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针对物业维权获得重大进展

文摘   2024-10-09 06:15   黑龙江  

  笔者经常感叹,物业这个行业真是个神奇的领域,许多在其他领域都很平常的事到了物业这就全变了样,例如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可《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甚至根本就没有合同,物业照样收费;业委会贪墨了小区几百几千就要坐牢,可物业侵吞小区公共收益、公维资金几十万甚至上千万啥事没有;黑社会收取保护费受国家严厉打击的,可物业名目繁多的乱收费却无人处罚……经常有人发出疑问物业到底是谁发明的?又是谁引入国内的?

  业主长期被物业欺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业主针对物业的维权太艰难,不仅成本高而且收效甚微。不过近几年随着国家对民生的重视以及业主法律意识的提高,情况正发生着变化,特别是今年以来,各种利好业主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出台。今天搜索到一则消息,更是表明业主维权之路前进了一大步,这就是业主可用《消费者权益法》进行维权。

  今年初笔者推出一篇《业主是否可以使用〈消法〉进行维权》,从各方面论述了《消法》适用于物业服务领域,但遗憾的是尚未找到业主运用《消法》针对物业维权的判决,也未听说行政机关依据《消法》对物业进行处罚。但是今天,合肥业主传来一则消息,从信用中国(安徽合肥)网站获悉,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肥一家物业作出行政处罚。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因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被肥西县市场监督局依法罚款7万元。肥西市监处罚(2024292

  这家物业具体做了什么被处罚的,网站上没说,但可以从市场局认定的违法依据上分析出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其中(二)款: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简单讲,就是该物业进行了“捆绑式收费”或“强迫收费”。

  在以前文章《业主要对物业捆绑式收费说不》中详细介绍过“捆绑式收费”及“强迫收费”,例如物业对没有预交或欠费的业主,不给刷门禁卡、电梯卡、不给充值水电费或每次充值很少、想使用车位必须预交一定的物业费等等,这些行为都违反了《民法典》第944条以及一些地方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却没有《消法》那样对消费者有惩罚性赔偿(例如《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三倍赔偿),这样物业对业主侵权就可以肆无忌惮了,反正业主告到法院也就是停止侵权,大不了只是赔偿业主的直接损失,而物业不会受到其他处罚的。

  肥西县市场局针对该物业对业主的侵权行为处以7万元罚款,打击了物业为非作歹的嚣张气焰,为业主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可能有业主对此消息不以为然,只是县市场局依据地方条例而不是《消法》对物业进行处罚,受害的业主也不知是否有所赔偿,算不得什么大的喜讯,甚至有人认为是不是物业得罪了有关部门。

  的确,这则新闻中市场局没有依据《消法》处罚,业主更没有依据《消法》获三倍赔偿,但大家要清楚,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任何成功都是用积小胜成大胜的,在业主维权十分艰难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地方条例对物业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对业主来说就是一大喜讯。估计本案可能是受侵害的业主向有关部门举报才有此处罚的,说明业主维权是取得了一定进展的。肥西县市场局依据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根据《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今天市场局依据这项条例对物业进行处罚,那明天业主完全可以依据《消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物业对业主的侵权行为受到严惩,物爷的行径才会收敛、以至绝迹的。

  所以,物业这个行业虽然有些神奇,但党和国家绝不会任其一直为所欲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治国理念绝非空话,业主们一定要团结一致,对维权要充满信心。


业主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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