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物业企业掌门人贪腐案,再来谈谈物协能为业主做什么!

文摘   2024-10-21 06:15   黑龙江  

  笔者一年来在指导业主维权过程中,发现物业背后不仅站着实力强大的开发商,还有一个半官方的组织在为物业撑腰、打气,这就是物业协会,笔者已推出《物协会长说出了物协的真实目的》、《物业协会发文,想要完全控制小区和业委会》、《物业协会违法的指导规则,能甩一边吗》等多篇文章,不断揭露并抨击物协的所作所为。昨天,业主传来“业委八卦站”上介绍中国物协会长贪腐案的文章,今天就以此案再来谈谈物业协会究竟能为业主做什么!

  这是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件,案号2022)鲁04刑初5号,被告人未上诉,已生效。基本案情是2013年上半年至20215月,被告人沈某忠利用担任某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某管理协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办物业博览会、提升物业企业排名、协调经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个人实得1206万余元。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22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沈某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

  这样的贪腐案在十八大后的反腐大潮中真是不值一提的,但被告人的身份因与广大业主密切相关,引起大家的注意。在网上查到该人的简历:1954年生于上海,在国家房产、建设部门一直做到住建部房产监管司司长,201410月(60岁)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这位沈大人可以说从2014年至2021年被查,一直是全国所有物业企业的“总瓢把子”、掌门人,这样的身份能不引起广大业主的关注吗?业主这么多年面对物业的困境,沈大人可以说是难辞其咎的。

  也许有人会说物业协会只是一个社会团体,能有多大作用。下面就结合沈某忠贪腐案,谈谈物业协会能给广大业主带来什么不利影响。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本案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沈某忠作为物协会长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个焦点问题,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物业协会只是社会团体,那沈某忠为什么定为受贿罪呢?这是因为在物协与国家机关脱钩之前系受国家机关委派担任该职务,在脱钩之后需经过国家机关审核批准担任该职务。物协在脱钩前后,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未发生实质变化,所以,沈某忠担任国家物协会长,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在社会团体中从事领导、管理等公务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

  从沈某忠的身份论证,可以看出物协别看表面上是社会团体,但领导却是由国家机关审核批准的,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因此笔者称其为“半官方”。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各家物业要把物协奉若神明、物协的文件各地住建部门严格执行。物协这样的组织,对广大业主能没影响吗?

  那物协具体怎么影响到业主呢?从判决书中可基本分析出来。查出沈某忠所获的罪行,时间是从2013年上半年至20215月,而他在201410月年龄到点去物协任职,这样,其所犯罪行大部分是在物协任职中。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办物业博览会、提升物业企业排名、协调经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什么是“协调经营业务”?是否包含为物业占盘、抢盘、保盘?物业博览会是大型物业、明星物业向社会展示其管理能力、管理模式以及现代化科技设施的舞台,官方每年会公布“金牌物业”、“百强物业”等国家排名,广大业主对这些都是比较信赖、认可的,毕竟是官方发布的,可谁曾想知无论是博览会还是各种排名,其幕后都藏着大量的猫腻。搞定了会长大人,物业可随意虚假宣传、想上排行榜就上。可怜的业主们还被蒙在鼓里从物业展示的风采、各种排行榜上选聘自己家园的管家,怪不得精心选聘的物业还是一样糟烂!这样的物协给业主带来多大的不利影响?

  还要注意一点,不仅沈某忠是60岁到点转入物协的,全国各级物协负责人基本都是住建部门领导因各种原因转来担任的,以前笔者介绍过贵州某落马的住建局副局长几年后转任当地物协会长,这样对整个物业行业的发展是有利还是有弊呢? 

  沈某忠任住建部房产监管司司长时,被称为楼市行政化调控执行主官,任此职九年间,几乎每逢房价大幅波动,行政调控就会主动出手。近年来,社会上对国家行政调控房价诟病颇多,称越调越涨,在外界眼中,沈某忠的卸任,某种程度上被赋予行政化楼市调控思路的谢幕。住建部门负责人大量转入物协担任领导,自然将行政化管理模式带入物协、带入物业行业。在国家已实行市场经济三十年后,物业行业仍实行较浓厚的计划模式,对物业行业、对广大业主真不能说是一定有利的,业主面对物业的维权困境,是否与此有关呢?

  从这起国家物业掌门人贪腐案,我们可以看出物业行业存在的好多问题,国家、社会以及广大业主必须下大决心治理才行的。


业主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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