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善要: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的现代化及其未来面向

民生   社会   2024-09-25 09:03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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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托数智技术而实践的司法民主现代化在体现“中国实践”“中国贡献”的同时,也存在潜在风险,需要予以科学回应,进而实现司法民主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的现代化呈现出场域虚拟化、过程数字化以及主体网络化的实践走向,具有促进司法由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由结果公信迈向过程公信、由中心监督迈向分布监督的理论贡献。然而,数智属性下的司法民主也可能存在诱发群体极化、重构过程黑箱以及引发主体操纵等潜在风险。为此,需要通过虚实空间相互耦合的构建实现司法民主群体极化的消解,通过技术可解释与算法解释权的强化实现司法民主过程的再透明,通过数据留痕模糊化、技术监管制度化以及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场景中的实践,实现技术对司法民主参与主体干预的有效防范。


关键词:司法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式现代化;可视正义

《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第39卷,总第215期)

目次

一、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现代化的实践走向

二、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现代化的理论贡献

三、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现代化的潜在风险

四、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现代化的未来面向

结语



  司法民主与公民参与司法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基本一致,指向的都是公民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对司法活动的有效参与。数智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正在开启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未来法治新图景,公民对司法的监督和参与也由此呈现出与数字智能技术深度融合的趋势,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智技术推进司法民主现代化建设已经成为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向,并为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新的方案和选择。问题在于,以数智技术为主要推力的司法民主现代化为世界司法民主发展提供了哪些新的实践方案?新实践方案下的中国式司法民主现代化能否提供凝聚中国智慧的理论贡献,存在哪些潜在的风险?



一、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现代化的实践走向



  作为对代议民主理论的修正和补充,参与民主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通过对地位平等、充分沟通、信息开放以及道德观念互惠的强调实现对司法程序开放性的推动,并促进形成了以陪审制、司法公开制以及庭审旁听制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民主活动形式。然而,随着数智时代的到来,司法活动已经不可避免地由现实物理空间向虚拟网络空间拓展,物理场域下的审判陪审、司法公开以及庭审旁听等司法民主活动已经难以满足数智社会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司法民主活动也因数智时代的到来而在场域、过程以及主体等领域发生显著变化。


  (一)中国式司法民主活动场域的虚拟化改造


  数智时代的社会生活已经不拘于现实的物理空间,虚拟网络空间也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场域。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民主生活也在数智时代的潮流下突破了传统现实空间的物理限制,实现了活动场域的虚拟化改造。


  “作为人民民主国家的一个国家机构,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让人民群众知晓、了解,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因此,持续推进司法公开不仅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可靠制度保障,同时也是司法民主的内在要求。基于我国司法公开的实践脉络不难发现,我国司法公开已经基本完成了由“墙上”公开向“网上”公开的过渡,实现了司法民主活动由现实物理空间向虚拟网络空间的转变。2000年左右,司法公开的场域面向集中体现在物理空间,司法信息公告栏、审判法庭是当时司法公开的主要场域。例如,当时部分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建设时就着重强调“在院门口专门设立司法公开专栏,公开法院受理审判权限、管辖权限、立案条件。”“为了解决审判公开所需的物质条件,各地加速了‘两庭’建设的步伐,建成了一批庄重、威严、令人肃然起敬的人民法庭”。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公开专门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在该项规定中虽然也提及视频直播、互联网公开等相关词汇,但在活动场域上仍然以现实的物理空间为主。例如,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的公开需“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随后,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增进公民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在该意见出台的三年之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就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报告表示,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为载体的阳光司法机制,在促进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上取得明显成效。由此,我国的司法公开事实上已经迈进了虚拟的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同样成为司法公开的又一重要场域。为进一步巩固司法网络空间公开的成果,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再次对数智时代下的司法公开作出重要部署:“加强全国法院政务网站建设统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作用”。


