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业委会候选人承诺书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涉嫌违法!

文摘   2024-10-31 06:15   黑龙江  

  昨天,业主群里有业主传来一份承诺书,向大家咨询在业委会选举中是否遇到过类似的承诺书。群里对此开展了热烈的讨论,大家普遍认为这种承诺书不仅是多余的,而且已经涉嫌违法。下面就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这种承诺书的大概内容,是准备参选业委会成员的业主,对大家做出的保证,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以及参选中不采用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等。表面看这种承诺书没什么问题呀,可以做到参选的候选人进行自我约束,不可以吗?一些业主很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的,先谈谈为什么是多余的。

  这份承诺书共八条,如果违反则“自愿放弃参选资格”、“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三条是:所提供的所有参选资料、信息均真实可信可查。业主要参选业委会,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小区产权证、学历证书、无犯罪证明等材料,这些材料如果真实性有问题,那就不是“自愿放弃参选资格”的事了,那可是涉嫌“伪造、变造证件罪”,无论签不签这样的承诺书,都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所以这种承诺书没什么实际意义的。

  再看其他七条,不仅使街道办或社区可以操控业委会候选人的人选、控制整个业委会的选举,更是可以把以后选举出的业委会掌握在手中。

  第一条是要求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管条例》中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条是有关业委会候选人条件的规定,其中原有的“欠物业费和公共维修资金”的条款因违背上位法已被删除。

  第二条是要求符合筹备组制订的业委会候选人条件。筹备组是否有权制订业委会候选人条件?如果筹备组制订的条件超过上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岂不是明显违反法规?因为筹备组制订内容连下位法都算不上。这样的规定,说明筹备组一定会增加条件限制,所以这条不仅是多余的,而且很可能已经违法。

  第四条:接受街道、社区党委对参选资格条件的审核。对参选人资格的审核是由筹备组来做,法律是否规定街道、社区有权审核呢?“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法制的基本原则,这是否涉嫌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呢?

  第五条:参加社区党委组织的沟通座谈并如实回复相关问题。成立业委会是小区大事,社区组织大家座谈沟通应该没什么问题吧?这可不是简单的沟通座谈,是要如实回复问题的,从祖宗八代是谁到对业委会、小区以及物业的想法都属于相关问题,不回答或被认定不如实回复那就别参选了。

  第六条 :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公开透明自觉按照法定程序参与竞选。业委会可是业主自治性组织,是由业主选举的,街道办、社区只是指导、协助(有的地方规定监督),哪块规定要由社区党委领导下才能开展呢?而且,四、五、六条都出现了“党委”一词,党口部门来掺和行政事务合适吗?合法合规吗?

  第七、八条 :说的是参选者在竞选中采用的方式方法要合法合规,但实际上等于是社区党委直接控制了参选者的竞选行为,不仅参选者的各种展示资料要向社区党委报备,具体的竞选行为还要征得社区党委同意,就是说小区根本不是由业主在选业委会,而是完全由社区党委在控制一切。

  经过以上分析、解读,大家认为这种参选承诺书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呢?网上有业主对此承诺书调侃道,街道办、社区让参选者签这种承诺书,那么业主是否也可以要求街道办、社区人员也签一个类似的承诺书?内容是承诺在指导、协助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过程中完全依法依规并尽职尽责,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行政、法律责任。

  有业主感叹到,不签这种承诺书,社区就不给报名表,就没法参选业委会。这种情况,一般信访、向上级反映都效果都一般的,起诉呢,对业委会选举中的纠纷法院不受理,怎么呢?法院不受理是指民事诉讼不受理,行政诉讼是受理的。如果这种承诺书是社区要求的,可向街道办反映,如果街道办不处理就可起诉街道办行政不作为。社区是居民自治组织,可街道办却是行政派出机关。

  当然,这种维权是复杂且漫长的,但无论如何,事关全体业主利益的业委会选举是不可忽视的,大家必须坚持不懈地去努力。


业主研究会
为广大业主介绍在房产购买、使用中的法律知识,推广维权方法、经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