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业主问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事先都不通知业主,稀里糊涂地就召开了,表决投票计票更是不透明,这样召开的业主大会我们哪能认可,业主能不能把这样的业主大会撤销了?
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绝对是小区的大事,是马虎不得的,但确实有一些小区召开的业主大会程序以及内容上都存在不规范之处,例如不提前十五天通知、选票发放不全面、唱票计票不公开等,以至于在许多业主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业主大会已召开完毕并表决通过了相关决议。业主们对这种不合法不合规的业主大会当然是有意见,业主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把不合法不合规的业主大会整个撤销掉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业主撤销权。但从该法条的具体内容看,业主撤销权的前提是“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而业主要求法院撤销的是这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就是说业主可以撤销的是具体的某项决定,而不能是“业主大会”这种作出决定的形式。
再看真实案例。山东省青岛市某小区业主韩某某,起诉小区业委会,要求撤销《关于召开2021年业主大会的公告》。韩某某认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业主,业委会的公告不符合该规定。同时业委会将业主大会的进程委托给了“相关人员”,业主会成员并不现场参与业主大会的进程,违法了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的规定,这种没有监督的投票过程设计,存在人为操纵投票结果的可能,其投票结果将对业主的权利产生影响。
法院认为,业委会发布的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系面向全体业主的会议事项通知类的程序性、过程性文书,并非会议决定类等涉及小区公共事项和业主实体权利义务的文书,不属于业委会决定。韩某某陈述中,内容均为对召开业主大会提前通知的时间、参与人、是否公开透明等问题提出质疑,其最终指向是质疑经过上述程序后所作出的决定,而并非程序伊始的公告通知。最终驳回了韩某某的诉求。(2021)鲁0203民初6844号
二审青岛市中院的观点与一审基本一致,驳回了韩某某的上诉。(2021)鲁02民终12001号
这本案可以看出,是否侵害了业主权益的是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而不是作出决定的过程,即使业主大会的召开过程存在一定瑕疵,但在没有作出决定之前,是不能就此认定召开业主大会违法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整个业主大会。
可能有业主对此有所质疑,既然召开的业主大会本身就有问题,那怎么可能做出合理合法的决定呢?等到作出了侵害业主权益的决定时再起诉撤销不是太晚了吗,为什么不能在发现有违法苗头时就立即制止呢?业主这样的想法当然是道理的,防患于未然肯定是没错的,这也是目前有关业主大会、业委会法律法规不健全的体现。业主如果发现即将召开或正在召开的业主大会存在问题,可向社区、街道办、住建局以及业委会反映,要求规范整改。
其实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最好的办法还是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小区事务,选举出真正为小区业主服务的业委会,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