  总体而言,从2000年左右强调解决司法公开的物质条件开始,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以司法信息公开为内容的司法民主活动基本完成了活动场域的虚拟化改造。


  (二)中国式司法民主活动过程的数字化赋能


  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数字可以直接参与到生产的过程中去,这种过程参与中的数字化使得个人关于公共社会事务的观点能够更加便利地展示,并引发大范围的社会影响。在此基础上,司法民主的活动过程也因数智时代的到来而发生显著变化,并促使司法民主活动过程的数字化赋能。


  以审判陪审为例,实践中,司法民主活动过程的数字化赋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可以借助数智技术促使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过程重拾“去专业化”的制度目标,强化司法审判的民主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先后经历“组织推荐制”与“随机抽选”两种模式,不同模式下的选任表征了我国人民陪审员由“专业陪审”向“人民陪审”的转变,突出了“去专业化”的功能导向。然而,以“去专业化”为功能导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在“压力分摊”的实践逻辑下却走向“再专业化”的背离道路,不利于公民公正、便捷地参与到司法活动过程中去。数智技术的应用促进了公民参与的公正性与便捷性。例如,基于数智技术搭建的人民陪审员线上智慧管理系统可以根据案件涉及的内容和开庭位置,运用随机算法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完成陪审员的选任,部分法院借助类似系统已随机成功抽取陪审员1715次,统筹人民陪审员成功参审1171次。另一方面,借助数智技术可以消减陪审员参审过程的差异,平衡不同陪审员的参审频率,提升司法民主的质量。理论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不论是依职权行使的“法定陪审”模式还是依当事人申请的“酌定陪审”模式,法院对于是否启动陪审均不再拥有裁量权。然而,有研究揭示,少部分陪审员完成了绝大多数案件的陪审工作,而高达八成的陪审员对于整个陪审制度的贡献相对有限,陪审陷入显著的非均衡困境。面对上述困境,借助数智技术赋能构建的陪审员管理系统可以优先选择陪审案件数量较少的陪审员,确保参审数量的均衡,进而破解陪审频率的“二八效应”,提升司法民主的质量。


  据此可见,随着数智时代的到来,司法民主的活动过程不仅可以借助数智化技术实现对既有困境的突破,更为重要的是,数字通过对司法民主活动的参与已经实现对司法民主参与过程的赋能,促进民主过程由传统的人力支配转向数字支配,并进而提高司法民主活动的质量。


  (三)中国式司法民主活动主体的网络化拓展


  随着数智时代的到来,公民范围不断扩大,以公民与自然的关系、公民与虚拟网络的关系为基础,出现了“生物公民”“网络公民”。网络公民的诞生意味着,司法民主活动的参与主体呈现出网络化趋势。根据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23年6月,全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6.4%。线上办公用户、网络购物等日益常态化。当常态化的网络生活与司法广泛连接后,将必然推动社会公民与司法机关的直接对话,提高民意在司法运作中的分量,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未来公民司法参与的结构与模式。在司法参与结构与模式的变革中,参与主体的网络化就是例证之一。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尽管对于依法公开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受制于工业时代的空间场域影响,聚焦于现实物理空间的庭审旁听活动已经显然脱离了信息社会对信息的传播要求,无法满足网络时代公民对司法知情权的需求。近年来,为主动适应数字网络时代的需求,庭审直播特别是互联网直播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被视为建设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截止2024年1月9日,全国累计直播已超2200万次,全国各庭审直播网站已突破721亿次访问量。需要说明的是,庭审直播的实践意义不仅在于创新了司法公开的形式,开拓了公民“云上旁听”的新途径,更为重要的是,借助数字信息技术通过“到庭旁听”向“云上旁听”的转变也促进了司法民主参与主体由“生物公民”向“网络公民”的转变,实现了司法民主参与主体的网络化拓展。


