热点时间间隔越短为更佳,越长则更易引起舆论升级。


  (2)信息发布的主体。原则上根据已颁布的信息公开规定按照管辖权确定,“谁管辖、谁发布”,实践中管辖明确的由办案机关发布,案件涉及多个辖区或管辖变更的,由办案机关协商一致确定或由共同上级发布,涉及联合办案、挂牌督办等特殊情形的,由承办主体发布。


  (3)信息发布的方式。信息发布方式包括信息发布的形式及渠道。形式方面,依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办理情况下应当发布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此外第十二条规定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结果等生效法律文书。鉴于热点案件突发性的特点,公安机关信息发布通常以《警情通报》《事件通报》《回应关切》《公开信》等形式。依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发布案件相关办理情况;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社会广泛关注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向社会公开相关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实践中检察机关信息发布以《检方通报》为主。审判机关因司法全面公开拥有最高的透明度,实践中多以庭审公开、审判情况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及包含公开宣判情况的《法院通报》为主。渠道方面,信息发布通常以最方便公众广泛知悉的方式进行,包括官方网站发布、自媒体官方账号发布、媒体通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审判机关独有庭审公开渠道。实践中,案件信息发布以官方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为多,部分刑事热点案件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4.跟进发布。当信息发布内容不足以回应公众关切,或案件办理出现重大进展时,办案机关通常跟进发布案件信息。此处的重大进展,既包括某一司法阶段中的进展,如侦查阶段的重大突破,也包括案件进入下一司法阶段,如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或审判机关作出裁判等。


  (二)现阶段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存在的问题


  1.热点识别能力不足。热点识别是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首要环节,但部分热点识别的速度和准度有待提升,这受限于热点识别工作量庞大、专业性要求高等因素:


  (1)工作量庞大。热点识别要求办案机关广泛浏览各种媒体,关注公众反馈的信息,但这有客观上的困难:一是面对庞大的信息量,数据搜集整理和分析耗费相当大的时间和精力;二是相当程度的重复劳动,不仅是单个办案机关每日搜集的重复劳动,还是不同办案机关同时搜集的重复劳动。这是一种司法资源浪费且效率低下。


  (2)专业性要求高。热点识别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做支撑:一方面,识别热点程度需要基于海量信息的量化数据,比如案件相关内容的发布量、单位时间内的点击量等,这需要用到“大数据”等专业技术;另一方面,面对庞大的信息量,从中提取有价值的案件信息、舆论关注的要点、代表性的意见、影响重大的网络谣言等也可在专业技术的支持下更有效率。


  2.信息发布的“三性”有待提升。信息发布的“三性”指时效性、准确性及权威性,具体来讲:


  (1)时效性是信息发布的首要考量。在信息发布之前需进行热点识别及信息发布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发布内容、履行批准程序、确定发布主体等。客观上需要一定时间,但时间过长会使司法回应失去先机。


  (2)准确性是信息发布的基本要求。一方面是案件关键信息的准确性,信息发布中时间、地点、当事人、案由等案件关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另一方面是表达的准确性,信息发布的行文应当严谨、准确,避免有歧义的内容或容易引发公众理解偏差的表述。若信息发布的内容出现错误或存在歧义,可能引发公众质疑和更大的舆论。


  (3)权威性是信息发布的效力保障。一方面是维护发布主体的权威性,避免发布主体无序更换。另一方面是维护发布渠道的权威性。实践中存在所谓“知情人士”“内部人士”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媒体采访透露案件相关信息,不仅难以保证信息真实性,而且碎片化的信息难以充分回应公众关切,容易进一步引发关注。甚至部分案件当事人热衷于向媒体披露警方仅向案件当事人通报的未公开信息,为案件热点的形成推波助澜。


  3.对跟进发布的重视不足。实践中存在办案机关对跟进发布不够重视的情况,当现有信息发布不足以回应公众关切时,办案机关仍放任案件舆论发展。在“铅山少年失踪事件”中,当地县委宣传部首次信息发布简要不足以回应公众关切,且未及时跟进发布案件进展,案件舆论进一步发酵,直至一个月后当地警方跟进发布案件信息,舆情才有所缓解。“深圳北极鲶鱼事件”中,当地交通运输局首次通报后即无下文,直至10月份由当地纪检委发布最终通报,期间该案因信息发布问题引发多轮关注。



