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的对有关人防车位的法律法规、案例的探讨中,感觉到人防车位的总体形势正向着有利于业主的方向发展。虽然目前国家层面对人防车位的许多规定尚不明晰,但许多地区都在地方法规、政策中积极完善,部分地区甚至有了实质性的突破,对人防车位的权属有了大胆的、明确的规定,例如以前介绍过的《新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人防车位归业主共有;贵州省平塘县自然局和住建局联合出具公示: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应归全体业主;重庆市可以给购买人防车位的业主办理产权证;经广大业主不断努力,越来越多的税务局公开了“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中”……今天再介绍一省的物管条例对人防车位权属的规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放费、租金,应当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物业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费。
江苏省的上述两条法规虽然没有确定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但对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则有了明确的规定,一是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必须向业主出租。二是人防车位收益先用于人防工程维护和停车管理,剩余部分由物业与业主三七分(不能归业主个人,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笔者认为江苏的规定,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兼顾了各方利益,较好地解决了目前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的人防车位之争。
首先,该规定虽然没有明说,但可看出还是认为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国家,所得收益要首先满足人防工程的维护,保证了人防工程的基本功能。
其次,突出了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明确要求人防车位必须向业主开放,满足业主对车位使用的需求,并规定不得出售、附赠,保障了国家和业主的利益不被开发商、物业侵害。
第三,剩余收益的分配上,也做到了比较公平公正,物业与业主三七开,恰与大部分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相同,说明还是比较倾向于业主一方的。
最后,业主不能直接获得收益,收益列入专项维修资金,保证了小区日后大修资金的稳定来源,相关部门对此也提不出异议。
下面是搜索到的一则真实案例。苏州工业园区城邦花园业委会起诉小区开发商中新开发公司,要求将小区145个地下车位归业主有偿使用。主要案情是:小区现在车位398个,小区内还有开发商建设经营的一处酒店,但酒店占用的车位却达360个,因此业委会要求按照规划比例,应将145个车位归业主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业主开放。最终判决支持了业委会的诉求。(2021)苏0591民初3568号
在对江苏省的规定叫好的同时还应该看到,其局限性仍较大,主要还是回避了人防车位真正的产权归属问题。上面案例中业委会开始的诉求,还包括要求开发商返还这些年车位使用费共452万元,但开庭后将此诉求取消,估计是考虑取法院无法对人防车位确权,无法支持返还这笔费用。所以业主的合法权益仍无法完全保障。
但不管怎么说,江苏省有关人防车位的规定,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较好地解决了小区一大矛盾,是值得各地人大、政府部门以及广大业主学习、参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