  总之,数智时代下,物理时空中的“固态社会”伴随数智化技术的进步,逐步形成了一个既包容物理世界又对其进行数字化重建的“液态社会”,并引发社会组织形式、社会治理体系、法律制度规范等变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司法民主活动的实践走向也正在发生显著的变化,形成场域的虚拟化、过程的数字化以及主体的网络化。一定程度上,这种虚拟化、数字化、网络化的过程也正是我国司法民主现代化所形成的新方案、新选择,呈现出显著的中国特色。



二、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现代化的理论贡献



  (一)促进司法民主由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


  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活动场域的虚拟化改造有助于司法正义的实践表达由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促进数智时代司法民主可视正义的实现。


  司法的公民参与并不是让每一份司法判决都要服从于民意,而是旨在促进司法与公民的交流,从而使得司法体现公民的一般正义观。换言之,司法的公民参与或者说司法民主活动具有促进司法正义的功能。然而,卡夫卡的“法律之门”似乎已经成为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受阻的共识性隐喻,“人们可以走近‘法律之门’,但难以迈入门内,更难观测门内的设置、工序流程和决策机制”。因此,如何构建一套能够实现司法与公民双向交流的畅通通道,借此通道推进司法迈向可视正义就成为现代司法民主建设所必须予以回应的问题。中国式司法民主活动场域的虚拟化改造有助于促进数智时代下可视正义的实现。一方面,司法民主活动场域的虚拟化改造降低了司法对物理空间的依赖,为司法活动的可视化提供了空间场域的便利。法并不是一个自我陶醉的封闭系统,它要受到公民的“民主的伦理生活”的滋养和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的呼应。真正吸引法学家的知识兴趣的绝非是看似“枯燥”的法律条文本身,而是形形色色、变化莫测的现实法律生活。这就表明,司法活动不仅需要民众的回应,更需要民众的积极参与。而积极参与的前提是,公民可以自由地进出司法场域,观察司法活动的过程。司法民主活动场域的虚拟化改造事实上就是为公民自由进出司法场域,观察司法活动过程提供保障。借助数智技术,司法信息可以实现网络化公开、司法审判能够在线直播,而这些网络化的虚拟改造无不为公民参与司法提供场域的便利。另一方面,数智技术的发展为司法活动的可视化提供了时间场域的便利。工业时代下,司法民主活动的参与往往需要在相对集中、固定的时间下完成。数智技术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时间的限制,促进了司法民主活动全时域的参与。例如,智慧陪审系统可以根据陪审员的时间段进行个性化设置,以错时方式最大限度兼容陪审员时间。


  (二)促进司法民主由结果公信迈向过程公信


  司法民主的实践意义在于,可以将普通公民带入法律的专业世界,代表公民发出决定性的声音,并把对司法制度的信赖感在参与的人以及一般社会公民中逐渐传递。换言之,司法民主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数智时代,司法民主活动过程的数字化赋能使得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在内的整个司法过程都被置于可视状态,从而促进司法由结果公信向过程公信转变。


  工业时代下,促进司法公信的提升整体上持以结果导向的实践立场,也即通过对司法裁判结果的合理干预促进司法公信的提升。例如,早期的制度设定中,人民陪审员事实上需要承担“法律内行、同职同权”的角色定位,要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制教育等方面全面履职。表面上,同职同权的角色定位是对陪审员审判职权的法律明确,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全面履职则是通过对陪审员经验常识的司法调用,使得案件事实的审查可以透过纷繁的表象进而寻得正确的认定,本质上是对结果公信的强调。问题在于,以裁判结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极为容易落入“后果主义裁判”的窠臼,并最终导致这一判决结论既不是法律的规定,也不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而是法官个人的道德判断。进入数智时代,司法公信建设包括案件的整个过程,从纠纷产生到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个阶段。民主活动下的司法公信构建也必须紧随时代,从对结果公信走向过程公信。


