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通过信访维权后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文摘   2024-09-23 06:15   黑龙江  

  信访是老百姓传统的维权途径,大量的民间问题都是通过百姓不断的上访最终得以解决的。信访在民间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但信访制度本身也是存在局限性的,有业主咨询通过信访维权后是否还能提起行政诉讼?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信访制度的情况。

  什么是信访呢?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可见,信访是指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不同于司法机关的处理。

  在我国古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一般是不分离的,因此,老百姓受了冤屈只能是一级级地向上一级衙门去申冤,人们口中常说的“去告状”就是指去行政机关上访,县城不行去省城,省城不行去京城。时至今日,许多百姓仍然习惯于去上访,而不愿意去法院,除了不懂法之外,骨子里更认可各级青天大老爷才能真正为大家伸张正义。

  但百姓们经常去的信访局、信访接待站其实只是一个问题的“中转站”,对上访的各类事项,它没有任何的实体处理权,只是将问题转至应该解决的、有权解决的各级行政部门。所以,许多百姓非常困惑,因为在基层解决不了的问题,上访到市里省里直至中央,要求上级部门解决,但经过兜兜转转,又转回到原来的基层部门,这怎么能得到解决呢?

  百姓希望上一级部门、或第三方进行公正的处理,但结果却是回到原点,信访制度只是起到督促的作用。而且,《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所以,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对信访处理不满意如何救济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可见,信访制度有其局限性,一般讲,就是想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问题,就只能按此途径一直走下去,对信访不服的,就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再向上一级复核。因此,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是不能再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申364号行政裁定就是此观点。

  但经查找,发现一些地方法院对此观点还是有所不同的。泉州市鲤城区业主许某,向区城管执法局举报小区业主陈某某在公共区域内进行违建,区执法局于是出具[2017]20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举报事项不属于执法局查处职责范围,不予受理,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许某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区政府不予受理,告知对执法局信访答复不服,应按《信访条例》规定处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

  厦门中院审查后认为:执法局以信访答复形式,告知原告举报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不予受理,实则是一种拒绝、推诿履行其城市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已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区政府作为执法局本级政府,具有受理对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相应审查的法定职责,以原告申请事项不属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区政府重新对许某的申请作出处理。2017)闽02行初86

  毕竟《信访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效力是低于法律的,广大业主在通过信访维权后并不是一定就不能再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了。一些行政机关机械地执行《信访条例》的规定,其实只是一种懒政的思维。

  综上,广大业主维权不仅艰巨、复杂,更是一项颇具“技术含量”的工作,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掌握并合理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业主研究会
为广大业主介绍在房产购买、使用中的法律知识,推广维权方法、经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