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居委会给业主回复中的错误如此之多,其目的何在?

文摘   2024-10-16 06:15   黑龙江  

  近日,某位业主传来当地在成立业委会过程中社区居委会的一份回复,请笔者帮忙分析,阅后发现问题颇多。下面就和大家共同分析一下,并探讨街道办、居委会这么做的目的何在?

  这是重庆市太乙门社区居委会关于对筹备组成员产生办法合法性质疑的回复函。看到这个题目,就可以直接认定这份回复函本身就是违法的。

  因为事发地是重庆,就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分析。该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了有关筹备组的相关内容,主要有:街道办、乡(镇)政府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乡(镇)政府、社区党组织、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业主代表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由街道办、乡(镇)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并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协调解决。

  从重庆市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得出,筹备组是由街道办指导成立,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由街道办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如果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也是由街道办负责协调解决,就是说筹备组的产生全是由街道办负责完成的,这里根本就没有社区居委会什么事,怎么业主对筹备组产生办法产生质疑,要由社区居委会来回复解释呢?而且业主质疑的是《关于小区业委会筹备组产生办法》,说明该办法也是由居委会制定的,主体完全错误。

  有人可能会说,街道办太忙,这些事就委托给居委会了。委托给居委会制定《筹备组产生办法》没啥问题,但是当有业主对该办法提出质疑时,就应由街道办出面解释,因为街道办是政府的行政派出机关,而居委会是城镇居民的自治性组织,居委会是无法代表街道办的。

  再看居委会回复业主质疑的三条回复内容,更是全部违法。

  业主质疑1:筹备组中业主代表资格审定的“党员、公职人员、文化程度高、年龄较小”的顺序与重庆物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适应。重庆物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业委会成员的条件,例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等原则性的条件,党员、公职人员一般工作很忙,这就与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相矛盾。

  居委会依据的是《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活动规则(试行)》,这是当地国土局在2012年推出的一份文件,其中第九条规定:“产生的业主代表人数较多时,由居委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业主素质、兼顾均衡分布的原则在推荐人选中确定业主代表”。原来居委会依仗的尚方宝剑在此,这份文件给了居委会确定筹备组人选的特权。

  但这份试行的活动规则只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一份文件而已,并非法律法规,而且2024年新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后,在此之前的一切地方规章、文件中与新条例冲突的自然都废止了,居委会还拿着这份2012年试行的文件当作“圣旨”,真是可笑又可悲。

  业主质疑2;“若出现同等条件的业主代表,由5位法定筹备组成员面试决定”,该条规定无法律依据。所谓5位法定筹备组成员是员是指街道办、社区党组织、派出所、居委会、建设单位的代表。

  居委会的回复仍是依据《活动规则》第九条,认为由5人面试决定,是基于公开公平公正地选出优秀的业主代表,同时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居委会最终行使决定权的具体表现。

  这样的回复真是令人无语。选举业委会是业主自治性原则的体现,筹备组业主代表法律规定由业主推荐产生,可居委会搞了个由街道办、居委会、派出所等五人面试决定,这不是明显与业主自治性原则相违背的违法行为吗?更可笑的是居委会是真不懂法还是装不懂法,一份由国土局制定的试行文件,在居委会眼中竟成了一部“法律”。

  业主质疑3:“筹备组成员不得兼任业委会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这是一个老话题了,以前推出过一篇《筹备组成员一定不能进入业委会吗》。

  居委会回复;依据的是重庆市住建委印发的《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二十三条规定:业委会候选人不得同时具有筹备组成员身份。

  这样的回复同样是不懂法又违法。业主质疑的是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居委会却找出住建委印发的《议事规则范本》来回复,这份《范本》是法律吗?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议事规则》等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住建委怎么敢违反法律规定替业主决定?这种范本最多起到一种模板、格式的作用,具体内容必须是由业主表决决定,其他人决定都是违法。

  说了居委会回复中这么多违法之处,那居委会目的何在?违背业主意愿,由自己决定筹备组人员的组成,其目的不是昭然若揭吗?那就是由自己控制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或者直接阻挠业委会的选举!

  对此广大业主要坚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绝不能任由街道办、居委会胡来。除了向区政府等部门反映外,还可要求街道办依法组建筹备组,如果街道办不作为或乱作为,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业主研究会
为广大业主介绍在房产购买、使用中的法律知识,推广维权方法、经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