  整体而言,中国式司法民主活动过程的现代化实践走向契合了由结果公信向过程公信过渡的时代诉求。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数智技术对司法过程的赋能强化了公民对司法活动各个流程的参与力。过程公信要求公民可以便捷地参与到司法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去,实现对审判流程的各节点感知。例如,智慧陪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陪审员的智能化随机选任,还可以借助数字化平台让陪审员参与调解、执行监督、评估监督、协助送达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职能,进而实现对司法全流程的民主参与,提升司法过程公信力。另一方面,数智技术提升了司法部门对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的回应力。数智时代,公民对社会热点案件的关注可能并不止于案件的审判阶段,热点案件往往在发生、立案、侦查等审前环节就引起社会公民的广泛关注,甚至可能形成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机构正常工作的非理性力量。在此背景下,对社会公民司法参与诉求的有效回应,既是司法民主化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社会公民在司法参与过程中实施非理性行为的前提。借助数智化技术构建司法机关对网络主流民意搜集、甄别和双向反馈机制,可以增进社会公民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任、理解与宽容,有效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


  (三)促进司法民主由中心监督迈向分布监督


  网络公民身份的确立在赋能平台发展的同时,也实现物理世界公民身份与数字世界公民身份的同步革新和增权,并进一步变革了传统社会的监督体系,促使以“生物公民”为中心的监督迈向以“数字公民”“网络公民”“生物公民”等多中心主体的分布式监督。


  一方面,司法民主活动主体的网络化拓展使得监督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进而为分布监督提供了主体上的可能性。理论上,社会公民可以借助司法公开平台、庭审现场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甚至可以通过陪审机制参与到司法判决的制作过程中去,沉浸式地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但传统社会中的道德主体都有明显的相对稳定性,稳定性的参与主体叠加司法信息的不对称性、参与程序的繁琐性必然制约司法监督的效果,诱发“陪审专业户”等现象出现,无法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数智时代下,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司法民主活动主体呈现网络化特征,形成“网络公民”。“网络公民”借助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使得某种身份不再具有传统社会的稳定性,在校学生、媒体记者、社会群众、业内专家等均可随时转换的身份角色,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时域、全场域的监督。实践中,以数智技术为纽带,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把党政领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广泛吸引各方主体参与协商议事,实现民主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已经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司法民主活动主体的网络化拓展使得监督方式呈现出独立性色彩,进而为分布监督提供了实践上的可行性。数智时代,不同主体之间均可以独立、自主的实现对司法运行的监督。实践中,我国互联网法院借助数智化技术推行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就是例证。在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中,包括鉴定机构、法院、检察院、公证机构以及当事人等多方主体均可以独立自主的实现对上链电子证据的多节点存储,也即在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系统下,整个互联网信息系统没有中心管理机构,每个参与节点的权利义务均等,且任一节点发生故障均不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综上,不论是对司法民主活动多元主体的促进,还是对多方参与独立性的技术保障,在现有实践下,司法民主活动主体的网络化趋势促进了中心化监督向分布式监督的过渡,在理论层面上顺应了数智时代的发展需求,推进了我国数智时代下司法民主理论的进步。



三、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现代化的潜在风险



  整体而言,中国式司法民主的现代化实践已经呈现出显著的中国特色,丰富了世界司法民主理论。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任何新兴技术都必然伴随着新的风险,数字智能技术同样并非绝对安全。以数智技术为动力,在推动中国式司法民主现代化的同时,也可能诱发司法民主群体极化、重构司法民主过程黑箱、引发司法民主操作等潜在风险。


