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 王雪乔:反垄断法视野下社区团购中的优势传导效应

民生   社会   2024-05-24 09: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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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优势传导是大型平台利用自身优势扩张的方式之一。大型平台扩张除了涉及数字平台中的传统竞争模式,还涉及实体经济的新型竞争结构。目前对于市场新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尚停留在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方法,应根据行业特性来梳理对应的方法论,才能更好地应对平台无序扩张带来的影响。社区团购作为典型的线上—线下协同经营的模式,对于反垄断的规制有一定的挑战。创新与有效竞争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应通过动态评估的方式来确定创新行为与反垄断之间的边界,利用优势传导效力对平台企业进行分级管理,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营模式。

关键词:平台经济;社区团购;优势传导;序贯博弈;反垄断

《法学论坛》2024年第3期(第39卷,总第213期)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社区团购中优势传导效应的产生逻辑

三、社区团购中优势传导的竞争效应分析

四、社区团购中优势传导效应反垄断规制的应对焦点

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团购是生鲜电商在下沉市场中有代表性的创新型经济模式之一。作为新零售经济模式,社区团购以社区为采购单位,降低消费者和售卖者之间的信息差,通过批量采购的价格优势和团长的熟人流量模式,给予用户最优惠的价格,让用户在传统的生鲜市场也可以享受数字经济时代的红利。2016年,兴盛优选在湖南开创了社区团购的雏形,在当地迅速发展并占领市场。2020年12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商务部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的会议,要求互联网平台遵守“九个不得”的有关规定,有效维护社区团购秩序。


  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于五家社区团购企业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行政处罚。部分社区团购企业以不正当价格、低价倾销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之后也有社区团购企业因其他各种不正行为面临行政处罚。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争论点集中在社区团购是如何利用其主公司(比如美团、滴滴、拼多多等)的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社区团购模式的快速兴起在于社区团购企业利用其主公司,比如美团优选的母公司北京三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是在其主行业就具有垄断地位,那么其利用优势传导效应将其自身在资本、技术、数据、消费者服务方面的优势传递给下游的社区团购业务(美团优选)就可以迅速垄断市场,占据市场优势地位。


  传导效应又称作杠杆效应,通常指企业利用自身在一个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来获得另一个市场上的垄断力量,从而得到两个市场的支配力。20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格丽菲斯案(United States v. Griffith)一案中采用这一概念,主审法官将其解释为市场力量从一个市场传递至另一个市场,同时获得双重垄断利润的方式。针对这一现象,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优势传导效应可以适用关键设施规制,能够减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假阳性”的过度关注,对其中“假阴性”忽略的情况。另有学者认为该行为难以用传统的《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可以借用欧盟的《数字市场法》里的行业监管模式,保障数字经济产业的既有活力。还有学者认为低价销售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几乎所有的平台型企业都会有低价销售的行为。合理的价格战被认为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提出适用行业规制来保障数字经济市场的合理运转。学者们对超大型平台的优势传统效应的反垄断规制措施观点虽然不甚相同,但其背后反映了数字经济市场的特殊性,也是对弗兰克伊斯布鲁克法官的成本理论假设不成立的回应,即市场既不是完全竞争,也不是完全垄断的,一般是介于两者之间。市场的竞争也是动态的。


