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初《民法典》实施以来,广大业主对第二百七十八条非常关注,而且争议一直不断。大家对该条的主要争议就是“什么算双三分之二参与?”有观点认为必须是实际投到票箱里或通过电子投票进行表决的票数达到双三分之二,但许多人却认为只要表决票送达到业主手中,无论业主是否真正投出票,都算作参与。两种观点争论不下,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统一,这直接影响到业主大会的成立以及日后表决事项的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基本上计票的标准由《小区议事规则》规定,但表决通过《议事规则》又会涉及到双三分之二参与问题。
以前经常有业主向笔者咨询此问题,真是难以回答。因为国人对民主选举并不适应,对公共事务关心度不高,要求小区少则几百多则数万的业主超过双三分之二真正参与到业主大会的投票中,真是无比艰难。但如果规定“未表决票计入多数票”中,虽然业主大会投票很容易且会通过,但也容易被某些人操控,选举出“业伪会”、引入黑心物业。因为如果规定“未表决票计入多数票”,那理论上无论多大的小区,哪怕只有三人投票,二票同意一票反对,其他未投票的就要计入二票同意中,决议通过,这未免太儿戏了。
最近新修改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引起大家的注意,新《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删除原第二十八条中的“未投票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表决票”。
其实广州市这样的规定是早有先兆的,2024年4月7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已对此认定。广州市海珠区乐居苑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解聘前期物业公司并选聘了新物业,但4位业主(其中一人是前期物业主任),起诉业委会,要求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解聘前期物业的决定。法院认为:小区的治理有赖于业主的共同参与,业委会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证人派发了表决票,在证人未作出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业委会将其列入弃权票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诉请。(2023)粤0105民初19699号
海珠区法院的这份判决,表明《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中的双2/3“参与表决”不是双2/3来投票。再看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删除原来的“未投票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表决票”,说明未投票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可以计入已表决票中的,但并不是说一定要计入多数表决票中,否则就会出现只要三人投票二票同意即通过的奇异结果。
网上许多人认为只删除第二十八条 ,而保留第三十条,是最大的漏洞。这是因为第三十条中规定:参与表决的业主应当明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表决意见。根据此条规定,如果认定属于参与表决,就是列入双三分之二中的选票,则必须明确表明是同意、反对或弃权,这样,未投票表决的票,当然就是没有明示同意、反对还是弃权的,也就不算作参与表决的双三分之二中。所以,许多人认为这块的修改是相互矛盾的,只删除原二十八条而保留第三十条没什么意义,并没有降低业主大会的召开门槛,反而有提高之嫌,以往的“未投票计入多数票”的做法可能以后行不通了。
对此,笔者估计,广州市人大是想降低业主大会召开的门槛的,所以删除了原二十八条 ,但考虑到如果允许“未表决票计入多数票”,又容易引起混乱,小区任何事项都可通过,所以又保留了第三十条,但结果却是更容易引起争议、相关部门更容易查找漏洞。所以针对新《条例》中争议极大的问题,除了第三十条外,还有大量物管会的规定以及降低了违法成本的说法,广州市人大应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减少业主质疑、保证业主大会顺利召开。广州市广大业主应积极向市人大反映,关乎广州市每名业主的大事,是不能疏忽的。
在《民法典》等上位法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相关规定尚不十分明晰的情况下,寄希望于地方法规有所突破是不现实的。但总的讲,修改后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还是增加了一些对小区业主、业委会有利的内容,网上已有很多介绍,不再细述,广大业主对国家在小区立法方面还是应充满信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