  (一)场域的虚拟化可能会诱发民主群体极化


  数智时代下,司法民主实践场域的虚拟化可能产生“回音室”现象。“回音室”现象是指,在互联网信息传播中,网民往往倾向于选择让自己“愉悦的东西”,排斥与自己观点相左的声音,由此形成较为封闭的空间,而在这个空间内原有的信息和观点却得到进一步的印证和强化。这也就表明,在网络空间下,公民更容易接收到他们所喜闻乐见、志同道合的信息,排斥与己不同的声音,甚至误认为这些共同的声音就是整个事实的全部。问题是,司法民主实践场域的虚拟化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回音室”效应。例如,依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规定,未来阶段,司法信息公开需要“深度分析用户诉讼行为,挖掘用户个性化需求”。由此可见,以大数据挖掘为支撑的司法信息公开将以精准化、个性化为主要趋势。在司法民主活动的虚拟空间场域下,以实现公民知情权为基础的,促进司法民主水平提升的个性化司法信息公开将成为未来的主要方式。而这一个性化的推送方式在促进公民更加便捷地获取司法信息的同时,也可能阻碍了不同司法信息的通道,加剧了司法民主虚拟场域下“回音室”现象的形成。


  重要的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下,受制于“回音室”的影响,司法民主场域下的群体极化现象也将更容易产生。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呈现出一种匿名化的缺场交往,这种“身体缺场”和“符号化”交往方式使普通大众可以凭借“面具”的遮掩以虚拟身份游弋于网络社会的各个角落,并就其所关注的网络议题随心所欲地发出自己的声音。前文也已提及,由于“回音室”现象的客观存在,在虚拟化的司法民主场域中,发出自己声音的公民更容易找到并融入于那些志同道合的边缘社团中去,进而强化、印证自己的观点。毫无疑问,这种同质化的观点极有可能导致群体决策滑向激进或保守的单一路径,进而消解“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的民主效果。


  (二)过程的数字化可能会重构司法民主黑箱


  受制于当前阶段数智技术的固有弊端影响,司法民主过程的数字化赋能在促进司法由结果公信迈向过程公信的同时,也移植了数智技术的固有不足,消解了数智时代的过程公信。


  不同于工业时代,数智时代下司法民主过程的数字化具备个性化与智能化特征。个性化特征是指司法民主活动的过程可以根据社会不同公民个体的需要而提供定向化的服务。智能化特征是指借助大数据、大模型等智能算法技术为社会公民参与司法民主活动提供更加便捷、智慧的途径。前文提及的人民陪审员线上智慧管理系统就是典型的例子。据报道,该系统可以分类设立专业人才库,自动实现建筑工程类、医疗纠纷类等专业人才归档入库,并实现陪审员与所属专业一一对应。同时,借助该系统可以自动检索最符合参审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并运用随机算法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问题是,上述系统的实践运行无法脱离大数据、大模型以及智能化算法等技术。事实上,步入数智时代,社会生活正在被数据重置,人们的一切社会行为均可以被数字所描述。例如,在商业领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收集个人的浏览记录、购买记录等信息并基于这些数据分析用户行为,进行用户画像和精准营销。在司法审判领域,基于审理案件的类型、数量、支持率等数据分析,可以实现对特定法院进行司法画像。


  然而,以大数据、大模型以及智能化算法等技术为支撑的数字化存在可解释性不足问题,导致司法民主过程的黑箱化,并进而消解了司法民主过程的透明性。尽管现有的智能系统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个性化与智能化,但就目前阶段而言,哪怕是智能算法的设计者也仍然无法实现对算法模型的具体原理予以合理解释。例如,“在深度学习领域,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结构的复杂层级,在AI深度学习模型的输入和输出结果之间,存在人们无法洞悉的‘隐层’,埋藏于这些结构底下的零碎数据和模型参数,蕴含着大量对人类而言都难以理解的代码和数值,这也使得AI的工作原理难以解释。”除此之外,包括神经网络、随机森林、支持向量机等在内的智能化算法模型,由于其内在的逻辑均是通过大量数据的相关性积累所构建认识规律,故而因其最终的输出具有不确定性而难以进行解释。据此可见,尽管司法民主过程的数字化有助于推进中国司法民主由结果公信迈向过程公信,但数字化过程的不可解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科学技术为司法民主的过程披上一件不透明的“外衣”,重构了数智时代下的过程黑箱。