  平台本质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者场所,存在于现实世界,也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平台在现代经济学框架下“市场”概念的外化。正如芝加哥学派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提出,在动态竞争和低进入壁垒下,高市场份额意味着产品优势,反映了规模、范围和密度经济的合理性。垄断可能是有效竞争带来的结果,而不是破坏有效竞争的手段。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服务特性、公共品特性和高固定成本与零边际成本共存,利于跨界竞争后的新市场利用主平台的信息产品优势和资本优势占有市场份额,因为信息产品更具有独特的成本结构和规模报酬递增性。后芝加哥学派的主要观点是“市场远比芝加哥理论家愿意承认的更为多样和复杂。反竞争行为的数量和种类是未知的和开放的。”与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目标不相同,后芝加哥学派认为应该阻止厂商将消费者福利转移为垄断利润为其主要目标,不仅是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这也和目前数字经济时代的需求匹配,后芝加哥学派明白了现实市场中信息不完全的本质特征,对于处理大型数字企业跨平台的优势传导行为规制有一定借鉴作用。欧盟模式相比则较为保守,以市场稳定、统一效率为立法指导思想。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1年10月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这两份指南体现了在数字经济领域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新要求。大型平台在进行跨界商业模式创新时,会通过何种路径来利用对新市场实行优势传导?对新业态模式分析时,是否有必要采用传统反垄断分析路径,即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社区团购中优势传导对于市场效率的影响,是否会产生传统理论中的消费者福利贬损?优势传导效应的反垄断规制的对策研究有利于规制数字经济时代的超大型平台的垄断现象,减少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社区团购中优势传导效应的产生逻辑、社区团购中优势传导的竞争效应,通过传统反垄断的分析框架,分析相关市场、市场力量和其对竞争的影响,表明在社区团购中优势传导效应反垄断规制应对的焦点,提出动态竞争考察对策,以利于平台时代经济发展。



二、社区团购中优势传导效应的产生逻辑



  (一)数字经济环境下平台企业的扩张


  社区团购下沉的商业模式兴起,离不开平台资本力量的扩张。互联网平台投资社区团购平台并非盲目跟风,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商业逻辑。扩张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天性。一方面,互联网领域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的正反馈机制造就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竞争格局。网络效应下,一个消费者从产品的消费中所获得的收益,依赖整个消费量的叠加。个人的消费行为都能为他人提供运营数据和商业上的机会成本。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用户数量的增加使得边际成本不断降低,提升潜在竞争者的市场准入难度系数,达到延缓经营者进入市场的目的,形成行业壁垒。另一方面,互联网经济的资源相容性催生企业对范围经济的追求动机,发挥了强大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


  平台与平台之间的竞争,呈现为平台生态模式的竞争。“平台是创新的催化剂”,新型的商业模式也会围绕着平台本身建构。并购、纵向一体化以及自我优待等方式都是平台扩张的方法。在传统领域,大型企业主要通过投资并购或新设公司等方式实施规模扩张,其中以资本优势为主的传导行为较为普遍。反垄断法中的杠杆理论所警惕的,正是那些具有市场支配的经营者凭借其在主市场中的强大市场力量通过搭售或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将其在主市场中的市场力量传导到其他市场中,实现跨市场竞争影响。互联网时代,传导市场一般为非相邻市场,同时具有平台的多归属性(multi-homing),有学者认为应该警惕数字经济带来的市场倾覆效应。由于不同边的用户群体间存在间接网络外部性,即一边用户规模的扩张会给另一边用户带来正的或负的外部效应,因此,双边或多边市场操作是平台商业拓展的关键,以此吸引更多用户参与进而推动不同用户群体的交互,触发用户群体间的正反馈循环以实现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互联网平台中优势传导的路径共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以资本为主导的优势力量传导。即从传统的路径对于其正相关的企业进行资本的扶持,让其在新的领域也能形成优势地位;二是数据和用户流量优势的传导。现代社会中,数据已经成为基础生产要素之一。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中,经营者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已经成为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考量因素;三是技术优势的传导。互联网公司在长期经营中训练了大量的算法,为用户提供精准画像。通过设置复杂的推荐算法与定价算法,利用技术对业务实施“自我优待”行为。


  (二)优势传导效应在社区团购上的独特体现


  优势传导效应在社区团购上的应用除了有前述提及的特点,更为明显的是其利用数据和用户流量的优势进行市场份额的占有,形成双轮垄断。相对于传统产业,平台的规模经济效应主要源自需求侧的网络外部性。社区团购中的网络外部性是高于其他领域的。社区团购行业的特殊性,首先需要庞大的用户群体知晓并对其产生信赖,社区团购经营的农副产品单价低、数量大,如果没有用户流量的支撑,商家很难从中获利;其次,农副产品需要品牌和供应链的优势,美团基于其在外卖市场的垄断地位,能够提供小时达和点对点的配送服务;最后,美团看似在跨行业竞争,实际其是利用自身优势,切入社区团购领域。


