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介绍过很多成立业委会的困难之处,投票难、选举难、备案难等等,今天要介绍的是成立业委会过程中首先要遇到的一大难处——申请难。根据相关程序,小区要成立业委会,应由业主先向街道办申请,由街道办组织成立筹备组,然后再进行以后的步骤。但恰恰是第一步申请,就成了许多小区在成立业委会路上的一大拦路虎!
可能有业主对此并不认同,我们小区申请时没费什么力的,一些业主联名向街道办申请,街道办就同意组建筹备组了。以前有过业主向笔者诉苦,说申请太难,当时笔者也是感觉有些疑困,因为笔者所在地是黑龙江省,依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区房产交付过半的,十名以上业主就可以联名向当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条件并不高。但是业主称他们当地的街道办要求必须有小区双20%的业主(人数和面积)联名申请才行,理由是《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及当地物管条例中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那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就好比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一样,按规定要求双20%业主申请才行。
能提出这样要求的街道办真可谓是想象力丰富,无形中把成立业委会的门槛抬的很高,一些小区很难凑够20%的业主拿着房产证、身份证联合签名申请,成立业委会也就遥遥无期了。在近期的文章中,笔者经常讲的两句话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当地没有规定小区申请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那多少名业主申请都是可以的,街道办也就无权认定业主的申请是不行的。
上图是昨天酋邦咨询老潘传来的,据他讲,这是当地业主坚持不懈的努力换来的胜利,以前街道办要求一定要20%业主联名才行,业主们通过信访等途径,省住建厅给出解释,街道办才承认错误、收回成命!
街道办提到的《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到底是什么内容?搜索到后不禁感到有些震惊,如此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的法条地方人大怎么能通过呢?出台这样的法条的作用只能是阻挠业委会的成立。
《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镇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镇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镇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三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
该法条看着没什么问题,实则问题太多,实施起来会产生太多岐义,让人无所适从,很容易被街道办利用,作为阻挠业委会成立的工具。下面详细分析。
该法条称“符合前三款情形之一的”,说明前三款情形是并列的三种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形。先看后两款规定,一是交付使用一半以上的,二是交付使用30%以上且首套交付超过两年的,符合这两种情况就可以提出申请,如果某小区现交付使用40%,但首套交付只有一年,就不符合,是不能申请的,只能等满足条件后才行。同时注意这两款规定只说业主可以申请,但没说业主数量,那就是说只要一名业主申请也是可以的。
再看第一款,是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申请,这三款规定是并列的,说明第一款情形是没有达到后两款条件的,例如小区可能只交付使用了10%,或已交付40%但首套只有一年。达不到后两款条件的,当地政府为保障业主利益,早日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也是可以申请的,条件就是20%业主申请。假设小区规模是1000户(为简化每户面积相同并没有商业房产),现只交付使用了10%就是100户,这100户业主的20%就是20户业主联名就可以申请,我这样分析没错吧?
但街道办肯定不会同意我这样分析的,他们会称,第一款20%业主是指全小区的20%,1000户小区就是200户,但问题是现在小区没有全部交付使用,就是没有全部入住并办理产权证,业主数有1000户吗?根据住建部的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街道办可能还会称,后两款是未全交付的情形,第一款是指全部交付的,就要按1000户的20%申请。可问题是如果小区已全部入住,那就是超过一半以上了,就应适用第二款规定,一名业主就可以申请的。
不知道大家看明白没有,法律逻辑是很有意思的吧?估计该法条制定者和审查者都不会看不出以上问题的,但为什么会通过并实施呢?可能是为给街道办阻挠提供便利吧。
今天分析的内容较多,总之就是,如果当地规定了业主数额应按此数额计算,例如黑龙江省规定的十名以上业主可申请,那小区必须有十名以上业主拿房产证及身份证联名向街道办申请;如果没有规定,或象佛山这样前后矛盾,那一名业主就可以的。如果街道办不认可上面的分析怎么办?只能是靠大家坚持不懈地去努力、去争取,就象佛山碧桂园小区业主那样,一切权利都是争取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