  (三)主体的网络化可能会引发司法民主操纵


  司法民主活动主体的网络化虽然扩大了政治参与的范围和规模,使得决策者与大众参与之间的鸿沟不断缩小,但这种网络化也可能导致司法民主具有可操纵性。


  其一,数智时代下,司法民主的可操纵性源于网络化的主体“数字留痕”。数字化的网络空间中,司法民主参与主体的一切行为皆可以被收集、标记、处理,并形成数字痕迹。实践中,公民对每一起司法热点事件的关注、跟帖、点赞、分享事实上都可以被平台所收集、标记,进而分析出不同参与主体的司法偏向,实现司法信息的精准化推送,强化不同主体对同一类型司法问题的粘性。这也意味着,网络化主体的数字痕迹极有可能会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使得“民意”被量化成为数字,转变为数字资本,进而渗透并深嵌于司法领域,产生对司法意见、司法行为的操纵。事实上,在西方的政治传播中,通过对数字留痕加工而形成的数字资本正在被用于计算民意,政治精英据此裁剪信息和调整策略,面向选民靶向传播。


  其二,数智时代下,司法民主的可操纵性可能来自于对技术的依赖。表面而言,司法民主活动参与主体的网络化受利于互联网的普及与推广,但事实上,网络化的参与主体无法脱离数字模型、智能算法等技术,也即这种网络化的主体参与在深层上是因为技术的进步与应用所导致的。问题在于,随着由技术所引发的一系列政治问题特别是算法民粹主义的出现,技术被证明其自身蕴含着预设的价值倾向、使用动机以及传播内容。由此,随着司法民主参与主体的网络化,技术也随之镶嵌其中,并进而为民主行为的可操纵性提供可能。


  其三,网络化参与主体的不对等也可能导致数智时代下司法民主具有可操纵性。民主的现代化应是惠及所有公民,消除公民民主参与不平等的现代化。在此意义上,司法民主参与主体的网络化虽然有助于实现不同身份、不同社会经历的公民平等参与司法民主活动,但网络也创造了新的不平等。例如,在结构性方面,引发与互联网链接有关的新鸿沟;在经济性方面引发与大的互联网公司巨头有关的新的等级制;在社会性方面,引发与高学历、知识精英等有关的社会分化。因此,尽管在有些场合,普通大众的意见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但仍然可能会被忽视。


  总之,以虚拟化、数字化以及网络化为主要实践走向的司法民主现代化虽然有助于促进可视正义、过程公信以及分布监督的实现,为中国式司法民主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贡献,但与此同时,也存在潜在的风险。必须正视并有效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才能实现司法民主现代化的深入推进。



四、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现代化的未来面向



  针对上述潜在风险,需要通过虚实空间相互耦合的场域构建、数字赋能过程的透明化增强以及预防技术对司法民主参与主体的干预,实现有效防范和应对。


  (一)构建虚实空间相互耦合的司法民主场域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与互联网之间的深入糅合,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之间的耦合也必将深入,推进并嵌入个人日常生活中,为人们的社会活动提供行为背景框架。因此,有必要强化司法民主实践场域中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相互耦合,从而防范单一虚拟化民主实践场域下的群体极化现象。


  一方面,构建虚实空间相互耦合的司法民主场域需要重拾物理现实空间的重要性。尽管司法民主实践场域的虚拟化有助于实现公民对司法活动全场景、全时域的观察,促进司法可视正义的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数智时代的背景下,现实空间就一定无法融入。事实上,现实空间中司法民主实践场域具备虚拟化场域中所无法替代的内容,甚至可以实现与虚拟空间的有效互补。例如,在现实空间中的司法民主实践场域里,可以借助法庭、国徽、法袍等司法道具塑造司法过程的威严感、严肃感和神圣感。比较而言,在物理的现实空间里,司法活动的过程实际上却在不知不觉中将参与其中的公民在功能角色上置换为“规训”与“惩戒”的潜在对象,而这种角色的置换不仅彰显了司法公开所呈现的教育功能,也强化了公民对司法活动的内在参与感,抵消了数智时代对速度与效率功利追求。事实上,立法机构严格的审查程序目的在于防止极端行为,也即在威严的现实空间中,边缘信息的同质化会被庄严而又缓慢的程序所阻隔,不同信息以及少数观点被裁判者所兼听,群体极化现象也可能由此被消解。