五、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优化



  针对现阶段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四阶段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优化建议:


  (一)预先建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协调机制


  热点案件司法回应中存在多种协调工作,包括办案机关内部的协调,如回应部门与办案部门的协调、信息发布涉密审查的协调、信息发布审批的协调等;以及办案机关对外的协调,如办案机关就热点回应与媒体的协调等。就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经常发生的协调工作,建议预先建立协调机制,以求刑事热点案件形成时可以提升司法回应的速度和效果。


  (二)提升热点识别能力


  现阶段司法机关多以舆情识别方式识别热点,具体是司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广泛浏览各种媒体,关注公众反馈的信息并加以分析研判。提升热点识别能力包括以下方面:优化热点识别组织效能,减少重复劳动,并引入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人员参与舆情识别工作;完善热点识别工作机制,提高舆论识别收集和分析研判的水平与效率;加强科技手段的应用。


  (三)坚持信息发布时效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的统一


  时效性要求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包括热点形成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甚至在跟进发布时亦应重视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准确性要求信息发布内容应当严谨、准确,不应引发公众歧义理解或质疑,具体案情引发质疑时,建议在发布真实信息基础上及时补充说明原因。权威性要求办案机关应当坚守案件信息发布的权威源头,不将信息发布的主动权让与他人。


  (四)重视跟进发布


  对于案情简单、热点程度低的案件,若办案机关已快速处置的,通常在首次信息发布中一并说明处置结果即可,不需要跟进发布。对于有争议的热点案件,首次信息发布之外通常需要跟进发布处置结果并辅以决定或裁判的依据及说理。对于高度热点案件,则需要及时跟进发布案件进展及处置结果,若案件已引发舆情,则建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更加具体的跟进发布。


  (五)重视网络谣言的识别及应对


  网络谣言的危害在“铅山少年失踪事件”等案件中有深刻体现。虽然当前网络信息极其丰富,但过量的信息反而使互联网主体之间信息透明度不足。在刑事热点案件形成时,如果办案机关不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会给谣言滋生提供空间。同时,网络谣言在行为定性、固定违法犯罪行为人、收集证据上困难较大,治理和维权成本明显高于传统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伴随网络传播深度与广度的拓展,热点案件滋生网络谣言的土壤还将存在,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应当重点防范及应对网络谣言:热点形成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以压缩谣言滋生的空间;热点期间应当尽快锁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谣言,有针对性地跟进发布案件信息以澄清,积极回应公众情绪及舆论走向;还应当同步打击谣言,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网络谣言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重视新闻发布会及主流媒体的作用


  与办案机关直接面向公众通报不同,新闻发布的主要受众是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媒体再通过报道将案件信息发送公众。主流媒体比自媒体有更强的可靠性和规范性,但也受制于这一特点,在缺乏可靠信息源时主流媒体无法及时作出报道,造成当下部分热点案件出现自媒体报道泛滥,主流媒体缺乏跟进的现象。相对于办案机关直接向公众发布信息再经自媒体传播,新闻发布有助于借助主流媒体扩大信息发布的直接受众,使公众更加准确地理解案件信息,满足社会公众对热点案件的关切,有效回应公众舆论关切。应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明确具体人员承担新闻发布职责,并建立与完善与各类新闻媒体沟通联系的工作机制,打通办案机关向主流媒体提供可靠信息的渠道,让主流媒体在热点案件司法回应中发挥更大作用。



结语



  司法对于公正的追求,不能局限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更应考虑司法程序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及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同。尤其是自媒体时代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其对公众认同司法公正的影响已远超个案范畴。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是司法机关应对刑事热点案件的产物,是司法机关面对客观情况的现实做法,在反复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成型并模式化,但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良好的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应当追求“有序而有效”,通过构建刑事司法与公众有效沟通渠道,确保公众能及时获悉热点案件信息,刑事司法能够及时接收公众情绪和意见,保障司法裁判不被公众舆论所侵扰,这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END


作者:胡子涵(1993-),男,山东济南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来源:《法学论坛》2024年第3期“法治前沿”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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