  相比于资本优势的传导,用户锁定的传导更值得关注。平台的市场支配力量及其必要设施地位也来源于此。平台经济在内的新技术产业均存在直接网络外部性。这种传导并非“当然违法”,但其对其他小型企业进入市场或者中大型企业的并购存在一定的壁垒。流量和数据的优势传导来自于注意力经济学,注意力竞争资源在优势传导路径中具有隐蔽性。在直接和间接网络外部性的影响下,用户不仅构成了平台的交易对象,而且构成了平台经济的价值创造基础,获取并维持用户网络是平台竞争的主要开展方式,相应的用户网络规模构成了平台力量的主要来源。在经营策略的转换过程中,平台企业通过免费或者补贴的模式来吸引用户的注意力。“数字平台巨头积累和控制着海量用户数据,其具有锁定消费者或商家、强化市场支配地位的力量,或对用户分类管理,并利用计算机算法实施歧视性定价,甚至影响经济安全和网络安全。”消费者对现有竞争者的依赖性越强,其竞争对手所处的领域壁垒就越高。用户投入时间具有稀缺性。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接口将用户注意力从一个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市场。而其他平台则需要花费更多的资本,利用更多的途径来构建自身平台,或者被大平台并购,很难在平台上参与公平争。



  长期经营过程中,美团积累了丰富的商户、骑手及仓储和供应链资源。据美团内部研究人员表示,美团优选团购平台的团长其实同时也是美团外卖平台内的商户。他们在与上游供应商及商户进行价格谈判的过程中,背靠美团使得美团优选具有较强的谈判实力。在末端销售时主打“低价”销售意味着美团优选不仅需要在运输和仓储环节降低成本,同时也需要在供应商处进一步压低价格。如果美团利用自身强势地位以及与供应商和平台内商户的合同关系为基础要求供应商为美团优选提供明显低于在其他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的价格,或以维系外卖平台的合作关系为由要求商家同时兼任店长或收取较低费用,以实现其市场力量的跨市场传递,则可能会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实施不公平价格行为或搭售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社区团购中优势传导的竞争效应分析



  界定相关市场是识别滥用行为的起点,其目的是为了探究企业的市场力量,即企业在其边际成本之上定价的能力,界定相关市场是为了明确产品之间的相互关系,识别目标企业的潜在经营者。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决定着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的分析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决定了两者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在对反垄断案件中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进行认定时多数情况下都需要分析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这种分析离不开一定的市场背景,这个市场背景就是“相关市场”。综上,通过界定受传导的社区团购平台所处的相关市场,可以确定主平台优势传导行为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范围,明确市场力量。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1.社区团购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方法。传统行业的定价基础、利润来源点为用户的需求,用户需求界限清晰导致行业界限清晰,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市场的是主要方法。但互联网平台里交叉互补、跨业务的商业形态,以替代性分析为主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不一定完全适合互联网逻辑。线上经营模式与线下的区别在于,线上平台内经营者通过数据的搜集与分析匹配消费者,而线下是用户通过广告来找到经营者。在界定受传导的社区团购平台的相关市场时,本文认为应当区分线上和线下两个市场。对于线下市场可继续采用替代性分析,但对于线上市场应采用“流量+商品/服务”的分析路径。


  早期的社区团购平台仅销售生鲜类商品,其后平台将销售范围扩大至日用品。生鲜品类和日用品的特性、功能、用途均不同,是否需要根据商品类别逐一界定相关市场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一般而言,生鲜商品与日用品不存在竞争关系,应当界定为两个市场。但当其依托于平台进行销售时,对于消费者而言,打包购置是多数消费者的策略。消费者并不能分清商品之间的区别。所以,可以将其界定为“一组商品”构成的相关市场,即集群市场(cluster market)。