  另一方面,构建虚实空间相互耦合的司法民主场域需要推进开放式的数智技术研发与应用,实现虚拟化场域的信息破茧。信息传播的载体与平台,是通过勾画受众个人心理图谱建立推送流程,继续扩大受众原有选择的覆盖范围。换言之,数智技术在推进司法民主实践场域虚拟化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回音室”的助推器。因此,消解虚拟化场域中可能存在的民主群体极化现象不仅需要重拾物理现实空间的重要性,也需要从技术本身出发,利用技术手段阻隔司法信息关注的同质化现象。事实上,在技术层面,有研究表明,采用信息物理方法、二次优化方法、社会化网络方法和时间感知等方法实现个性化推送的多样性,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此基础上,面对司法民主实践场域的虚拟化趋势,也需要推进开放式的数智化技术研发与应用,实现对“回音室”的技术突破。


  (二)增强司法民主过程数字化赋能的透明性


  强化数字化司法民主的透明性需要围绕技术自身与制度设定这两个维度展开。其中,技术自身的透明性是从内部层面出发,旨在强调用于司法民主的数智技术可以被理解与阐释。制度层面的透明性是从外部层面出发,需要在既有法律制度的规定上推进算法解释权在司法民主领域的应用。


  从技术层面出发,司法民主过程数字化赋能的透明性事实上就是技术本身的可解释性,也即是否能够从输入—输出的数字模型中找寻到因果关系。前文已经指出,在数智时代,过程的数字化赋能也可能会重构司法民主黑箱,导致司法民主所面向的过程公信反在技术的高光下而被遮蔽。例如,人民陪审员线上智慧管理系统虽然可以通过数智化技术手段实现对陪审员的自动化筛选,实现陪审员“去专业化”的初衷。但人民陪审员智慧管理系统只是通过操作员的简单输入便可以输出理想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并不知道系统是如何操作,也无法观察这一筛选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数智技术本身并未达到公民所理想状态的那样完美,实践中因技术而引发的风险不在少数。因此,增强司法民主过程数字化赋能的透明性就必须对技术本身予以必要的关注,强调技术的可解释性,而科学的解释本就是在揭示各种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世界的因果结构,也即实现技术的可解释性就是找寻输入—输出这一过程的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技术本身的可解释性也就简化为对因果关系的阐释与说明。


  在制度层面上,司法民主过程数字化赋能的透明性还需要推进算法解释权在司法民主领域的应用。司法民主过程的数字化事实上也包括了自动化决策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自动化决策的相关规定。因此,强化司法民主过程数据化的透明性也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关于算法解释权的规定下展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将法治国基础的公民权利与自由放置首位,要树立以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为前提的安全观。在此基础上,可以分别基于算法解释权的主体、内容以及解释程度三个层面推进司法民主过程数字化的透明性:在主体上,应当明确一般公民均享有对司法民主过程数字化的算法解释权,也即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对陪审员自动化选任的过程进行解释;在内容上,对于司法民主过程的数字化解释应当属于程序性权利。民主过程的数字化因具备司法信息公开内容与陪审员的选任的决定权而被赋予权力,而这种权力则关乎程序的公正性与道德性,一旦权力的拥有者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力行使满足了正当程序的要求,那么这将因为获得了道德证成而免于批评;在解释程度上,司法民主过程的数字化解释应当符合简洁、透明、易懂和易获取标准。向几乎等同“算法文盲”的数据主体披露源代码或算法原理没有实际意义,要求算法控制者以简明的自然语言解释算法决策相关信息才是关键所在。


