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小区业委会、业主都对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十分苦恼,例如小区内有不少业主常年见不到,通过打电话向其征求业主大会的表决意见,这样的是否算有效的表决投票?通过电话征求业主意见是经常产生争议的,一些业主在电话中不好意思拒绝,只好按着打电话人(业委会或筹备组成员)的意思表示同意,虽然有电话录音,但事后业主是很容易反悔的,我当时没听懂是怎么回事、或没有表示清楚,不能算数。今天就谈谈这种电话投票方式是否有效呢?
其实录音证据在诉讼中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录音者是否在被录音者知情且同意下录的音?中国语音极其丰富,语音语调的不同、同样词排列顺序不同意思可能就完全相反。而且录音很容易被编辑、修改的,电视剧《潜伏》中就已展示了七、八十年前修改录音的技术,何况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有人会说编辑过的录音可以鉴定出来呀?是可以,但鉴定费时费力,小区这么多业主的录音怎么鉴定?
即使录音不被质疑,但电话投票这种方式仍存在法律问题。一般情况都是业委会成员(或筹备组、志愿者)给业主打电话,询问业主的意见后,根据业主的意愿在表决票上选择。这就出现代理投票问题,这张表决票是在外地的业主投的票,但填写选票的是其他人,业主和实际填选票人之间有授权委托书吗?基本是没有的,那等业主回小区后补写一份委托书不行吗?如果这位业主一直在外地不回来呢?或者回来了可是反悔了呢?
再看看一些法院对此是如何认定的。贵州省惠水县景致新城小区业主李某,起诉小区业委会,要求依法撤销业委会作出的对物业进行招标的决定以及撤销业委会作出的“现任物业退出小区的通知”等。李某认为业委会的问题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所谓电话征求意见未对业主身份及占有建筑面积进行核实和统计。
法院审理发现:……通过审查业委会提供的通话录音,其工作人员在电话征求业主意见时,也是围绕业委会决定竞聘物业的内容进行,没有直接明示的告知业主,对原物业是续聘还是解聘。在业主提出疑问时,业委会先入为主作出原物业服务不到位需重新竞聘等解释和引导,一方面,干扰、排除了业主自主决定是否续聘、解聘的权利,另一方面,对原物业的服务向业主作出了不正当的引导和宣传。业委会的电话征求意见,实际上排除和干扰了业主的自主权。
法院认为:仅凭通话录音,不能充分做主通话人员具有小区业主的真实身份,其提供的通话花名册虽载明了业主信息及书写了“同意”字样,但该花名册是业委会根据通话录音由工作人员单方整理签名完成,并非业主的签名认可,达不到已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征求业主意见的证明目的。最终,支持了业主的诉求,撤销了业委会的相关决议。(2023)黔2731民初1096号
本案,法院将电话征求业主意见的各种弊端都说的十分清楚,通过打电话,很容易对业主进行误导、宣传,可以比较容易地让业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等于是变相地剥夺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参与表决权。
还有,不少居委会在代行业委会职责时,也是非常愿意采用电话征求业主意见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理由更是十分的充足,业主不在家无法送选票、收到选票的不愿意投票、通过给业主打电话可以获得每名业主的真实想法……但现实中,面对社区书记、主任的引导,大部分业主是很难当面作出反对意见的,居委会组织召开的业主大会,绝对是高票通过各种决议。
既然电话投票问题多多,业主们在制定小区《议事规则》时就要注意删除这种投票方式,不要给日后留下隐患,小区的事必须由业主真正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