  其次,与综合类电商平台(比如淘宝、京东)不同的是,社区团购平台不完全具有双边或多边市场的属性,并非采用上游供应商入驻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的方式,而是通过社区团购平台间接替代多层经销商,单独作为大区级供销商与消费者进行直接交易。此外,社区团购平台除商品外还提供挑选、打包、物流、寄存的服务,对社区购买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服务组合。因此,当界定社区团购与线下买菜市场是否属于同一相关市场时,仍建议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法。


  界定线上相关市场,因为平台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主平台进军社区团购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用户流量,平台因为其流量优势和用户群体,在内在化网络效应时会比小型/初创企业具有优势。用户流量是平台的定价基础。社区团购平台作为独立平台时亦有扩张自身、反哺主平台、实现流量的双向传导。因此,对于线上平台相关市场的划分,不应局限于分析何种具体的技术、商业模式的市场进入壁垒,而是关注该平台拥有的流量在多大程度上异于其他平台,即引流能力。交叉网络效应一直是对于平台经济研究的重点,流量是平台企业凭借几乎为零的边际成本来不断拓展市场的根本要素。所以,本文提出以“流量+商品/服务”作为受传导的社区团购平台与其他线上商超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分标准。


  2.社区团购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通常而言,生鲜类产品不易保存,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取决于企业的供应链,若不在该供应链范围内,购买成本就会大幅增加。但借助主平台的优势地位,受传导的社区团购平台能够快速与上游供应商建立和维护长期合作,借助主平台出色的调度能力和运输能力,扩张供应链的辐射范围。因此,不能将相关地域市场定义为消费者所在的社区,而应考虑平台的特殊性,包括合作的供应商、物流能力、消费者偏好、平台知名度等等。


  首先,合作的供应商和物流能力决定了商品能销售的地域范围。物流能力包括运输、仓储、寄存等因素,对于平台的资金、技术、运营要求较高,主平台越大,这方面能力越强,受传导的社区团购平台相关地域市场范围也就更大。其次,消费者偏好直接决定了是否会选择使用平台购买生鲜日用商品。通常而言,一二线城市有较多的白领,使用平台购菜的偏好较强,三线城市的家庭主妇对价格较为敏感,也具有一定的消费偏好,而农村地区使用偏好则较低。最后,平台知名度会影响到用户转化成本。在当前大平台跨行业发展势头迅猛的形势下,地区性小平台进驻未涉及的城市会面临较高的成本和风险,即使有站点布局也难以持续运营。而借助主平台的优势,受传导的社区团购平台营销更加便利也更能获得消费者的信赖。


  因此,社区团购平台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城市,具体的城市覆盖范围取决于各受传导的社区团购平台上述因素的情况,划分为某一具体城市、部分区域、全国三类相关地域市场。以美团优选为例,其依托主平台的优势,自带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与供应商开展合作较为简单,基于外卖业务在物流方面具有较大优势,能够提供较多的商品,因此,其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全国范围内的城市。


  (二)优势传导行为的竞争影响分析


  1.优势传导促使独立社区团购平台加入主平台或退出市场


  (1)模型设定。序贯博弈是一种根据参加者选择决策的时间先后顺序的博弈论类型,后行动人可以通过观测前行者的选择,作出适当的决策。考虑到前文中划定在一个相关市场内的独立商超团购类平台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平台在合作博弈中有作出决策的时间先后顺序,因此,可以构建序贯博弈模型。设定如下条件并假设以下前提:第一,局内人。局内人既是序贯博弈决策的参与者,也是序贯博弈的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基于他们的个体利益需求。在通过网络平台发挥优势传导作用影响线上社区团购平台发展的进程中,本文将博弈过程局中方定位要拓展社区团购业务的主平台和独立社区团购平台,用字母A指代主平台,字母B代表独立社区团购平台。第二,策略组合。策略组合是指每个局内人在博弈中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每个局内人均可自由在多种策略中进行选择,每个人的不同选择将影响博弈的结果。在决策阶段,主平台和线上商超团购平台都有进行合作或不合作的决策选择。第三,效用函数。指各个局中人在不同战略组合中所获取的利润,其中收益通常使用局中人的最大效用概念。在合作各阶段博弈过程中,各阶段策略对应的结果是博弈双方的最大收益。在合作决策博弈、合作伙伴选择博弈、合作利益分配博弈中,不同的策略选择分别对应不同的效用。