  (三)预防技术对司法民主参与主体的干预


  预防数智时代下技术对司法民主参与主体的干预,需要分别从数据处理、技术监管以及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三个具体的维度予以展开。


  首先,模糊司法民主参与主体的数据痕迹,防止对网络主体行为数据的再利用。随着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法定化,在既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推进司法民主参与主体的网络化将成为未来时代的主要方式。因此,有必要创新技术手段实现对个人信息数据的匿名化。例如,借助隐私计算技术处理原始化数据。隐私计算技术可以在不泄露数据的前提下,为第三方数据使用提供计算支撑,以原始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方式来安全利用数据。在司法民主实践场景中,可以通过该项技术实现对浏览司法信息的网络主体行为数据进行模糊化操作,进而预防操纵者基于数据偏好而实现司法观点、个体意见的靶向传播,防止可能引发的民主操纵。


  其次,推进司法民主场景下的监管机制建设,实现司法民主领域中的技术纠偏。技术永远无法取代人的思想,过分强调技术的作用与价值,很容易陷入一种技术主义的陷阱。因此,推进司法民主场景下的监管机制建设就显得尤为必要。事实上,2022年3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就已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具体到司法民主场景中,可以定期展开司法信息个性化推送与人民陪审员线上智慧管理系统的审查、监管工作,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纠偏、矫正。


  最后,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场景中的实践,平衡网络空间司法民主参与主体的不对等。一方面,通过规范性权利的全面赋予与落实促进司法民主的全面覆盖。人民性是依法治国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民主的鲜明品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也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网络空间下司法民主的人民性不仅反映广大群体的司法意见,同时也体现在对少数群体兼听采纳。另一方面,用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司法场景中民主权利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不同于自由主义民主只在意从制度上保障个人权利,而不关心民众的利益是否得到真正的维护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参与主体的全面覆盖,更是民主权利的实质参与。实质参与的民主制度有利于破除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垄断,弱化因知识、学历、社会地位等因素而导致的群体分化,进而防止出现司法民主操纵现象。



结语



  面对数智时代以及数字中国建设的未来趋势,以数智技术推进司法民主的现代化不仅具有显著的时代意义,同时也顺应了司法民主建设的时代潮流。整体而言,以场域的虚拟化、过程的数字化以及主体的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的司法民主建设已经呈现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为世界司法民主建设提供了中国范式,为世界司法民主的理论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数智化的司法民主本身也隐藏了技术固有的弊端。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司法民主现代化建设应依循包容审慎的理念:一方面,继续布局新兴数智技术在司法民主领域的应用,推进数智技术与司法民主之间的深入融合,保持以数智技术推进我国司法民主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力、创新力与引领力;另一方面,要对数智技术自身进行及时反思,发现可能存在的不足与潜在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司法民主现代建设的持续性、时代性与科学性。最后,坚持以良法善治为目标推进司法民主现代化的实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转型追求的是实质法治理念,发展目标是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在此基础上,只有以良法善治为目标才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进而促使数智化司法民主制度实现其效能的最大发挥。


END


作者:龚善要(1991-),男,安徽六安人,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数据法学、刑事法学。

来源:《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法治前沿”栏目

《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目录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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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俊伟: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法律程序衔接

刘柳:基于类型思维方法纾解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困境

魏治勋:中华法系创新性特征的主要维度及其演化历程

曹相见:所有权语境下的集体成员权

陈思静 | 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设置基础:逻辑构成与利益平衡

马长山、李丹:数字人权保护的“中国策略”

葛江虬:论数据立法权的央地分配

宋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权责分配

孙那:确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再思考

沈定成:新《立法法》视野下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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