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业主在维权中,经常采用行政复议的途径,因为相比去法院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简单、周期短。如果业主申请行政复议成功了,就是上级行政部门认定被申请人行政违法、或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一般都是街道办或镇政府)却不履行上级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业主该怎么办呢?有人会觉得这不可能吧,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可是原行政机关的上级,对上级的复议决定还敢拒绝执行吗?这个是确实有的。
前几天推出一篇《该地区政府把业委会备案的事说的十分明白》,介绍了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政府,针对笏石镇政府不予鼎秀苑小区业委会备案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笏石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备案职责。笔者对秀屿区政府在行政复议中把业委会备案的事说的十分清楚、明白给予点赞。本以为该业委会维权成功了,可哪知道,笏石镇政府竟拒绝执行复议决定,公开对抗区政府。
据“酋邦咨询”老潘介绍,10月8日,业委会拿复议决定去镇政府备案时,物业科却以三名业主有异议正在向法院起诉为由不予备案。
笔者获知此消息是十分的震惊,下级行政部门竟然敢公开对抗 上级的行政复议决定,这不是公开违法吗!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笏石镇政府物业科不予备案,已经涉嫌行政违法。那么笏石镇政府敢公然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不懂法吗?有这种可能,但是不懂法也该知道执行上级的命令吧?笔者接触过很多政府人员,和他们讲法律基本是对牛弹琴,这些人可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只认上级是否有文件。这样看笏石镇政府和上级对着干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不遗余力的阻挠业委会备案。
有业主向法院起诉,镇政府就可以不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吗?当然不能的,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是相互平行发展的两种法律行为,即使发生有针对某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在法院没有作出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前,该行政行为仍是合法的、是要履行的行为。所以笏石镇政府以有人向法院起诉为由不予备案,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针对笏石镇政府的这种违法行为,业主们该怎么办呢?《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依据该条规定,业委会可向区政府反映镇政府的行为,要求区政府责令镇政府限期备案。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业委会还可依此条规定,向当地纪委监委举报镇政府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要求对责任依法惩处。
通过福建省莆田市这个业委会的遭遇,虽然再次证明了业主维权之路是非常艰难的,但是再艰难,广大业主也要团结一致、坚持不懈地走下去,要相信党和国家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治国理念,一切阻挠业主前进的阻力必将被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