  (2)模型分析。考虑到影响分析的全面性,本文将模型背景设定为:大型平台进入社区团购市场,希望通过控制既有独立社区平台并对其进行优势传导实现其市场力量的跨市场转移,增强被传导独立社区团购平台的市场竞争力。


  出于逐利目的,既有独立社区团购平台在面对其他领域互联网平台进入市场时可能存在两种决策:一是认为合作可能无利可图,或者认为自己独立经营利润足够,因此不愿意与主平台合作。二是独立社区团购平台认为借助主平台的优势传导与补贴,可以获得更多长期利润,愿意与主平台合作。因此,主平台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或线上商超平台的合作是一个非零和的合作博弈。


  在合作决策和合作伙伴选择阶段,作为市场需求方的主平台占据了合作的主导地位。因此,在主平台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之间的合作决策和合作伙伴选择的博弈过程中,可假定主平台优先选择是否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或线上生鲜业务商超平台合作。之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会根据主平台选择决定是否与主平台合作,属于序贯决策的过程。


  ①假设希望开拓社区团购业务的主平台A、希望获得优势传导的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选择合作,B被A投资并购或转为A的全资子公司,获得的收益为E。


  ②主平台A先作出决策,可能存在两种选择:1.不与B合作,通过自行建设社区团购站点、招聘新团长等方式发展社区团购业务。然而,从头开始建设社区团购平台基础设施的形式需要大量的前期网店建设和团长人力培训,导致大量的前期资本投入。同时,由于主平台内部可能存在着前期基础设施建成投资后的人才流失或者管理不善,产生沉淀成本,从而使得主平台承担了相应的经营代价。2.与B合作,吸收B前期已经完善的准备工作,将双方的优势资源进行整合。


  ③用PA1表示主平台A选择不合作并成功自行搭建社区团购平台的概率;PA2表示主平台A选择不合作但可临时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获取资源的概率;PA3表示主平台A在合作中实现吸收独立社区团购平台的概率。


  ④用PB表示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选择不与主平台A合作,独立经营平台的概率。


  ⑤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的角度看,假设主平台A决定不合作而临时性地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获取资源,如分享B的网店和店长,若B选择默许A的行为,则B可从正常经营中获利K,若B禁止A从自身临时性获取资源,如对同时与A和B双方合作的网点和集团长进行制裁,B的获利为0。


  ⑥假设主平台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不能达成合作协议,主平台A只能临时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获取资源或自行进行平台搭建时,主平台A将获取的收益为H。


  在合作利益分配阶段,假设主平台A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均同意合作,则在收益分配方案中,假定与主平台A的收益分配比例为r,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的收益分配比例则为(1-r),其中r∈(0,1);再假设主平台A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联合,成功运营A的下属社区团购平台品牌,所得到的收益总和将是β。


  进而分析,在不顾及道德风险的情况下,PA3和PB是相互独立的事件,所以成功经营A的下属社区团购平台品牌的概率P=PA3+PB-PA3×PB=a,因此a〉PB或a〉PA3


  当主平台A选择不合作或临时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获得资源时,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当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默许A的行为时,主平台A的期望收益为H×PA2×a-K,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的期望收益为K;二是当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拒绝默许A的行为并制裁处理默许A临时获取资源的网点和店长时,主平台就只能通过自行搭建平台进行经营,并付出较高成本重新拓展网点,此时主平台A的期望收益为H×PA1×a,独立社区团购平台的期望收益为0。


  当主平台A选择合作时,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也拥有合作或不合作两个选项。当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选择合作时,主平台A的期望收益为r×a×β,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的期望收益为(1-r)×a×β+E;当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拒绝合作时,主平台A自行搭建新社区团购平台,则期望收益为PA1×a×H,独立社区团购平台或线上生鲜业务平台B的期望收益为0。


  综上可得,主平台A与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博弈模型的收益矩阵如下所示:



  根据收益矩阵可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主平台A更愿意投资或并购有实力的独立社区团购平台。从博弈结果中不难看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若PB越大,则a越大,相应的主平台A的期望收益越高。其次,独立社区团购平台B更愿意与合作意愿强烈的主平台合作。更关键的是,在主平台和独立社区团购平台合作决策中,不管主平台A如何抉择,独立社区团购平台都会偏向于选择合作,如果其选择不合作,则预期收益将为零。即使独立社区团购平台均不与主平台合作,那些在其他市场具有优势地位的主平台也可自行设立社区团购平台,并通过资金补贴、端口接入等手段实现优势传导,从而使其获得更强市场竞争力,只不过要付出相比于投资或并购更高的资金成本。因此,独立社区团购平台如果选择不进行合作,不仅无法获得新利润,还可能对自己本身的业务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无形中提高了自己的竞争成本,丧失市场竞争优势并最终被挤出市场。反之,若独立社区团购平台选择合作,接受了主平台的资源倾斜和优势传导,则需作为主平台的社区团购子平台而存在,全部或部分丧失经营自主性和独立性,最终导致市场中竞争者的减少以及主平台在该领域市场力量的增强。


  2.优势传导激励供应商偏好与受传导平台合作。在社区团购平台的上游供应链中,也存在供应商与社区团购平台之间的博弈。那些已与主平台的其他业务存在合作关系的供应商为了维护既有长期合作并与主平台建立友好关系,会优先选择为主平台旗下的社区团购平台供货。而那些此前从未与主平台合作过的供应商则会面临与前文类似的序贯博弈过程。在单次博弈中,在其余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供应商选择与美团等大型平台有关联关系的社区团购平台,还是选择其他独立平台并不会对其所获利润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供应商并不会更偏好受传导社区团购平台。然而,零售商品供应,尤其是生鲜等的保质期短、难以囤积、容易损坏商品供应,则并非仅仅是一个有限次博弈的问题。供应商与社区团购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趋近于无限次重复博弈,维护合作的长期履行就显得至关重要。受传导的社区团购平台可以为供应商提供良好的售货平台、商业信誉、销售渠道以及规范的售后服务,从而可以吸引大量的消费者,防止库存积压、提高供应商平台的效用,其背后的主平台无形中为双方的长期合作提供了担保。因此,市场中的供应商将倾向于选择与受传导的社区团购平台合作。受传导的社区团购平台及其主平台在利用其自身强势地位获得了与供应商的长期独家合作关系后,可能会要求供应商降低供货价格、提高对竞争对手的供货价格,从而实现抬升竞争对手成本、降低对方利润的效果,导致竞争对手经营不善甚至被挤出市场。对这一博弈关系的分析表明,即使从供应商侧思考,受传导的社区团购平台也更容易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3.优势传导对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社区团购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相比于传统线下基础消费品销售模式减少了多层中间环节从而有效降低销售成本,并依托团长的社交属性拓展用户来源。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投资并购或新设平台等手段进入社区团购市场,有助于凭借其强大数据处理能力和雄厚资金优势等整合行业内分散资源,减少低水平重复劳动,提高产业经营效率。然而,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并不当然等同于创新,还应当观察其是否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正向价值,社区团购对于其低价特质的宣传也只有在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基本质量的基础上才可持续并有利于消费者福利。


  实践中,经营者会寻找一个无限接近又略低于消费者边际消费曲线的个性化价格。个性化定价可以增加资源配置效率,在各个消费者群体之间重新分配消费者剩余。因此,可能导致支付意愿较高的消费者福利受到损失,支付意愿较低的消费者福利接受补贴。个性化定价虽然减少了无谓损失,可以提高社会总福利,但会对消费者福利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主平台还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对消费者福利造成侵害。例如,美团等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主平台上的“一揽子”用户协议和通用账号等进行数据共享并为新平台引流的行为,可能降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又如,为吸引流量在主平台界面设置大量广告为新平台引流的行为,可能降低无意使用新平台的主平台用户体验下降,等等。



