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酋邦咨询的老潘在业主群传来一份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比较简单,就是某小区成立业委会后但镇政府不予备案,业委会于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后责令镇政府予以备案。但笔者详读后却发现该区政府在复议认定中把业委会备案的许多问题说的十分透彻、明白,对业主、业委会的维权很有借鉴作用,今天就给大家详细介绍这份复议决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鼎秀苑小区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5月28日业委会向笏石镇政府提供全部备案材料申请备案,但超过三十天镇政府不予备案。于是业委会向秀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镇政府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五日内予以备案。
镇政府称备案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国法秘函(2005)439号答复内容可知:“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委会的产生予以批准。故,案涉备案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看到镇政府不予备案的理由,大家是否与笔者一样很有感慨。这份国法秘函是业主、业委会在街道办、镇政府不予备案时经常谈及的一项法理依据,没想到该镇政府在解释不予备案时同样以此函为理由,法规也好,政府也罢,在一些行政人员手中可以随意改变形态,作出各种有利于己方的解释。笏石镇政府的逻辑思维能力真是不一般,既然镇政府也认为备案只是告知不是行政审批,那业委会提供了法律规定的材料后,镇政府就没有理由拒绝备案的,不予备案明显就是行政不作为。以这份国法秘函解释为何不予备案谁看了都会觉得太牵强了。
秀屿区政府对此如何认定呢?《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业委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印章。由此看出,业委会刻制印章需要得到公安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是否批准的主要依据是业委会是否能提供已经备案的证明。因此,被申请人(镇政府)给予业委会备案,其实质是对业委会选举法律事实的确认,是对业委会合法化的确认和宣告,属于行政确认型备案。
秀屿区政府的上述论述不仅说出了目前业委会存在的困惑与无奈 ,还分析出相关部门不予备案的严重后果。虽然国务院已认定备案只是告知,但相关部门不给出备案证,业委会就无法刻章、开设账户,以后各项工作都很难开展,各部门、小区业主也会对业委会的合法性存疑。有些街道办、镇政府把备案作为控制业委会最为有力的手段,无论小区业主怎么折腾,我最后不备案你们就啥也不是,已成立的业委会如果不听话那就找碴撤销备案,再选一个听话的业委会。
对一些街道办、镇政府在备案上的不作为、乱作为,广大业主、业委会经常是无可奈何。去投诉去行政复议,可上级部门认为备案只是告知不是行政许可,不备案业委会也照样成立,业主维权维了个寂寞。可没有备案证业委会又什么也干不了,甚至去法院起诉还经常以无主体资格被驳回。秀屿区政府对此提出了解决办法:若案涉的备案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原则,业委会的刻章权利的实现必受影响,故,案涉备案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这样就为业主明确指明了救济途径——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不予备案问题。
最后区政府决定:责令笏石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备案职责。业委会维权成功。
通过这份行政复议,在为秀屿区政府的论述点赞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广大业主、业委会面临各种困难的深层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业委会的规定尚不明晰,有些地方规定甚至相互矛盾,令业委会无所适从。从立法方面健全业委会是广大业主最终的努力方向,需要大家坚持不懈地去争取。