四、社区团购中优势传导效应反垄断规制的应对焦点



  通过分析社区团购创新型模式对于实体经济和其他平台的消费者福利和竞争影响,能够了解创新型业态对于传统经济模式的冲击以及模式的迭代。对社区团购在疫情期间的行政处罚,其不仅是“低价倾销”这一表面现象的应对,更重要是对数字经济时代面对创新经济业态的新情况、新形式,即技术创新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从产业的角度出发,反垄断分析所关心的问题本质是针对竞争结构(市场势力)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平台经济中的创新、市场集中度通常与垄断力量成正相关性。新企业的确存在创新方面的激励,与已有企业展开竞争,但当竞争结构是数据凝聚的产业模式时,新进入者难以产生优势。本文认为,明确优势传导效应在社区团购这一特殊样态的反垄断规制,有利于“加快业务和数据互联互通”,故从竞争角度讨论开发新的商业模式对于竞争结构的影响。


  (一)动态评估:平台创新行为与反垄断边界


  在平台经济时代的竞争政策分析中,结构主义的分析路径强调对竞争过程的分析,更为适应新型结构过程中的反垄断。需重申的是,反垄断反的是商业过程中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所造成的结果。正如梯若尔所说,竞争是持续存在的,那么因为竞争行为产生的垄断效应也会持续存在。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应关注动态效率,其测试的是产业结构的长期效应。动态评估的方式,可以理解为新结构主体所提倡的二元分析框架,在鼓励竞争与避免抑制创新中的方法论。“微软案”的判决表明有必要从创新的价值导向来关注竞争与市场,提倡保护新兴互联网。在“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行政处罚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阿里巴巴“二选一”的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资源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这一处罚决定也谈到了要素自由流动和平台内经营者差异化竞争的相关问题,这与本文前述提到的社区团购所面临的处罚中有相似的内容。说明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大型平台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是相似的。大型平台企业在初期需要依靠资金技术等各种手段搭建平台,在平台初具规模后则不可避免的利用数据驱动优势来占据市场份额,同时利用技术手段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提升竞争的准入门槛。那么,借用二元分析框架能够更好的应对平台经济所带来的优势和发展中的局限性。


  有学者们认为数字经济时代需要特殊的反垄断规制手段,甚至人们将大型数字平台视为反竞争的源头,引发了法律制定者、公众和媒体对其苛刻的态度。事实上,数字平台中反垄断规制的特殊性在于需要关注行业的特殊性。互联网细分中的不同领域,需要用适合其行业特征的方法来予以规制。社区团购的特殊性在于其商业逻辑的两重维度:一重来源于社区,具有社会属性,能够通过社群形式让大家自然地形成“群组”,获得价格优势;另一重是数据引流,即数据驱动竞争,原有的产业结构被打破,数据资产成为产业融合内生性动能。学者们对于社区团购中优势传导效应的担忧,实则是对数据资源(流量)在何种程度上“辐射-竞争-形成垄断”的竞争效应产生担忧。本文认为,解决这一担忧需要动态的理解竞争行为,实时评估创新行为与垄断效应之间的边界。


  (二)平台企业优势传导效力分级


  社区团购是新型业态中的一种模式,在后续的数字经济发展中会有与之类似或者更新颖的业态出现。新业态的扩张对于传统市场的外部竞争以及对与其同在平台上的内部竞争均有影响。本文提出,参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平台企业中的优势传导行为进行效力分级。选取传导主体、传导对象、传导方式和传导效率四个维度,分析平台在跨领域竞争行为中的传导效力,对其进行动态分析。从行为经济学角度出发,动态考察优势传导效力在平台中的传导强度,对于强度进行分级管理。如果假定是一个超大型平台,传导效率高,才能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效力分析的目的在于,既可以兼顾平台在创新发展中的优势,又需要一定程度地警惕“赢家通吃”所带来的垄断效果。这一思路也符合目前国家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政策。


  通过对现有的互联网平台进入社区团购领域的优势传导强度进行分级,结合实施优势传导的互联网平台自身规模以及社区团购平台可能的发展方向等诸多因素,对那些存在较高垄断风险或倾向的超级平台实施的优势传导行为,应采取“事前监管+行为全备案”的处理模式,对于大平台的市场竞争行为予以有效的管理。


  近两年来,为了规制超级平台借由自身强大优势造成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问题,欧美等国家也纷纷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例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正案中,在市场支配地位中增设“具有压倒性的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的经营者;欧盟《数字市场法》中规定“守门人”身份,并对其施加专门义务;美国参议院立法委员会通过了《在线创新与选择法案》,禁止超大型平台实施“自我优待”行为,包括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实施优待或高排名、使用在平台运营中取得的非公开数据以提升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限制或阻碍卸载预装安装的软件以及修订有利于特定平台的默认设置。


  (三)事前监管+反垄断监管双管齐下


  以社区团购为例可以看出,大型超级平台完成数据和流量的前期积累后,会通过杠杆效应、网络效应等将其在原有市场的垄断地位辐射至其他市场,构建生态型市场。对于创新行为不特定、辐射范围不确定的情况,传统的反垄断监管有其滞后性和局限性,经济学分析很难全面的分析消费者福利和交易成本带给社会的实时效应。虽然伊斯特布鲁克法官认为“假阳性”错误成本会高于“假阴性”,但是对于不同的平台,其损害成本是基于监管结构产生的。如果事前监管能够处理恰当,那么“假阳性”的错误能够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平台经济时代的较多市场行为本身超越了市场自我纠偏的能力,市场并不是完全能解决垄断效应的假象模型。因而,互联网平台监管模式可以采用事前监管与反垄断监管并行。事前监管规则可以作用于平台经营者的积极性义务,反垄断可以设定消极性义务,这样就能够对反垄断行为进行全流程、多方面的有效监管。


  平台经济时代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充分竞争与效应经济共存。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实施的优势传导行为,应探索建立审慎科学的“保护+预防”机制,以保护促进为主,监管预防为辅,在多元利益动态平衡机制的指导下引入动态竞争的视角,既要持续激励平台的创新,促进竞争效率,又要预防平台走向竞争固化所带来的弊病。若其自身或传导主体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了“低价倾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价格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进行规制,无需动用反垄断手段。而对于存在较低垄断风险和较小竞争影响的中型互联网平台可能实施的优势传导行为,相较于反垄断更需强调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在保护公平竞争中的价值和作用,规范竞争秩序,减少消费者福利贬损,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结语



  在互联网市场混业经营、动态竞争的背景下,现行反垄断法规制的逻辑及方法正面临巨大挑战。对规模效应、协同效应的追求使得平台有天然的优势传导倾向,那些大型平台依托其既有优势,扶持自己在其他市场中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并非“当然违法”,期待大型平台完全不利用自己的既有优势在新领域中从零开始,白手起家也不符合商业逻辑。平台经济不仅改变商业逻辑,同时也在扩充法律框架。在这一动态竞争中,创新作为关键因素,始终为新进入者保有机会加入市场竞争。有学者甚至认为,“超级平台的垄断问题会随着创新自然而然地解决,无需过多的干预。”本文以社区团购为例,表明应以动态科学的视角对于优势传导效应在平台中的应用予以正确的规制。创新与有效竞争是平台经济能够发展的两架马车,那么在此之上的反垄断规制方法则是驾车人,保障平台经济能够平稳运行。应更全面的理解平台经济的内生逻辑,以选取适当的框架进行反垄断规制,才能确保竞争政策完美契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END


作者:杨明(1976-),男,湖北荆州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王雪乔(1992-),女,北京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特此感谢北京大学郭家书、罗孟昕、方国庆对本文的贡献。

来源:《法学论坛》2024年第3期“法治前沿”栏目

《法学论坛》2024年第3期目录与内容摘要

易继明: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

张守文: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发展

雷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释证

许中缘: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本体论

赵精武:论人工智能法的多维规制体系

刘晓春: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的“非作品性使用”及其合法性证成

石佳友、李晶晶:论查封扣押财产的抵押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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